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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相关问题汇总

 新用户81624111 2021-01-04

1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否包括票据等其他金融商品?

答: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笔者认为,财税[2016]70号文件中的金融商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金融资产。

2哪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目前有三个文件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做了明确。

(1)《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规定:

① 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 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④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帖现业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一条规定:

① 质押式买入反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反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力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② 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一条的规定

① 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② 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内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③ 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④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芳)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⑤ 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⑥ 同业存单。

3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2)根据财税【2016】6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

①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在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② 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在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在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发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4哪些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46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下列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室、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该文件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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