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诉段某某身体权纠纷案
——过度医疗费用自负
【案情简介】原告宋某某经营一家美容纤体店,在索要按摩费用时,与被告段某某、段某某之妻李某发生推搡争执。次日,宋某某到医院治疗,门诊病历载明,1天前,被他人打伤头部,但不同意做颅脑CT,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建议休治一周,宋某某支付医药费、诊查费等合计195.4元。7天后,宋某某再次到医院检查,门诊病历载明,头部外伤后仍头晕、头疼,但神志清、头颅无畸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建议休治5天,宋某某支付诊查费23元。后宋某某起诉,要求段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与宋某某发生肢体接触,具有侵害宋某某身体权的故意,且实施了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宋某某初次用药主要为治疗脑外伤等引起的脑功能损害和醒脑安神,与段某某等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从宋某某的诊断结果及拒绝CT检查,可知其损害后果轻微,医院所作的休息7天、5天证明与伤情不符,没有合理性,由此产生误工费等损失由宋某某自负。最终判决段某某赔偿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4.23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小伤大治”“小病久治”的现象屡见不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填补原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其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未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小伤大治”明显与填补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禁止得利原则)相悖,受害人不能因为赔偿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即受害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或者重复赔偿。“小伤大治”既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也加重了侵害人的负担,更是一种对医疗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就医时应遵循合理医疗原则。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原告需就过错大小、损失数额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本案中,宋某某受伤轻微,其多次到医院诊察开具休息证明,意图增加误工费,其医疗行为与受伤事实没有关联的部分,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