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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一期:法定继承(第一篇)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1-01-08

法定继承


今天我们谈一下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跟法定继承相对应的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根据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法定继承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根本特点是在法定性上,继承人是法定的,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是法定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是法定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的遗产范围是法定的。最初的继承是法定继承,从适用上来讲,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们法律没有按照效力、顺序规定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而先规定的是法定继承,然后再是遗嘱继承,因为是先有的法定继承,后有的遗嘱继承。从我们国家现有的适用状况来看,还是法定继承是主要的,遗嘱继承逐渐在增多,但是基本上还是法定继承。

那为什么主张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关键是遗嘱继承是完全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按照遗嘱继承就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处理财产,这是最符合被继承人意愿的,所以要先按照他的意思来处理。法定继承不是这样的,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来处置遗产,法定继承并不是直接地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而是间接地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法律推定被继承人希望或者愿意由这些人来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在《民法典》遗产处理这一章有具体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时候都适用法定继承。继承开始以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进行遗赠扶养协议,这不属于继承问题,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遗嘱必须是有效的。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继承能力或没有受遗赠能力,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生效时死亡了,那这些财产就不能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丧失了继承权或丧失了受遗赠权,也不能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如果遗嘱当中指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指定的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那也不能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以上情况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遗嘱人可以处分全部财产也可以处分部分财产,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发生继承的时候,即使有遗嘱也需要看看遗嘱处分了哪些财产,这些财产能不能执行?没有处分的财产和遗嘱中处分但不能执行遗嘱的财产,都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如果说有遗嘱就没有法定继承的适用,这是不对的。这是我们在法定继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只要不能执行遗嘱或遗嘱没有处分的财产,都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02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根据婚姻关系、赡养关系和经济关系来确定。前两者为主,当然各个国家规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主要是血亲关系的范围不一样。有的国家规定的非常广,只要是血亲关系没有限制,有的国家规定是有限制。比如,有的限制在六亲等以内,六亲等以外的就没有继承权,我们国家规定范围是最窄的。

从这次《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跟原来的《继承法》没有太大的改变,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这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讲,许多人认为范围太小了,应尽量使财产能够有人继承,原来我们限定在近亲属的范围之内,许多立法建议中都提到,应该将法定继承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以内,最终《民法典》没有扩大,只是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规定兄弟姐妹死亡了,可以让他的子女代位继承。

关于继承人顺序的问题争议也很大,继承人顺序主要涉及以下几点:第一,配偶是不是固定在一个顺序?因为许多国家立法配偶并不是固定在一个顺序,它不作为一个顺序,而是与其他继承人在不同顺序参与继承,在不同顺序上份额不等。比如,与子女一起继承时是二分之一、与父母一起继承时可能是三分之二、与兄弟姐妹一起继承时可能是四分之三或全部,但是不是固定在同一个顺序。

第二,关于父母。父母现在都规定在第一顺序,有一种观点主张父母不应该在第一顺序,这种观点主张第一顺序是子女及其晚辈血亲,第二顺序是父母。因为继承本来就是从长辈往晚辈传的,从上往下传,不能从下往上传,所以父母不应该放在第一顺序。《继承法》中配偶、子女在第一顺序,父母必然在第一顺序。有人主张把继承范围扩大到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按照这种意见希望规定第三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顺序是四亲等以内的其他亲属,亲等近者优先,但是立法时仍然规定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是子女、配偶、父母。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第一顺序应该是子女及其晚辈血亲,亲等近者优先,这里涉及到代位继承的继承人,他们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子女对晚辈血亲都有代位继承权,它讲的晚辈血亲是不受代数限制。儿子死了由孙子继承,孙子死了由重孙继承。子女指的是亲生子女,我们国家规定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包括在内。

养子女是有扶养关系的,必须是继承开始时,收养关系没有解除,已经解除的是不能扶养的。未成年的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以后,他的亲子关系是要恢复的,也就是跟他的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恢复了。如果恢复了亲子关系,他就是父母的亲生子女,这时候父母死亡了,他是有权继承的。如果养子女是成年人,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他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能不能恢复?需要有协议,这不是当然恢复。如果他没有协议同意恢复父母、子女的关系,他的亲子关系也不会恢复,跟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之间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死亡了,他就不能继承,因为他不是法律上有权利义务的子女。

再一个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必须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母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也必须要有扶养关系。关于扶养关系是不是继子女只要受过扶养就有权继承,我比较倾向于双方扶养才有权继承。比如,继父母扶养继子女养了“半天”,就因为养过他,继父母死了,继子女就有权继承遗产,这对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不一定合适。法律规定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有扶养关系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还有扶养关系,如果已经解除了扶养关系,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人民法院报》曾经登过一个案例,典型案例里讲到已经解除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后来继父母离婚了,继父母曾经扶养过继子女,现在不再扶养继子女了,解除了这种扶养关系。继父母死亡了,继子女要求继承遗产,因为他曾经受过扶养,存在扶养关系。但是因为已经解除了扶养关系,所以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继承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配偶的问题是死亡时有婚姻关系的存在,如果婚姻关系解除了,那肯定没有继承权。现在我们国家是法定的登记婚姻,没有进行登记,只是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法律上是不承认有继承权的。一定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有婚姻关系,这样才可以继承。婚姻关系是不是解除了,需要看你婚姻关系解除、终止有没有发生效力。协议离婚的,必须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没有完成离婚登记,只签订了协议,那仍然是夫妻。判决离婚的,必须是离婚判决书生效,婚姻才能解除,上诉期限未满还不算解除;调解离婚的,调解书生效才算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都没有生效,那都不算离婚。时间上一定要注意,实务中发生纠纷往往是在这些方面。

再就是父母,法律规定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大家一定要注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一定要有扶养关系,有收养关系的,必须收养关系没有解除,解除了就不存在了,这是一个前提。法律中还有一项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这说明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还会出现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这项规定原来《继承法》中就有。这项规定合不合适一直是有争议的,我觉得这是不太合适的,因为会跟代位继承发生双份继承,但是法律既然规定了,我们就要注意这个问题。

实务中有一个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怎么看主要尽了赡养义务?你需要赡养公婆、赡养岳父母直至死亡,因为从法律规定的义务来看,儿媳和公婆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女婿和岳父母之间也没有扶养义务,儿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儿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是这样的一个关系。尽管在现实中是丧偶儿媳替他的丈夫继续赡养公婆,丧偶女婿替他的妻子继续赡养岳父母,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他们没有这个义务。因此他尽了义务直至公婆、岳父母死亡,确实应当给予他一定的财产。

怎么给法?这是有争议的问题。原来《继承法(草案)》讨论的时候,原来规定的是没有代位继承人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来讨论的时候觉得不管有没有代位继承都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是为了鼓励赡养老人。这次《民法典》编纂中又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它最大的矛盾是对我们传统当中的按支继承和按房继承有冲突。按支继承实务中发生的是,一个人有两个儿子,这时候是两个儿子继承。如果其中一个儿子死了,由他子女代位继承遗产,如果他儿子死了,他的儿媳妇继续赡养他,儿媳妇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的子女参加代位继承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就会得到两份遗产,这不符合按支继承的传统。

实务中传统认为,儿子死了,儿媳妇当然应该尽孝,继续赡养老人,大家是这样的一种观念,但是在法律上来讲可以不赡养,我没有这个义务。已经赡养的怎么办?应当给予一定的待遇。现在一种观点主张作为继承以外的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财产,现在法律仍然规定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我们遇到这样的案件,应当考虑这个问题,他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直至死亡,就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管他有没有代位继承人,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中规定的兄弟姐妹的范围很广,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是我们跟其他国家或地区不相同的地方。现实生活中有争议,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是不是都一样?有没有条件限制?这是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我们现在的规定就是都包括在内。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包括养祖父母和养外祖父母,因为收养形成或者其他形式形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也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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