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什么是主动管理型信托?

 llos 2021-01-08

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管理方式,有所谓主动和被动的区别。

2017年4月中旬,银监会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该文件一并下发到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简称“《分类说明》”)中,监管机构首次明确了信托主动、被动管理业务划分标准。启动八大业务分类试点改革。试点启动时间定为4月21日至4月30日,持续试点时间为5月1日到12月30日,9月开展试点交流。外贸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银国际信托、陕国投信托和百瑞信托等10家公司成为此次试点公司。

八大信托业务定义

1.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2.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3.标品信托:标品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4.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

5.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6.资产证券化信托:“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有信托可以做 SPV,是信托可以宣示主权的业务。”

7.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是造福人类的事情,这块业务的风险主要是资金的挪用和占用。

8.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这类业务需要专业队伍,防止欺诈发生。

当然,以上的信托分类方法和我们本文要讲的主动性信托产品和被动型信托产品的分类方法不一样。本文着重按主动型和被动型的分类方法来展开。

其中

《分类说明》明确:

主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

被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

《分类说明》指出,被动管理型信托应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信托公司有权利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

(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

(3)信托公司仅依法履行必须由信托公司或必须以信托公司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4)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实际存续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主动管理型信托指信托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进行主动规划,采取积极的态度管控项目。

一、自主管理的由来与政策指引:

“自主管理”这一概念于2010年提出,是管理层(银监会)对以往信托公司以“银信”“平台”角色所开展的银信合作、信证合作的一种警示性否定;更是站在信托公司长远发展角度的一种前瞻性指引。

二、监管为什么引入主动管理概念?

主动管理能力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

在2010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所以信托公司将业务重点都转向主动管理型业务;2014年4月份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99号文),提出各项监管政策。在此背景下,各大有能力的信托公司开始发行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

银监会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201499号)

(1)、信托公司股东尽责:文件中文中最醒目的一段“关于股东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即“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2)、信托公司尽责:信托公司必须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控监管、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地进行管理。尤其针对项目的投后管理方面,要时时跟进和风险监测,对于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需要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对于风险的处置方式必须市场化。

(3)、项目经理尽责:“99号”文明确了对所有信托项目,应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

(4)、监管部门尽责:将产品风控的重心转移到事前风控,规定要求“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是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同时,还要求当地的银监局对于信托产品的销售进行严格的监管。

(5)、信托资金池的理清:文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同时要求对于已经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需提供具体情况和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这次监管层要求理清资金池,目的也是让每家信托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稳妥地推进资金池业务的清理和理清工作,而不会出现“一刀切”而引发其流动性风险。

99号文严打“非标资金池”,搞得整个非标界都不好了,尤其是投资非标资产的主动管理型信托,因为跟非标资金池长得像,怎么解释都百口莫辩。

其实,主动管理信托生来就是个规规矩矩的好孩子,也是监管机构一向大力支持发展的业务方向:中国银监会在《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培养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至于到底什么是主动管理类信托,官方给出的定义是这么说的:

“主动管理类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尽职调查、产品设计、项目决策和后期管理等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营业性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将上述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外包给其他机构,但不致影响受托人主导地位的信托项目也可视为主动管理类信托。”

从主动管理类信托的官方定义来看,在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行为贯穿了从头至尾的每一个环节,至于所谓主动管理责任的背后,不但是信托公司投资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现,更是信托公司受托责任的进一步强化。

而这受托责任的强化不仅仅体现在对交易对手选择、尽职调查、增信措施、投后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为表达足够的诚意和信心,主动管理类信托往往设计成为能够完全覆盖风险的优先劣后结构——以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机构投资者长期资金作为劣后份额,全面保障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主动管理信托的7大优势

一、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回归信托公司本源业务

“信托”故名思义“相信委托”,又有“受人之托,代客理财”之意。从西方国家引入中国的信托业务本身就是一种资产管理服务。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代表信托公司真正的资产管理能力。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项目主要分:投资类(主动投资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以信贷为主的被动型信托管理)两类,而目前我们常见的绝大部分都是融资类产品。紧缩银信合作资产规模之后,银监会开始强调信托公司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融资的通道,要鼓励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积极倡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水平和自主理财能力。

因此,信托产品从融资类向主动管理类转变是大势所趋。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是各大信托公司彰显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的产品,项目的优劣直接考验一家信托公司的品牌,口碑和市场竞争力,这才也是信托公司存在真正的意义。

二、主动管理型受重视程度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因主动管理不善导致信托亏损,信托公司是要付全责的。所以主动管理型项目在任何一类信托项目里面,它的受重视程度是最高的。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三、信托公司即是融资主体

主动管理型项目的融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股东大多都是央企,国企,地方政府或者大型的金融机构,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比任何一家实体企业都更具实力。

四、投资策略更加灵活,资金使用效率更高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信托公司通过自主管理,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具体的投资限制,除了投资优质的信托计划之外,将主动管理类信托项下的闲置资金用于受让银行信贷资产、货币市场投资、银行存款等短期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用相应的风控措施,有效分散投资风险,采用长短期收益差价的盈利模,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以便获得长期稳定增值,有效的保障了信托计划的如期兑付。

五、融资成本相对更低

信托项目从投资方向分主要有以下几类,分别是工商企业贷款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主动管理类信托,政信类信托,以及股权质押类等。主动管理类信托和政信类信托的融资成本是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低意味着项目的低风险,政信类信托依靠地方政府强大的政府信用,主动管理类信托依靠信托公司本身强大的实力背景和政策引导,所以市面上我们基本看不到这类信托项目出问题。

六、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节省募集时间

主动管理类信托(投资类)是信托公司运用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主动找项目去投资,因此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的信托经理大多数都是信托公司的财务总监,或者是副总裁,而且通常会邀请投资界的权威作为投资顾问。

一般而言,信托公司作为融资通道发行的信托项目,从商业洽谈到尽职调查,再从撰写文件送报银监会审批,到最终银监会过会,一个产品发出来到募集结束,通常需要2-3个月的时间,这2-3个月时间,对融资方和信托公司来讲,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但是主动管理型项目的优势就在于,信托公司把这种资产池项目立项之后,节约了上述这种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只要有好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投资界的权威都会给出专业的建议,信托公司直接就能利用资金池的资金和优质的项目进行对接,不会错过好的项目,对信托公司来讲节省了发行费用,节省了募集时间,更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资金利用灵活,有利于整个市场的资源盘活。

七、期限更加灵活

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期限期限可以从1个月-24个月不等,期限灵活,流动性高,便于投资者灵活选择。

有一个问题:

主动管理型信托和资金池类信托不是一样的麽?

有一个答案:

“资金池业务”,是指资金运用方式为组合投资的信托产品业务,其特点是资金没有固定投向,一般投向为多个领域,由信托公司自主管理。

主动管理类信托主要指在信托资产管理中,信托公司承担了产品推荐、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按此定义,在公司已开展的信托业务中,涉及集合信托计划的运用,包括贷款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受益权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并购类信托等,均可归入主动管理类信托,而通过单一信托计划方式,以提供平台或通道方式为主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企业受托贷款、私募基金阳光化、企业股权代持等可归入被动管理类信托。

为了鼓励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转型,主动管理型信托受到监管机构的提倡并给予了政策支持。因此,不少信托公司将发行的类资金池产品归类为主动管理型产品。

对于如何辨别资金池产品,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有主要投向,至少有大的范围和备选项目。相较于资金池产品来说,信息对称。而纯资金池产品没有具体投向,有可能是借新还旧,信息不透明,风险较大,投资者在看推介材料时应注意投向,尽量避免纯资金池产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