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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堪:马上过年了,银川新华百货却输了官司要赔某公司七千多万!

 银川史记 2021-01-11

临近年关,银川街头洋溢着一片过年的气氛。

银川步行街人流如织,想必很多采购年货的人们都会去新百超市购买年货,作为宁夏连锁超市的龙头老大,银川新华百货的牌子至今仍是响当当的,给宁夏人不知带来多少美好的记忆。

不过就在1月30日,作为上市公司的银川新华百货却在证券日报发布了一则不是太好的消息:

鉴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院”)在本判决结果中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7463.50万元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需在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增加计提预计负债约6387.83万元,该判决结果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90.87万元。除上述赔偿额外,公司尚无法判断后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责任损失。

银川新华百货和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官司主要焦点还是大世界商业广场的合作。

最初,双方的合作还是很甜蜜的。至今,百度上还有该广场的项目简介,充满了对合作前景的乐观展望:

2011年1月28日,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大世界)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川新百)签订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银川新百”承租“宁夏大世界”拟建造的“大世界商务广场”中包括地下负一层,地上一至四层在内的部分建筑作为商业用房,总面积59000平方米。为了实现彼此长期合作共赢,“宁夏大世界”在“大世界商务广场”地下建成了目前我区唯一的负四层地下停车场,并对“银川新百”承租的这部分商业体按照新百提出的要求,进行了超常规加固、建设。

项目总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以五栋气势恢弘的高层建筑楼群矗立于北京中路与正源街交叉口,项目建成后将成为银川市令人瞩目的城市新地标。北侧紧邻银川城市中轴——北京路,南侧毗邻雪绒巷已形成的餐饮一条街;周边汇聚了高档住宅、豪华公寓、甲级写字楼、时尚百货、快捷酒店、健身休闲会所等丰富的现代商业元素。多种业态聚合;全新商服模式,必将带领银川商务蓬勃发展。大世界商务广场已与宁夏零售龙头企业——银川新华百货强强联手,打造以商品零售为主体,包含百货类、品牌服饰、家电以及连锁超市为卖场的多层面、多业态、多平台的经营格局,不仅可以满足市民一站式消费需求,而且还将填补这一区域内大型商业零售实体的空白。大世界商务广场与开发区金融街仅一路之隔,与万达广场相距不足500米,又有唐徕渠公园,蜿蜒河水与绿荫森林环伺,树立凤城全新生态商务观。

大世界商务广场除1-4层大型商业外,5层聚集别具一格的餐饮文化,同时近500套豪华精装公寓以及57000平方米(99.99米高)面向北京路的双子塔式商务写字楼,将成为众多商务精英人士的理想归所。地下停车场可同时容纳1200余车辆停放,是宁夏目前规模最大、泊车数量最多的超大型地下停车常

大世界商务广场将引领银川市开发区周边商业、居注休闲娱乐新潮流,缔造大银川高端城市中心。项目建成后必将成为银川市经济高速发展的新引擎,为家乡建设做出点滴贡献。

但是,就在社会各界都对这两强合作看好时,“银川新百”以“宁夏大世界”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

到如今,双方的合作成了一场历时多年的官司,这个官司甚至打到i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媒体是这样报道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2016年6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一、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长达50页、3万余字。如此长的举证、认证判决法律文书,足见法院对此事的高度重视,避免出现法律瑕疵,确保法律公正性、严肃性。

对这一判决“银川新百”不服,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达32页。2017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000万元”;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继续履行合同”;驳回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院判决书中强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新华百货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就涉案合同的相关事宜,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以彻底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大世界实业集团公司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另行向新华百货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本案所判无法涵盖的损失等违约责任。”(据《宁夏日报》2018年1月10日 记者鲁延鸿)

直至今日,官司还没打完。这个官司还会继续下去吗?

银川新百各大超市熙熙攘攘。

大世界商务广场宁静如斯,过去憧憬的繁华景象成为纸上的建筑。

七千多万的赔偿对普通老百姓而言不过是个天文数字。

年还是要过的


 以下是银川新华百货在证券日报所刊载的公告内容,耐心的读者可以看看。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9-00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 7463.50万元(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赔偿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中院”)在本判决结果中要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7463.50万元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需在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增加计提预计负债约6387.83万元,该判决结果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90.87万元。

除上述赔偿额外,公司尚无法判断后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责任损失。

公司已于2018年5月29日披露了新华百货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24号),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项起诉我公司,后续公司对该诉讼事项进行反诉,宁夏中院于2018年9月27日就上述相关诉讼事项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收到宁夏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469号,对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审理,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晓飞,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嘉伟,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受理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飞、伍嘉伟,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东霞、杨婷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本诉方面,原告(反诉被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16)最高法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743号判决)未涵盖的损失],其中:1、最高人民法院743号民事判决未涵盖的租金损失7463.50万元(暂自2016年5月26日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2、自2018年4月27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租金损失(计算方式:每月每平米55元的租金×租赁合同面积59000㎡);3、最高人民法院743号判决未涵盖的其他损失1947万元;以上三项损失合计为9410.5万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反诉方面,被告(反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6)最高法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即2017年12月12日)终止;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定金(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为1,794,821.92元);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4635000元(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及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123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49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3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53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宁夏中院在本判决结果中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赔偿7463.50万元,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就本诉讼事项需在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增加计提预计负债约6387.83万元,该判决结果将减少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790.87万元。

五、特别风险提示说明

根据宁夏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尚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后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责任损失,该诉讼结果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469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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