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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周长亚 2021-01-14

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原则,一是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二是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当面提交材料还是告知承诺制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一、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三)《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四)新增加了《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五)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二、户外广告办理审批手续应当提交的必备材料及应当填写的规定表格

(一)申请表(告知人提供);

(二)安全承诺书(告知人提供,在前表中);

(三)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彩色效果图(注明规格)、现状原始图;

(五)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规划部门核准文件;

(八)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鉴定、检测报告;

(九)委托办理许可申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根据省标准化要求,个人需提供前五项、单位需提供前六项、大型及楼顶广告需提供前八项,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第(九)项。

三、户外广告现场设置标准与要求

(一)店招店牌位置一律统一附设底层外檐外立面上,做到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相平齐。

(二)一店一招,以店铺产权人楼体为单元。店招店牌设置以楼体单元隔墙中心位置为分割线,不得超越。

(三)相邻店牌原则上留0.10--0.15米间隔,其间隔连接形成由店牌所有人协商制作安装。

(四)店招店牌厚度一律为0.20米,高度一律不得超越一层外檐下限。

(五)用字符合国家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六)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七)根据规定选择坚固耐用、体形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应选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需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避让以下设施设备。如:高压线、军用光缆、输油管道、煤气管道、热力管道、自来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城市基础管道设施,有线电视、移动、联通等通讯光缆管井设施,乡镇公路、县道、省道、国道、高速公路、大型桥梁、收费站等道路设施,区域特设障碍物。

(二)测量距离时以广告牌的投影边缘最外侧点为测距起点。

(三)以拟建设区域的最边缘处向外扩散至临建区域范围内为半径。

(四)避让广告牌最高处各边缘距离障碍物的距离能满足安全要求。

(五)避让施工机具吊车距离吊臂最前端的运动距离和障碍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六)施工现场通路须满足施工过程中大型运输、吊装车辆安全通行,通电需要满足生活和施工用电负荷并满足用电安全条件。

(七)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和广告牌朝向,在确保没有障碍物遮挡的前提下使广告牌的视觉效果达到最佳。

五、申请人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拟从事的活动已经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标准等;

(二)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所作出的陈述、所提交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承担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背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人:                        

承诺单位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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