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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亮点解析——竣工验收流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建纬律师 2021-01-15

作者简介

徐寅哲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合伙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台州、宁波、南通、南昌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硕士、英国商法硕士(LLM)。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服务。

邮箱:xuyinzhe@jianwei.com

郝运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律师助理,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参与某国家级新区管委会、某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常年法律服务。现专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供工程总承包与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涉足的业务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与自然资源类建设项目等诉讼与非诉讼服务。

编 者 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GF-2020-0216)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用,将对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产生重大影响。建纬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近日将结合过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法律服务经验、诉讼案件代理经验,以及各地工程总承包政策观察、专业研究成果等,就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的亮点内容予以评析,并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提出相应的适用建议。本文着眼于2020版示范文本中工程总承包项目从完工到竣工验收流程的调整,以及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等相关内容。后续我们会从风险分担、工程师的职责、价格指数、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等方面作逐一评析。

一、2020版示范文本中竣工验收流程的相关规定

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中涉及工程完工到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通用合同条件5.4[竣工文件]、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2条[竣工后试验]等条款中,条款编排的顺序也与工程验收流程的顺序基本吻合。其中“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等概念在1.1[词语定义和解释]中也有所明确。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从完工到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的流程可简要概括如下:

1. 承包人完成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

2. 承包人提交竣工文件(包括竣工记录、竣工图纸等)、操作和维修手册;

3.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工程师审查竣工试验计划;

4. 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完成试验后向工程师提交试验报告;

5. 承包人编制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6.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7. 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8.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

9. 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工程移交发包人;

11. 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

上述流程可图示如下:

从形式而言,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较2011版在体例上调整了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程序的顺序,使其更符合科学的建设流程,更便于进行项目管理。

从实质来讲,2020版示范文本的上述调整实则是对发承包双方在各阶段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面梳理和明晰。具体到竣工验收的问题,2011版示范文本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约定:工程符合工程接收条件,发包人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即在2011版示范文本的体系下,工程接收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如有)后,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结合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能够发现2011版示范文本存在下图所示验收流程)。此“工程竣工验收”更多侧重于对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审查,而非是对工程质量本身的检验接收。

加之2011版示范文本下,工程竣工结算又以此“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可能会导致工程实际已经过发包人检验、被发包人接收后,承包人却未能通过“竣工验收”,迟迟不能进行竣工结算的僵局。

(2011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竣工验收相关流程)

2020版示范文本则厘清了上述矛盾,根据14.5[竣工结算]的约定,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便可以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而此版示范文本的“竣工验收”程序则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各合同示范文本保持一致,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工作成果的检验和接收,验收通过一般意味着承包人已将其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合同价款以履行其相对的主合同义务。

 

二、2020版示范文本对实际竣工日期认定问题的厘正

如前所述,2011版示范文本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存在一定错位,除了会导致发承包双方在竣工结算方面的矛盾外,还可能产生实际竣工日期认定不明的问题。

根据2011版示范文本第4.4.3项的内容,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含竣工试验阶段的,实际竣工日期为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二是不含竣工试验阶段的,为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此外,通用条款第9.2.1项和第8.2.6项还约定了工程接收证书所载的工程接收的日期为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即在含竣工试验的情形中,实际竣工日期就是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表现为工程接收证书载明的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如下图所示)。

2011版示范文本的上述约定可能导致发承包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难以直接套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的认定规则:(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

具体言之,按2011版示范文本的规定,实际竣工日期在“工程接收”程序即可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竣工试验后,发包人接收工程,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为竣工试验通过之日,也就是实际竣工日期。而该示范文本第12条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在工程接收程序,甚至在竣工后试验程序之后,实际并不影响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适用2011版示范本文时,若机械套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该“竣工验收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标准,则违背了实际竣工日期认定的本意。

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对此问题进行了厘正。2020版示范文本在10.1.2[竣工验收程序]中对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予以明确: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笔者认为,上述约定厘清了2011版示范文本实际竣工日期认定不明的问题,可视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规则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具体体现。

三、适用2020版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的注意事项

基于前述对2020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件中竣工验收流程、实际竣工日期的梳理,发承包双方在具体适用该合同文本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建议进一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其他行业(例如公路、铁路、通信、能源等)在参照适用2020版合同示范文本时,需要结合所属行业内相关验收标准规范,有针对性地调整验收流程以及发承包双方在验收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2、通常情况下,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进一步关系到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的起算,建设单位如对此有特殊考量的(例如商业地产类项目可能涉及从工程竣工验收到交付小业主使用的时间差,业主往往倾向于延长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或对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增设条件),则需要在专用条款中作出妥善安排。

3、部分以功能产出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目的的市政项目(例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能需经一定周期的联合运转、调试,才能够判定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该类项目在适用2020版合同示范文本时,更应结合客观需求对实际竣工日期做出符合合同目的的约定,并关注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程序中所涉及的考核标准、考核周期以及成本负担和收益归属,以免在竣工验收及接收环节发生争议进一步影响竣工结算和工程交付投产运行。

工程总承包业务部简介

工程总承包业务部成立于2017年12月,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高级合伙人韩如波律师任部门主任,部门成员先后参与建纬所受住房建设部委托起草修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各类规定及行业标准,并编著或参编有《工程总承包(EPC/DB)诉讼实务:基于裁判文书网之大数据检索研析》《工程总承包政策精要》等书籍以及《EPC项目所涉普遍性法律风险与防范指引实务手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及承发包阶段十大问题浅析和建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能力的十大措施》等诸多法律类实务手册及论文。

自工程总承包业务部成立至今,与多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建立长期交流合作关系,并为国内多个企业如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江西丰城三期发电厂、上海竑杉湾实业有限公司、丹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尚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电优能(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武汉华侨城都市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梦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备丰富的工程总承包法律服务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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