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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思维谬误举隅:偷换概念

 郁土 2021-01-16


 
    北京时间 1 月 31 日凌晨 3 点 30 分,世界卫生组织(WHO)突发事件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同时,还建议把此次肺炎临时命名为“2019-nCoV急性呼吸道疾病”。

而截至现在,此次疫情已造成213人死亡,9066个确诊病例,12167个疑似病例。然我刚刚看到一个帖子,上面是这么写的:

疫 情不可怕,恐慌不必要!
正常时期每天非正常死亡人数,远超疫情死亡人数
2003年非 典半年中国大陆共死亡349人,而中国大 陆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为200万以上,平均每天5479人以上非正常死亡,均15倍于非典死亡人数。
几个单项统计:
1.每年因自杀死亡者高达28.7万,平均每天786人。
2.每年装修污染死亡人数11.1万人,平均每天304人。
3.我国每年过劳死亡人数达60万,平均每天1643人。
……


看此帖,似乎很有道理。是啊,假如此帖所言属实的话,那么,上述这些非正常死亡,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一样,都属于死亡。而此次新冠肺炎死亡,迄今不过213人,相较于上述非正常死亡数字来,的确是很低的,确实不应该感到恐慌啊。

然而不然,现实情况却是,各路医护人员驰援武汉,全国民众也严加防护,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其确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道所有的人都神经过敏吗?

    其实再仔细看一下,就会发现,帖子的作者偷换了“非正常死亡”与“正常死亡”的概念。

“在法医学上,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应的‘正常死亡”,则指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百度百科)。

而世界卫生组织,也将传染病归于正常死亡。将因道路伤害、中毒、水灾、火灾、溺水、其他自然灾害等无意伤害所造成之死亡,与自杀、他杀、其他集体伤害、法律制裁等有意伤害所造成之死亡,归为非正常死亡。
也就是说,因外部作用所致非正常死亡,如自杀、装修污染致死、过劳死亡等,就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所造成之正常死亡,不属于同一个概念。

以自杀来说,假如一个人意志力坚强的话,无论遇到什么挫折、打击,他都会不选择自杀的;而如果所使用的装修材料足够环保的话,也就不会造成装修污染致死;至于过劳死亡,也是完全可以防控的。且上述三种非正常死亡,都不具备传染性,即便是与其有亲密接触者,也不必然会去自杀或过劳死亡的。

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就不同了,它具传染性,可“经呼吸道飞沫传播,亦可通过接触传播”,且其潜伏期“一般为3~7天,最长不超过14天,潜伏期内存在传染性”,而“人群普遍易感”。且迄今尚无疫苗,主要靠患者自身的抵抗能力来渡过难关。

也就是说,自杀、装修污染致死、过劳死等非正常死亡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不具备传染性、潜伏期。

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就不同了,它属于正常死亡,极具传染性、潜伏期的疾病,其所造成之死亡因素里,包含着传染性、潜伏期等重要因素。

有道是“概念是思维的起点”。起点一旦错了,就会造成思维发生谬误。正因如此,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恐慌当然没有必要(并且于事无补),但高度重视、群防群控却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只要我们注意防护,不被传染上该病毒,就完全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
O0年元月三十一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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