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刑法案例研习 1
2021-01-16 | 阅:  转:  |  分享 
  
刑法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2018年9月下旬,“李哥”在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苏某某、庄某某垫资下注六合彩,并由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李哥”偿还本金的
保证人。9月29日晚,“李哥”未如约偿还本金,苏某某、庄某某要求李某某联系“李哥”,李某某敷衍搪塞,并伺机逃跑。苏某某、庄某某和前
来帮忙的苏某祥见状,遂将李某某强行带上轿车前往江苏省张家港市,要求李某某继续联系“李哥”还款,未果,三人决定将李某某带至福建继续逼
债。途中,对李某某实施了“捆绑、打耳光”等暴力行为,后以左右夹座的形式将李某某继续控制在后排中间。2018年9月30日7时30分许
,车辆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江西方向394公里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见左右两侧的苏某某和庄某某已入睡,右侧正行驶着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为
制造事故摆脱拘禁,李某某遂用手拉动苏某祥握方向盘的右手,导致小车向右偏离正常路线,与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引发事故,造成苏某某死亡、半
挂车司机轻伤、两车损毁共计损失人民币366879元的后果。请分析李某某的行为性质。二、分析提纲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为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特点正当防卫是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反击来实施的,从而具有杀人、伤害的行为表现。正当防卫是一种面临不
法侵害而实施的人身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进行而被动采取的防卫手段,实质是一种正义和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正当防卫是行
为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反击行为,客观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2.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
合法权益才能实施(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不法侵害=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法侵害一般表现为具有暴力性、明显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和即将造成严重结果的紧迫性不法侵害必须实际存在(否则构成假想防卫)对合法行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对于动物的侵袭不存在正当防
卫,但对于受人驱使的动物的侵袭,可对驱使人或动物实施正当防卫(动物自发侵袭——紧急避险)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不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侵袭,若受人唆使——正当防卫;若自发侵袭——需对其精神状况进行判断,在不知道对方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认定为假想
防卫)(3)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
能实施不法侵害人本人,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及其共犯;反击对象特定,反击者无限制(5)正当防卫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
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侵害行为继续实施所必需。刑事责任及减免事由防卫过当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不以单独罪名认定,对于防
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为刑法规定的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包
括两个特点:不法侵害必须是具有明显的法定暴力性防卫手段和防卫程度的无限制性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特点紧急避险是通过对
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行为来实施的,从而具有伤害人身、损毁财产的行为表现。实质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罪过成立
条件(1)紧急避险只能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2)紧急避险只能是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3)紧急避险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
能进行(4)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消防员、解放军等)(5)紧急
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当危害来自人的非法侵害时,紧急避险必然针对合法的第三者利益加以进行刑事责任及减免事由避险过当是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
人或者公私财物。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刑事责任违法阻却事由责任减免事由三、案情分析(一)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主观目的方面:正当防卫是行为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行为,客观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
害性。本案系索要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被告人李某某试图通过制造事故,来摆脱不法侵害,主观目的上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人身权利,但李某某所
实施的不可控行为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的人身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至高无上,属于
原则性问题,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行为。2.客观效果方面: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施,且必须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某实施了拉扯高速行驶车辆的方向盘的危险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
两车损毁的严重后果,就其客观效果而言,不属于防卫行为。(二)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1.主观目的方面: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为
了保护合法权益才能进行,且只能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害的状况下采取。本案中,李某某实施该危险行为是基于避险的意识且具备避险的紧迫性
,因此就主观目的而言,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2.客观效果方面: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
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当危害来自人的非法侵害时,紧急避险必然针对合法的
第三者利益加以进行,在避险过程中,由于人身权利高于一切,因此能够以牺牲重大财产权益来保护人身权利,但不能以牺牲他人的人身权利来保护
自己的人身权利。结合本案事实,李某某所实施的避险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应认定为避险过当
。(三)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犯罪构成要件(1)客观构成要件A.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
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李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同时威胁到了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符合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B.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某为摆脱非法拘禁,故意实施
抢夺方向盘的危险行为,其行为性质恶劣且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行为的标准。(2)主观构成要件A.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李某某为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B.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
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李某某试图通过制造意外事故摆脱对自己人身的不法侵害,在主观上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刑事责任(1)违法阻却事由本案系索要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被告人李某某试图通过制造事故来摆脱
对自己人身上的不法侵害,李某某实施该危险行为是基于避险意识且具备避险的紧迫性,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因此可认定为犯罪阻却事由中的
紧急避险。(2)责任减免事由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虽可认定为紧急避险,但其危险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车损毁的严重后果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李某某基于紧急避险实施该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
此按避险过当评价,对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结论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以避险过当评价,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最终结论与竞合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其实施的危害结果应以《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行为基于紧急避险而实施,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以避险过当评价,对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可适用减轻处罚。
献花(0)
+1
(本文系小蕾梅黛丝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