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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两部委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昵称63703230 2021-01-18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6月17日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共11条,充分考虑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了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尤其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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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学院君一起来看看吧!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反映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尤其对培训收费、培训退费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和家长合理选择培训机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当事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提高学生家长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系,必要时进一步修订完善示范文本。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

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充分考虑、明确表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培训机构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改变培训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接受培训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培训费用,自觉遵守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学员应当尊重培训机构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或者课件,不得私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董圣足:

从家长(学生)的角度来看

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对处于交易优势地位的培训机构权利加以了适当规范,有利于防止部分培训机构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学员责任、排除学员主要权利、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发生。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向家长(学生)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重申线下机构不得一次性向家长(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同时还为家长(学生)申请提前退学提供了多种退费选择方案。这些约定,将合同争议事后救济转向事先整体性合同协商制度,有效杜绝了以往培训合同存在的“霸王条款”。这次示范文本还明确,机构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对培训师资和效果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而且培训机构相关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显然,这些条款将对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形成有效制约,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此外,示范文本有关学员个人信息保护的约定条文,也与《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旨趣相吻合。

从培训机构的角度来看

这次示范文本的制定及发布,也反映并维护了培训机构的应有权利,真正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平等与理性。示范文本强调对机构自有培训材料和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机构加大原创力度和研发投入,从而促进培训机构实现转型升级。而且,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还赋予培训机构可以依法制定适合其自身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要求学员遵照执行,以确保培训活动顺利进行。显然,这对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是一种重要保障。此外,本次示范文本相对均衡、对等的合同权利义务设置,对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有力保护。当发生纠纷时,培训机构可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依法处置相关争议事项,从而有效抵御一些非理性过度维权行为可能会给自身利益带来的无谓伤害。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

这次示范文本条款吸收了国家层面新近出台的有关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文件内容,如最长收费周期、不超前超纲培训、学科培训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等相关规定,并将这些尚未完全转化为法律法规的政策转换为市场主体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通过合同的法律效力增强了对培训机构的行政约束力。同时,由于推行示范文本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指导行为,监管者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推行一份既没有不利于合同双方、也没有不利于第三方的合同,以供签订合同的主体参照适用,这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对奸者抑制、对愚者提点、对互相勾结利己损人者事先规制”的政策目标,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新导向。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文本还坚持秉守市场主体“契约自由”原则,较为谨慎、恰切地处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问题,展示了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姿态。这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下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原文,校长们可以一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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