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引人注目的是第55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第56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和第57条“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措施”。
《条例》第55条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如今移动支付已成为消费者日常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
根据支付清算协会报告,2020年用户最常使用的移动支付产品是微信支付、支付宝和银联云闪付(不含刷卡或挥卡支付),占比分别为92.7%、91.0%和74.9%。
艾瑞咨询的报告也显示,2020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支付宝达55.6%,高居第一,财付通占38.8%,位居第二,两者合计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
《条例》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但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后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条例中对电子支付的概念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如果仅限于移动支付那么支付宝和财付通均已经撞线,如果是广义的电子支付那么头部的支付厂商还有一定回还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