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注意事项(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请各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1、备案流程与携带材料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企业需准备发布令签字版,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评审表、修改说明表及专家聘书),以上文件纸质版装订成册(1册),电子版(需PDF格式,内容要与纸质版一致)发至指定邮箱。 (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一式两份),需预案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信息公开 (1)企业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3、参考文件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关于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疑问回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由此可见,上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不编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近年来已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导则、标准和管理办法,尤其是网上平台的备案要求,亟需企业必须按规范编制、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从而顺利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网上备案。 相关参考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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