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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难点解析(初级基础知识)

 出版与印刷 2021-01-23

编者

本文刊登于《出版与印刷》2017年第1期P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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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综合题考核知识的应用能力。初级基础知识科目有三道综合题涉及语言文字基础知识,考生在这个方面的失误大多与其语文基础相关,偶然性较强而典型性不足,根据试题的参考答案一般就能理解失误的原因及其纠正方法,对考点的分析往往起不到举一反三的作用。有鉴于此,本文拟着重对主要涉及专业知识的审稿题和著作权案例分析题进行解析。

一、审稿题

(一)审稿的操作规范

       本题需要考生按照审稿的基本要求指出短稿中的错误或缺漏。考生在做审稿题时不能如编辑加工题那样标注于字里行间,也无须使用校对符号,审稿的操作方式是在有错误或缺漏的文字下方划线后,再在文章两侧的相应空白处写出错误原因或正确表述。在用语要求上,应当使用简洁规范、表述明确的书面语,不可用口语及模棱两可的说法。

(二)知识点梳理

       审稿题注重出版专业内容方面的知识点考查。本题的短稿包含十处错漏,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是出版的基础知识和出版行政管理。考生需要熟悉《出版专业基础· 初级》教材(以下简称“初级基础教材”)前两章,特别是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

       下面我们详细分析本题涉及的知识点。

1. 出版的定义与出版物的属性

       出版活动有三个基本要素——编辑、复制和发行,解释“出版”一定要牢牢把握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短稿的第一句话遗漏了“复制”这个要素,没能完整地界定出版的定义。

       出版物具有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双重属性,精神产品属性是其本质属性。题中第二句话认定出版物“都是经过物质生产才形成的”,忽略了精神产品生产活动,显然是有缺漏的。

2. 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准入制度

       登记注册制是企业设立时由创办者在按国家规定准备好有关条件后,无须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就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便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国,出版单位、制作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都要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能设立,因此,我国对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实行的是审批制(或称“许可制”),而非题中所说的“登记注册制”。

3. 重大选题和禁止出版的内容

       重大选题是指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初级基础教材第84—85 页详细列举了重大选题的范围。法规提到的重大选题,常常以“有关”“涉及”等介词开头,表述没有褒贬,如“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的选题”“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等。重大选题并非不能出版,只是因为其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重大,而需要出版单位更加审慎地对待,在出版之前报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规定者需要承担的是一般行政责任,通常为被责令改正、受到警告;情节严重的,则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中列出了我国的出版物禁载内容(初级基础教材第88—89 页有转述)。对违法内容的描述,往往使用“宣扬”“煽动”“危害”等带有贬义的动词,如“宣扬邪教、迷信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等。含有禁载内容的出版物是任何时候都不得出版的。违反规定者,一般要承担较重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限期停业整顿,被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被处以罚款,被吊销出版许可证等,情节严重到触犯刑律,则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重大选题的范围和国家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是每一位出版工作者应当熟知的。因此,它们也是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常考考点。

       考题中常常会列举几个选题,让考生判断这些选题是否能够出版,或者是否需要备案,两种类型的选项穿插在一起,互为干扰,考生须认清它们的区别。本题第二段中提到的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和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选题,都是必须办理重大选题备案手续后才能出版的; 而“含有恐怖、残酷内容”的未成年人读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不得出版的,并非“谨慎出版”。

4. 各类出版物标志

       出版物标志用于表明出版物的“身份”,共有两种,对应不同的出版物类型。中国标准书号以ISBN 为前缀,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和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以ISSN 为前缀)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CN 为前缀)两部分组成,用于报纸、期刊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因此,题中说中国标准书号以ISRC 为前缀,并且认为其只能适用于图书而不能用于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都是错误的。

       ISRC 原先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习称“版号”)的前缀,1993—2009 年间曾作为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之一,用于中国出版的音像制品。但是,现在它是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的前缀,而且该编码不再作为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5. 出版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

       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即编辑、技术编辑和校对,必须在到岗两年内取得规定级别的职业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工作。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者,可以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受聘担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取得高级资格者,可以受聘担任编审、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职务。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等级与出版专业技术岗位有严格的对应关系,必须准确辨析。

       题中最后一段混淆了初级职业资格和中级职业资格对应的职业岗位,并且在应取得职业资格的时间要求上表达得也不准确。

二、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第77 题计算简答题描述了一个与著作权相关的案例。作者与出版社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稿酬支付和所授权利的种类产生了争议。我们需要运用相关的著作权知识来判断孰是孰非,解答题目中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稿酬支付的原则

       出版单位在向作者支付报酬时,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等价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中,协商一致原则尤其值得重视,因为这实际上意味着双方都已认为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分配符合平等、公平、等价的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的意愿约定如何付酬、何时付酬及付酬标准后,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切实履行。虽然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下简称“《办法》”)对图书、报刊等出版物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方式和标准作了规定,但该《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表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可见,在向作者付酬的相关事项上,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由第三方按照《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方式进行裁定。当然,《办法》对出版单位与作者磋商稿酬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本题的案例中,有三个地方需要格外注意当事人的合意。

1. 付酬期限

       本案中的出版合同已经约定“甲出版社在《老年保健手册》出版后三个月内一次付清稿酬;如果图书重印,也按此时间支付稿酬”。根据双方在付酬期限上的这一合意,甲出版社在重印后五个月才付酬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办法》的规定,但违反合同的约定,损害了作者的利益。

2. 重印时是否需要支付基本稿酬

       关于涉案书籍重印时是否需要支付基本稿酬,仍要首先从合同的约定中寻找答案。根据题目中的介绍,合同中没有特别针对这一问题的条款,但双方一致认可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的“计付方式均按国家规定”。既然当事人没有就有关事项作明确约定,其合意又指向了按法定方式付酬,此时就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处理,即图书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3. 稿酬的标准

       在稿酬支付标准上,《办法》一般都只给出了参考区间,而不是确定的数值,如版税率的标准是原创作品为3% ~ 10%、演绎作品为1% ~ 7%;报刊刊载未发表作品按每千字不低于100 元的标准支付。出版单位与作者可以参考这些规定进行协商后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并遵照执行。但是,有两项标准《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数值:一是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付酬标准为每千字100 元;二是印数稿酬的标准为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 支付。我们一方面要牢记国家规定的这两项标准,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它们仍然是合同的补充,只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如果作者和出版单位经过协商有了另外的约定,还是要按当事人的约定。本案的印数稿酬标准就属此例,因为出版单位和作者已经约定“印数稿酬的标准为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2%”,所以就应按2% 计付,而非法定的1%。

(二)熟悉稿酬支付的方式和计算方法

       法定的稿酬支付方式有三种——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其中,版税是根据图书定价的一定比例乘以一定册数计算;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是先根据作品的字数按每千字若干元的标准计算出基本稿酬,再根据印数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计算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的计算方法与基本稿酬相同。

       稿酬的计算方法并不复杂,只是结合出版工作的特点,对某些数值有特别的换算或者调整要求,稍有不慎便容易疏忽。因此,考生务必注意两个“千”级数值单位的换算和四种因数的凑整要求,可简称“两千级”和“四凑整”。

1. 两个“千”级数值单位的换算

       计算稿酬时,有些数值要先转换成以“千”为单位,而不能直接用题中给出的自然数。首先,计算基本稿酬和一次性稿酬时,因为标准都是每千字若干元,所以计算出来的作品字数要先折合成“千字”后,才能与标准相乘。第二,计算印数稿酬时,印数应该先折合成“千册”后,再依次与百分比形式的印数稿酬标准和基础稿酬总额相乘。

2. 四种因数的“凑整”要求

       三种稿酬计算方法中,都有某些因数需要先行凑整的情况。具体来说是有三个“按千计”和一个“按千字作半计”。

       第一个“按千记”,是指首次结算版税时,若销售数量不足千册,要先按千册支付,而在第二次结算版税时再把多计的销售数量抵扣掉。比如某书第一年销售800 册,第二年销售1300 册。计算版税时,第一年的销售数量应取1000 册,第二年的销售数量则应当减去第一年多计的200 册,取1100 册。

       第二个“按千记”,是按实有正文计算出的图书基本稿酬付酬总字数中,不足千字的尾数应按千字计。实有正文总字数的计算,是把版面上的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稿酬时的“正文”仅指作品主体,不包括书名页文字、出版前言、目录、凡例等辅文;“实有行数”意味着应扣去空白行;版本记录页标的“字数”,是指全部书页的排版字数,比付酬字数要多,不能直接用于计算稿酬。本题的涉案图书,“每个页面排29 行,每行排30 字;正文部分共347 面,其中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87行;出版前言2 面,末尾空白16 行;目录2面,末尾空白18 行”,而版本记录中标“字数308 千字”。实际上,题中有关“出版前言”“目录”和“排版字数”的数据都是干扰因数,计算稿酬时可不予考虑,只要用每行字数乘以正文实有行数就可算出总字数,即30×(29×347-87)= 299280=299.28(千字),再按上述凑整原则取计酬字数为300千字。可见,这里必须有调整数值的步骤。如果考生列类似40×30×(29×347-87)的综合算式计算,实际上就漏掉了数值调整步骤,导致结果有误。

       第三个“按千记”,是计算印数稿酬时对印数要“不足千册的部分按千册计”。本题涉案图书第一次印刷的印数为5200 册,即5.2 千册;因不足千册的部分要按千册计,就应计为6 千册。

       第四个“凑整”稍有不同,不是“按千记”,而是“按半千计”。这是指报纸、期刊以一次性付酬方式计付稿酬时,作品字数不足500 字的部分要按0.5 千字计,而超过500 字不足1000 字的按1 千字计。据此,如果某期刊刊载一篇5200 字的文章,付酬时应计为5.5 千字;而一篇5600 字的文章,则应当计为6 千字。

(三)明确合同的授权种类

       作者基于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是一系列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权人在与他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一般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权利全部许可给对方行使,而是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授予。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同,被许可人需要获得授权的权利种类是不一样的:以纸质书刊形式出版作品,涉及复制权与发行权(在图书出版合同里面常合并为“出版权”)的使用;将作品发布到信息网络上供用户浏览或下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如将小说改成剧本),则涉及改编权的使用……出版者若想以不同的形式传播作品,一定要事先在出版合同中获得相关权利的授权。本题中,作者授权甲出版社“在国内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老年保健手册》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因此甲出版社仅获得了该作品复制权与发行权的使用授权。后来甲出版社在网上发行电子书,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但该出版社并未得到作者对这项权利的使用授权,是擅自而为,所以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注意法律用语规范

       日常工作中,关于著作权问题有一些通俗的说法,只要不影响准确交流,这些说法也还过得去。但是在合同或其他正式文书中用词必须严谨,避免通俗说法。解答本题时,很多考生对两处法律用语未能准确表达,需要改进。

       一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多人都使用了“电子版权”“网络版权”“电子书授权”等不够规范的说法,能正确答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考生寥寥无几。

       二是关于“侵权”与“违约”。有一些考生在答题时将出版社未经许可在网上发行电子书的行为仅仅界定为“违约”,这是不妥当的。“违约”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侵权”主要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权利,他人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在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义务。这互为相对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源自本案中甲出版社与作者的合同约定,而是来自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因此,甲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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