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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评析——著作权综合题解析

 出版与印刷 2021-01-23

题目:2017 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评析——著作权综合题解析

作者王贞

来源《出版与印刷》201802期P87-91

DOI:10.19619/j.issn.1007-1938.2018.02.018

摘 要:文章分析了2017 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著作权综合题涉及的知识点,并结合考试大纲对合作作品、稿酬、演绎作品和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等著作权常识作了进一步解析。

关键词: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著作权;特殊作品;稿酬;合理注意



2017 年度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初级基础知识”和“中级基础知识”科目各有一道著作权综合题。两道考题在知识点和难度上都作了区分设计。为提高不同级别考生在复习备考时的针对性,本文拟对两者涉及的著作权常识分别进行分析。

一、初级基础知识

初级基础知识试卷的第77 题为计算简答题,要求考生根据下列材料回答问题。原题如下:

技术员张林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 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马铃薯栽培技术》。他完成书稿后,又请李杰配插图,李杰表示同意。张林便把书稿电子文件交给李杰,并一一说明需配插图的地方。李杰按照相应文字内容绘制了插图20 幅。张林给每幅图片的电子文件统一编号,然后在文字稿的相应位置一一标明需插入图片的编号。

2014 年6 月,张林跟甲出版社商谈出版事宜,并说明插图都由李杰绘制。甲出版社审稿后,同意出版。双方在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约定: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文字部分的稿酬,基本稿酬的标准为50元/ 千字,印数稿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执行;插图则按每幅图100 元计,一次性支付;两种稿酬都在图书出版后的3 个月内付清。

2014 年11 月,《马铃薯栽培技术》出版,它采用32 开本,勒口平装;共印4500 册,定价15元。该书面封和版本记录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林 著”;书心包括主书名页2 面、出版说明2 面、目录3 面和正文151 面;版式为每行排30 字,每面排30 行;原稿中大小不一的插图都改成统一尺寸通栏排;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28 行,插图共占260 行。

张林收到样书后,送给李杰5 册。张林要求甲出版社按照国家版权局新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基本稿酬标准提高到150 元/ 千字,但甲出版社没有同意。张林于2015 年1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出版社执行国家规定、提高稿酬标准。李杰得知后,也向法院状告甲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

1. 对特殊作品类型的判断

题中要求考生判断涉案作品属于什么类型,并列出了四种作品类型——汇编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让考生选择回答。

根据题意,李杰是受张林的邀请而创作涉案作品插图的,张林的“邀请”和李杰的“同意”表明了双方的合作意图;张林完成了涉案作品的文字内容,李杰为涉案作品绘制了20 幅插图,两人均参与了创作并对作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在《马铃薯栽培技术》的创作过程中,张林和李杰既有合作意图又有合作事实,该作品是两人合作创作完成的,所以它属于合作作品。

2. 稿酬支付标准的确定

题目中说张林要求甲出版社按照国家版权局新颁布的文件将基本稿酬标准提高到150 元/ 千字,请考生判断这个要求是否合适。

2014 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可见,稿酬支付标准应当主要依照合同约定, 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标准只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采用,或者订约时作为参照。依照这一“约定优先”的原则,虽然新出台的《办法》对稿酬支付标准进行了修改,出版社还是可以依照原先合同确立的标准给作者付酬。所以,题目中张林关于提高基本稿酬支付标准的要求是不合适的。

3. 对侵权行为的判断

本题还要求考生结合案情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侵犯的权利种类。考虑到这类分析判断的难度较高,所以题中列出了以下五种说法,考生只要选择回答,相对地比较容易。

A.甲出版社未经李杰许可,使用其作品, 侵犯了李杰的权利

B.甲出版社只要在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求张林提交李杰委托其全权代理的授权书, 就不会侵犯李杰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C.甲出版社擅自改变插图的尺寸大小, 侵犯了李杰的修改权

D.甲出版社侵犯了李杰的署名权

E.甲出版社只要按照较高的标准向李杰支付图片稿酬,就不侵犯李杰的权利,因为涉案图书是由张林策划、创作的,李杰只起协助作用,并不享有该书著作权

虽然选择回答的难度比较低,但考生答题的正确率还是不高,所以有必要对各种说法逐一进行解析。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 出版社出版合作作品需要得到全体合作作者的授权。在商谈涉案作品出版事宜时,张林已经明确“说明插图都是李杰绘制”,这就表明该作品是合作作品。甲出版社在明知作品还有其他合作者的情况下,还是只跟文字部分作者订立出版合同,没有征得插图作者李杰的许可授权,这就侵犯了李杰作为合作作者应当享有的著作权。所以,A 项说法是正确的。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在本案中, 张林可以代李杰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但前提是张林必须持有李杰的委托授权文件,如张林和李杰约定由张林全权代表两人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协议,或者是李杰委托张林全权代理作品相关权利的授权书等。甲出版社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如果验证收存了这类委托授权文件,就可视为其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也得到了李杰的许可授权。因此,B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修改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他人未经授权, 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修改”主要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甲出版社在排版时改变插图的尺寸大小,并没有对图片的内容作任何改动,也就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所以,C 项说法是错误的。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其中也包括了署名权。涉案图书“面封和版本记录页的作者署名都是‘张林 著’”,会使读者误认为书中的文字内容和插图都由张林创作。这就没有表明李杰的合作作者身份, 甲出版社侵犯了李杰的署名权。因此,D 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认定哪些工作对作品的完成只起“协助作用”,可以参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涉案作品是一部合作作品,李杰绘制的插图无论在质还是量上都对作品的形成有显著的实质性意义。因此, 李杰并非“只起协助作用”,而是做出了直接、实质贡献的合作作者,是著作权人之一。同时,判断是否侵权的依据,是有无权利人的许可授权,与报酬高低并没有关系。所以,E 项说法是错误的。

4. 稿酬计算

稿酬的计算是初级基础知识科目的考查重点之一。辅导教材《出版专业基础· 初级》对常见的三种付酬方式有详细的介绍。这里仅就本题涉及的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这种付酬方式,针对考生的主要失分点作分析说明。

在计算基本稿酬时,需要注意付酬字数的正确算法,特别是要明确计酬文字的范围和牢记对计算结果“按千计”凑整的原则。付酬字数并非版本记录页标的“字数”,应该按图书实有正文计算,不包括书名页文字、出版前言、目录、凡例等辅文。

具体计算方法是把正文版面上的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行数[1]。“实有行数”意味着应扣去空白行,在本题中,插图占行也要去掉。可见,题目所给材料中有关“出版前言”“目录”和“排版字数”的数据都是干扰因素,真正有用的数据是“正文151 面; 版式为每行排30 字,每面排30 行”,“各章末尾的空白行共有28 行,插图共占260 行”。据此,正文字数应为30×(30×151 - 28 - 260)=127 260 字。但这个数值并不是最终的计酬字数,基本稿酬的计算以千字为单位, 实有正文字数的不足千字部分要按千字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涉案图书的计酬字数应为128 千字。

说到字数计算,笔者顺带提请大家注意一次性付酬方式在计算字数方面的特殊性。针对图书的一次性付酬,字数计算方式与基本稿酬相同;但针对报纸和期刊所发表文章的一次性付酬,按版面情况计算得到的字数,应按“0.5 千字”而不是“千字”取整。

计算印数稿酬时也有一个“按千计”凑整的原则——印数中不足1 000 册的部分应该按1 000 册计算。同时,计数单位为“千册”。因此,本题中的“共印4 500 册”,应计为5 千册。但是很多考生容易忽略这个原则。

二、中级基础知识

中级基础知识试卷的第80 题为简答题, 要求考生根据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2015 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主办的插画展设计卡通形象。

由于刘某与甲公司老总私交不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在插画展开幕前3 个月,刘某如期交付了卡通形象的设计手稿,右下角有刘某的署名及作品完成日期。刘某还表示愿意把设计手稿赠送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场向刘某支付了报酬,并将手稿交给设计部负责人林某,由林某去安排后续制作事宜。在2015 年年底举行的公司年会上,甲公司将刘某的手稿作为奖品颁发给了林某。

2016年年初,乙出版社拟出版一本名为《爸爸、妈妈和我》的亲子读物,邀请林某为该读物绘制插图。林某以家中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完成了10 幅插图的绘制。2016 年7 月,该书出版, 版权页上有“插图:林某”的字样。

刘某购得该书后,发现书中插图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构成上与自己的作品极其相似,于是,刘某以林某和乙出版社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时,林某辩称:刘某是受甲公司委托设计涉案卡通形象,甲公司已经支付报酬,该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甲公司所有,刘某无权提起诉讼。2015 年年底,自己合法获得了刘某手稿的所有权,因此有权使用手稿中的卡通形象。

乙出版社认为:图书的所有插图都是林某绘制完成的新作品,出版社征得林某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即可使用,没有侵犯刘某的权利。在审定林某的插图时,乙出版社曾要求林某出示手稿,林某出示了甲公司颁发给自己的卡通形象手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出版社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林某侵权,出版社也不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1. 按作品类型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本题中插画家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从形式上看是以线条、块面、色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而从创作过程来看,由于刘某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而创作,因此, 该作品同时也是《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委托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没有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权利归属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刘某在接受甲公司委托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因此,该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归属受托人刘某,不属于甲公司。

2.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者的权利

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同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根据这一规定,林某在合法获得卡通形象手稿所有权的同时,也得以享有该手稿的展览权,但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作品的刘某。

著作权法中所说的“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2]。林某“以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爸爸、妈妈和我》的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绘制了10 幅插图。这些插图当然包含了林某的智力成果。但是,插图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上与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极为相似,保持了刘某作品的内容和素材。因此,林某既没有抄袭刘某的作品,也不是创作出全新的作品,而是改编了刘某的作品。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林某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刘某许可,改编了其作品并且用于出版, 显然是侵犯了刘某的权利。

3. 使用演绎作品应该征得双重许可

基于已有作品运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关于演绎作品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为林某的插图是改编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而产生的演绎作品,所以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需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演绎作品时,出版者必须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相应支付报酬,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 需要广大出版工作者特别重视。在出版工作实践中,出版者经常会因忽略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而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 出版者应该尽合理注意义务

出版者在接受出版作品时,应当对作品来源及其产生的过程、作品持有者所拥有的权利范围、作品内容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3]。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 作品原件的持有人也不一定就是著作权人。因此,林某出示手稿的行为不能证明他必然享有手稿所载作品的著作权;同时,手稿上还有刘某的署名,那么,如无相反证明,署名者才应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乙出版社未能根据手稿持有者林某与手稿上的署名者刘某不是同一人这个疑点,推知手稿的著作权人不是林某,在使用林某的作品时也没有进一步审查其演绎行为是否获得了原作者刘某的授权,显然是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出版专业基础· 初级[M].武汉:崇文书局,2015: 117.

[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18.

[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专业基础· 中级[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383.

(作者单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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