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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案例】---采购、关务双双入刑,财务在逃,逃税250多万后,老板却无恙!

 关务发布 2021-01-25

时间有限,胖剑我就直接上案例了,篇幅较长,人物众多,本案例涉及众多企业人员,却只有采购关务遭了秧,建议先收藏,有空慢慢看:

被告单位无声电子(东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声公司)系成立于2000年6月12日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系海关监管进料加工企业

被告人刘某,女,公民身份号码:×××492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无声××采购文员,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人林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84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无声××关务文员,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人薛某,女,公民身份号码:×××522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无声××关务文员,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东方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无声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12日,生产、销售音响、音响放大器、音箱、电子零配件等产品,产品全部外销。被告人刘某自2005年12月起任采购文员,负责跟进进口电子元件及内购电解电容的采购工作被告人林某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15日任某文员。其离职后由被告人薛某接任某文员二人在职期间均负责制作进口原料的报关资料等工作。

注意了,这里三个被告都是谁?

采购一人,关务两人

公司管理层呢?没有!!!

2011年3月份之前,被告单位无声公司免税进口电子元件等原料用于生产。同年3月份起,海关对进口电子元件的税收政策做出调整,无声公司需以一般贸易征税方式进口电子元件。

香港无声公司将含有真实价格的进货明细发给被告人刘某后,财务经理连某(另案处理)向刘某提供虚假的报关价格,刘据此制作《进口资料明细》,并交给被告人林某,林据此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资料,然后交给连某审核,连某如认为申报价格过高,会再次调低报关单价。审核通过后,林某发给报关行办理货物报关进口手续。

 一条龙加工单证,财务提供假的价格,采购提供假的单据,关务呢,就高大上了,风险控制!审价的了

2011年11月15日,林某离职后,被告人薛某接任某文员。连某吩咐刘某、薛某进口电子元件时,按实际单价的6折填写报关价格。二人遂以上述价格分别制作《进口资料明细》及虚假报关资料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元件。

都说江湖险恶,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傅,然而并没有,我们这位师傅不但传道受业解惑,还指定了标准,打六折

经统计,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无声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进口电子元件220292千个。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税款2504238.35元。其中,刘某、林某、薛某经手部分偷逃税款分别为2203200.76元、1485156.83、1010053.54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薛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低报价格进口电子元件的事实。被告人林某接到侦查通知后明知其参与涉嫌无声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电子元件的行为,还在其户籍所在地等待侦查机关调查处理,在接受询问时亦如实供述其参与无声公司走私电子元件的事实。被告单位无声公司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04238.35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出示了海关核定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杨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无声公司、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时,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构成自首。

不幸中的万幸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勘验、检查笔录

1.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4月1日,侦查机关在叶某乙的见证下,依法对无声公司进行搜查,查获电脑主机三台。并扣押记事笔记本各一本。

2.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经过。

二、鉴定意见

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无声公司走私进口电子元件偷逃税款2504238.35元,其中刘某、林某、薛某分别经手2203200.76元、1485156.83元、1010053.54元。

两百五十多万!

三、书证

第一组:证实被告(单位)人的身份及归案经过

1.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厂房租赁合同:证实无声公司的基本情况。

3.台湾及大陆人员入职及离职说明:

证实连某于2006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任财务。

刘某于2005年12月7日至案发任采购员;

林某、薛某分别于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0月27日至案发任某文员。

文员啊,虽然是做的关务,可是企业呢?当你文员而已,想想都他么心酸有木有?

4.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侦办无声公司以一般贸易低报价格方式进口电子元件案件时,发现该公司采购文员刘某、报关文员薛某、林某涉嫌参与走私行为,遂通知三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接通知后,刘某、薛某二人即于2014年6月12日前来接受调查,对参与无声公司走私电子元件的事实供认不讳。

林某接通知后,称其已从无声公司离职回到湖南新宁老家照顾孩子,且家庭生活困难,难以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侦查人员遂于2014年9月16日前往其户籍地进行调查,林某亦对其参与无声公司走私电子元件的事实供认不讳。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机关从无声公司扣押一批会计凭证、对账单、入库单、报关单、采购单等。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后,被告单位无声公司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04238.35元。

第二组:证实无声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进口电子元件的情况。

7.情况说明及无声公司一般贸易进口料件《对比汇总表》、《明细对比表》:该表系根据无声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电子元件的采购单、报关单、对账单、发票等资料统计制作,记录了无声公司从2011年4月11日至2013年5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电子元件的情况,与无声公司的采购单、报关单、对账单、发票等资料相对应。该表详细记录了无声公司在上述期间进口电子元件的日期、型号、数量、报关价格和真实价格情况,真实的表明了无声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电子元件的报关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的情况。该批资料由无声公司提供并经张某确认。其中,刘某、薛某、林某分别确认了2011年5月7日至2012年11月20日、2011年10月27日至2013年5月6日、2011年4月11日至11月15日期间对应的数据资料。

以下略过-------

四、证人证言

1.杨某甲(系无声公司副总经理):证实

①其于2012年7月进入无声公司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管理。同年9月左右,卢某离职之后其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具体事务。当时报关工作一直由财务经理连某负责,连于2013年2月份离职后,其才接触报关工作。

②自2011年3月17日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无声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晶体(三极管)普通晶体管等的申报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公司已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海关。

③根据相关资料,无声公司低报价格的时间是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底,连某负责报关;二是2013年2月初至5月,连某离职后其接手报关方面的工作,这个阶段经初步估算,公司低报货物价差85.29万元,涉及税差14.5万元。

④其于2013年4月当时公司进口一票货物被海关审价关员质疑报价过低,才发现公司存在报价过低的行为。

⑤其于2012年7月来公司后,发现采购单上没有价格情况,就要求在采购单上标明价格。称接触到低报价格资料的人员有:采购文员刘某、报关文员薛某、财务主管连某。

其在发现低报价格的情况之后就向公司老板孙某甲汇报,孙某事并不知情乙对此,知晓后表示对公司低报价格的情况负责。

注意了,副总说他发现了,向老板汇报了,结果老板也不知道。但是他是什么时候发现的呢?这里没有说,咱们也不得而知了

2.邹某文(系无声公司采购课长):证实

①其于2008年8月任职采购课长,采购文员刘某负责跟进进口电子料件及内购电解电容的采购工作。

②刘某负责进口料件的具体工作,包括与报关部门沟通协作等,其未具体参与。此外,《采购单》在以前是没有单价的,2012年9月份,杨某甲来了后才加上采购单价的。

③从2011年4月到2013年6月间,刘某根据境外厂商发送的装箱单和发票后制作的相关资料刘是有抄送给其,其认为邮件只是抄送,不需要其确认,因此均未看过。

其并不知道公司以低于实际价格的报关单价进口电子元件。

采购课长也不知情,神奇的公司啊,这是一家台资企业,采购课长居然不知情,这事你们信么?

3.张某(系无声公司财务文员):证实

①公司的货物采购工作由采购主管邹某文及采购文员刘某负责。

②采购单签名:之前采购单核对的工作是由财务连某,其到公司上班后,需核对采购单。然后再将采购单交给副总杨某甲核准。采购单上的单价是与报价单上的是相符的,所以采购价格是真实价格。

③对帐单签名:进口货物收货后,采购部的采购员会将供应商的对帐单及货物验收单交给其,其确定无误后,其签名后并交给杨某甲核准。对账单上的单价与采购单上的单价一致,应该是真实价格。

单单相符的,对账,签名都看过的,单价是对的

④公司低报价格行为:无声公司缴纳税款的税单由薛某从报关行拿回来,再由其拿去银行缴纳税款,所以其知道公司电子元件的报关价格,同时其会审核采购单,故其也知道公司进口电子元件的真实价格,但其辩称只是核对款项的数目,对报关价格和真实价格不太关注,也没有对比,故其不知道无声公司以低于实际价格的报送价格进口电子元件。

⑤侦查人员在其杨某甲及连某办公桌上找到一本银色、一本褐色的记事笔记本分别属于杨某甲黄某乙。

这个财务的证言有意思,我知道,但是不是我的工作职责,我袖手旁观,又不是我干的,当然,最后她也的确没事!

4.叶某乙(系无声公司副理):证实

①2013年2月又进入无声公司任副理,不知道公司进口电子元件的报关价格。公司的采购单、报价单、对账单不需要其核对或审核。

②认为连某肯定知道公司进口电子元件的报关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因为对账单、报关单等单据都需要她审核,对账单有真实价格,报关单有报关价格。

③确认侦查员搜到的两本笔记本分别是黄某乙和杨某甲的,理由同张某一样。

辨认笔录:叶某乙辨认出卢某。

这个就有点那啥了,他的意思是:嗯,低保价格都是连某干的,我反正不知道,我又不管那些事。那你何必扎刀子呢?

5.李某一(系无声公司总经理):证实其于2014年4月1日入职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公司。无声公司愿意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

这总经理可能是最干净的了,毕竟他到了公司后,才案发的。

但是,请往下看:

据其所知,老板孙某甲对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电子元件一事并不知情,是侦查机关调查后他知道的。

孙认为公司应该由连某对低报价格走私的事负责,是她自作主张这样操作的。孙某甲指示其依照国家的规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该补缴税款就补税款,该罚款就罚款。

看看他们的老板怎么说的?

这位财务总监疯了么?自作主张,她到底得到了什么?

一旦出事,老板是怎么对待你们财务的,那个啥,胖剑我先去改个标题,财务也得加上去

6.OYAMAMICHAELYONETO(欧亚马某克)(系无声公司项目经理):证实

①其于2000年6月任无声公司总经理至今,负责与公司的外国客户沟通并指导公司进行产品开发。

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电子元件所获取的非法利润理论上也是归老板孙某甲和老板娘程明明所有。

②公司财务是归连某负责的,公司与钱有关的应该都是归她负责的。连某是直接向老板孙某甲和老板娘程明明负责。

③公司登记的工商资料显示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22日,其有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但其只担任过法定代表人,因为当时老板与老板娘正在闹离婚,因此老板就提出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知道担任过董事长。

当然,老板捅完财务,项目经理也没放过老板啊,这钱可以不是我赚的,虽然我干过总经理,但是财务跟老板才是铁磁,我不过是老板闹离婚的时候拉来准备给老板挡枪的,要抓要判,你们找老板去

其他无关紧要的略过

(四)被告人及诉讼代表人的供述再次略过,咱们就看最后吧: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无声公司属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为自首。

在本案中,决定低报价格进口电子元件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经理在逃,无声公司亦未集体决定自首。故该点意见,不予采纳;

原来,这个财务经理逃掉了,没抓到,怪不得没有宣判,我就说咋就把采购、关务给抓了呢?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是从犯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虽然受连某指使,但刘某制作含有虚假报关价格的《进口资料明细》,林某、薛某据此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资料,三被告人均主要负责公司具体操作事宜。

综上,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从犯的特征,故该点意见,不予采纳。

虽然受指使

但是

采购调整了价格

关务制作了箱单发票

均为负责具体操作

简单来说就是一手操办的操盘手

所以,主犯没跑

另外,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声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低报价格进口电子元件,偷逃国家税款;

被告人刘某系该公司采购文员,被告人林某、薛某系该公司关某文员,三人受连某指使,制作含有虚假报关价格的《进口资料明细》或报关资料,均系无声公司走私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被告单位无声公司、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无声公司、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薛某接到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参与无声公司低报价格进口电子元件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林某因案发时已经离职返回湖南老家,因照顾小孩及家庭生活困难无法前来接受调查,被告人林某接到侦查通知后明知其参与涉嫌无声公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电子元件的行为,还在其户籍所在地等待侦查机关调查处理,林某在接受询问时亦如实供述其参与无声公司走私电子元件的事实,侦查机关在户籍地对其取保候审,其定期报到,

因此,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应视为自首,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对林某、薛某减轻处罚。

被告单位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504238.3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某、林某、薛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无声电子(东方)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65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采购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关务林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关务薛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单位无声电子(东方)有限公司向大荒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4238.35元,予以没收,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关务采购双双入刑,财务潜逃在外

公司罚款交钱了事

老板实质得了好处,却毫发无损

希望此案带大家带来更多思考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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