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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 治理高空抛物新规

 布丰斯基 2021-01-26

案例:高空抛物——民法典实施后第一案。

2020年某日,广州市某居民小区,黄先生的6岁孩子在35楼自家窗口,将装有纯净水的塑料瓶扔下楼去。楼下小路,庾阿婆正经过此地。水瓶从天而降“碰”一声砸到旁边,老人大吃一惊,本能地急速转身,由于体弱力衰摔倒在地,致股骨等处骨折住院治疗。医学鉴定十级伤残。事后,庾阿婆之子将黄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虽然案发于2020年,但法院审理该案时《民法典》已经生效,适用新法。

2021年1月某日法院开庭审案。黄先生辩解,孩子扔出水瓶并没有砸中老人,庾阿婆只是受到惊吓,是她原有疾病行动不便,因此摔倒受伤。应当查明庾阿婆是否属于原有疾病才致受伤的,否则不能承担所有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庾阿婆受惊倒地,致骨折住院医治,这与高空抛物行为有直接关系。依照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孩子的监护人黄先生赔偿庾阿婆各项医疗费用9万2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以案说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高空抛物应该承担损害责任。

近些年来,我国人口居住密度大增,城市高楼林立,有些人住进高楼后不良习惯尤存,高楼窗口抛掷物造成人身伤亡的悲剧不时发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案,都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高空抛物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案件有增长趋势,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且案发后取证难、追责难问题普遍存在。如何厘清侵权责任,定分止争,成了此类案件的焦点。不解决这些又怎么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呢?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高空抛物违法,是一种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必需承担赔偿责任。难以查清具体责任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这是在原来民法基础上新增加的规定。

一幢高楼有许多窗口,谁向外抛掷物品查不清,具体侵权行为人难确定,怎么办?按民法典1254条,法律推定高楼内的人全部可能是侵权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比如证明自己的住房空置,无任何人使用)。承担了补偿责任的人,在查清具体行为人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这是民法典赋予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人除了高空抛物行为人,还包括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企业等。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负有责任。 有一起案件,楼房外墙瓷砖脱落,砸死路人。法院认为是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所致,判决其赔偿89万余元。

民法典颁布后,有些物业企业在自己管理的建筑物多处架设监视设备,全方位不间断地监控,一旦发生高空抛物或物品坠落事件,当即一清二楚,责任分明。

以往公安机关并不介入高空抛物等民事侵权案件,现在按民法典规定,动用警察力量进行调查,这极为有利于查清事实,使侵权案得以高效、公正处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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