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财税微波 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若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可通过文末留言,或与“财税微波” 或 “丁潇” 或 “作者” 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以下为本文:74号公告 PART01 在经历了一夜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挂出《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后文简称“74号公告”,点击文末左下“阅读原文”即可阅读),公告对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11项“其他所得”(也有说是10项的),进行了“六废五改变”。
PS:为什么有些项目说74号公告是“未作处置,原文件作废”,因为真的是怕了,怕某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公告,说其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中的某一项,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我们想知道 PART0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中“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如何理解?财政部、税务总局可以把税法已经取消的,自己先前明文规定的“其他所得”再换个名称征税吗? 二、先前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是归错类了吗?要不然,为什么在“偶然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没有变化(详见拙文 政策对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00号与国务院令707号有关条款对比 点击即可阅读)情况下,把以前规定的“其他所得”分别归入这两项所得项目呢? 三、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取报酬,怎么就是“偶然所得”呢?偶然性在哪里?难道个人提供担保之前,与被担保单位或他人,没有就”担保费用“有约定吗?没有约定,对方凭什么给付担保报酬?有了约定,何来“偶然”? 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对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所得,给以确定”的权力,但是,有“确定某项所得是应税所得”的授权吗? 五、7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请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还要代扣代缴吗?还是由受赠个人缴纳?受赠个人不去缴纳,赠送企业有何责任? 其他所得的“战绩” PART03 第7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但是,这一项“其他所得”,能够通过74号公告,以“死伤六人”的惨烈,换来“五人”的重生,真可谓够勇、够猛、够英雄!!! |
|
来自: Wain X-Ding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