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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in X-Ding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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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号公告

PART01

在经历了一夜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挂出《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后文简称“74号公告”,点击文末左下“阅读原文”即可阅读),公告对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11项“其他所得”(也有说是10项的),进行了“六废五改变”。

序号原应税所得项目税率内容依据74号公告处置税率
1其他所得20%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财税字〔1995〕64号未作处置,原文件作废~
2其他所得20%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国税函〔1995〕351号未作处置,原文件作废~
3其他所得20%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国税函〔1998〕546号未作处置,原文件作废~
4其他所得20%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税发〔1999〕58号未作处置,原文件作废~
5其他所得20%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交易手续费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国税函〔1999〕627号未作处置,原文件作废~
6其他所得20%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财税〔2005〕94号偶然所得20%
7其他所得20%购房个人因房地产公司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收入国税函〔2006〕865号未作处置,原文件作废~
8其他所得20%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三种例外情况除外)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财税〔2009〕78号偶然所得20%
9其他所得20%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财税〔2011〕50号偶然所得20%
10其他所得20%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财税〔2011〕50号偶然所得20%
11其他所得10%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10%

PS:为什么有些项目说74号公告是“未作处置,原文件作废”,因为真的是怕了,怕某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公告,说其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中的某一项,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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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中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如何理解?财政部、税务总局可以把税法已经取消的,自己先前明文规定的“其他所得”再换个名称征税吗?

二、先前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是归错类了吗?要不然,为什么在“偶然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没有变化(详见拙文 政策对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00号与国务院令707号有关条款对比 点击即可阅读)情况下,把以前规定的“其他所得”分别归入这两项所得项目呢?

三、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取报酬,怎么就是“偶然所得”呢?偶然性在哪里?难道个人提供担保之前,与被担保单位或他人,没有就”担保费用“有约定吗?没有约定,对方凭什么给付担保报酬?有了约定,何来“偶然”?

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对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所得,给以确定”的权力,但是,有“确定某项所得是应税所得”的授权吗?

五、7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请问,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还要代扣代缴吗?还是由受赠个人缴纳?受赠个人不去缴纳,赠送企业有何责任?

其他所得的战绩

PART03

第7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但是,这一项其他所得,能够通过74号公告,以“死伤六人的惨烈,换来五人的重生,真可谓够勇、够猛、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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