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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得税前如何扣除?

 Wain X-Ding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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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印发),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全额计提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著名的28公告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支出实际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扣除。

么,如果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是在一次形成固定资产并全额计提折旧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按折旧扣除的有关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税〔2018〕54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475号等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否则,就要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这不是扣除折旧费用,扣除的是以前年度提取的安全费。
退一步讲,按折旧扣除。那这笔折旧,是没有计入企业利润的哦。那么按照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对国家税务总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理解,这些折旧还能税前扣除吗?
引申一下,如果企业使用安全费购进该固定资产时,付款期限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期限,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又该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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