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财税微波关注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印发),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即全额计提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著名的28公告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支出实际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如果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是在一次形成固定资产并全额计提折旧时,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是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微波致力于 财税合规 内控建设 成本管理 觉得不错请给我一个“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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