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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栓绳吓坏路人,竟然还要跟狗道歉?

 格林书屋 2021-01-28

去年九月,郑州秦先生在回家路上遇到一对遛狗情侣。由于此前有被狗咬的经历,秦先生在狗来到身边时,下意识地用脚进行驱赶(并未踢到狗)。遛狗男子看到后以秦先生吓到狗为由,要求秦先生对狗道歉,秦先生觉得这是对自己的侮辱,于是两人产生语言争执,并引发肢体上的冲突。

争吵过程中,遛狗男子先向秦先生吐口水,秦先生予以反击;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直至物业保安和负责人闻声赶来,两人才被劝开。

事后,秦先生选择报警,警方经调查后认定:秦先生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三天;遛狗男子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八天,罚款500元;遛狗女子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罚款500元。

目前,秦先生认为自己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已就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一、遛狗男女未拴狗绳,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通俗地讲,出门遛狗,一定要拴狗绳。但根据监控录像画面,遛狗男女一共带了两只狗,一只栓了狗绳,另一只没有拴狗绳。跑到秦先生身边,并被秦先生用脚驱赶的,则是没有拴狗绳的一只。

对于未拴狗绳的遛狗行为,《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相关部门注销养犬证。本次事件中,并未出现狗咬伤人等严重情况,但行为违法是既定事实,行政机关应作出相应罚款决定。

二、如何看待秦先生被处以“3日行政拘留”?

警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秦先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殴打行为,但秦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是对遛狗男子的防卫行为。之所以对行为性质有争议,是因为一旦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秦先生的行为则不具有危害性,不会扰乱公共秩序,也就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那又该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殴打行为”呢?2020年8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九条规定,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具体到秦先生的事件中,只有秦先生在实施击打行为时,具有伤害的主观意图,才可能构成“斗殴”行为。但根据监控画面显示,遛狗男子在整个过程中“压制”了秦先生,秦先生被按倒在地,其所实施的行为,目的在于摆脱遛狗男子的控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

综上,笔者认为将秦先生的行为认定为“斗殴”比较牵强。目前,秦先生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提起复议程序,让我们一起等待后续的认定结果!

三、对于医疗费损失,秦先生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主张

据秦先生表述,十四年前他患上了强直性脊柱炎,这些年来一直保养得很好。遭遇这件事儿之后,导致旧病急性复发,截至目前,已花费治疗费用2万多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也就是说,若如上所述属实,在法律上,这部分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该事件中,遛狗男女在该事件中具有过错,存在殴打行为,且殴打行为造成秦先生旧病复发,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如上条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认定遛狗男女为侵权责任主体。所以秦先生可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对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虽然各地都在倡导文明养犬,但仍有部分人遛狗不栓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其实在笔者看来,出门遛狗拴狗绳很有必要: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都颁布了养犬管理条例,严禁不栓狗绳遛狗,违反规定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拴狗绳遛狗更便于主人控制,能有效减少伤人事件的发生和狗子走丢,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笔者也提醒广大的遛狗朋友们,出门遛狗千万不要忘记拴狗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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