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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婚,其配偶能否因财产分割成为公司股东
2021-02-01 | 阅:  转:  |  分享 
  
股东离婚,其配偶能否因财产分割成为公司股东【案例】张三以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入股A公司,持股20%。A公司登记股东有张三、李四、王五。后,
张三与妻子王丽离婚,张三同意将A公司10%的股权分割给王丽。但李四和王五不同意,并主张对分割给王丽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最终,王丽
未能成为A公司股东,只获得10%股权对应的价款。【法律分析】其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协议处置共同财产。本
案,张三以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A公司股权也属于共同财产,张三与王丽可以协商将该股权进行分割。其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股东将出资额转让给配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三、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
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需要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分割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本案中,其他股东不同意王丽通过分割获得股权并成为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那么王丽就无法获得A公司股东资格。因此,股东离婚时,其他股东对该股东要分割给其配偶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配偶不会因分割
股权而当然获得公司股东资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
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
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
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
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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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司法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