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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普氏书斋422 2021-02-0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记者2月3日从农业农村部获悉,农业农村部日前正式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原农业部2005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完成大修,《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3日对外解读《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相关规定。据介绍,新《办法》聚焦土地经营权流转,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对建立健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并规定了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为更好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加强流转风险保障的相关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二是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如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新《办法》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规定涉及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设立风险保障金,但具体额度由流转双方协商。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如何确保不出现有些粮田没有种粮,甚至非农建设行为,新《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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