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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还是违约金?

 魏春田 2021-02-04
老王听说老李的公司开发了一个新楼盘,于是找到老李要求买一套作为儿子的婚房。
老李说房子可以卖给你,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还不能正式出售。这样吧,我们先签订一个意向协议,你先预付200万元,待我们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办理正式的手续,多退少补。
老王说可以,但是如果到时候房价涨了,你们公司反悔了,那我可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老李说这你尽可以放心,我们会在意向协议里约定很清楚违约责任,如果我们公司违约了,不仅全部返还你的预付款,还按年支付你20%的利息。
于是老王与老李的公司签订了一个购房意向意向书,支付了200万元的预付款。
两年以后房价大涨,老李的公司果真反悔了。按协议全部返还了老王的预付款,并支付了老王20%的预付利息。
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候发现了这笔支出,认为这笔支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该按20%代扣代缴8万元个人所得税。
第二,该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支付利息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没有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应补企业所得税10万元。
两项相加,再加滞纳金,再加0.5倍的罚款,合计是30多万元。
听了稽查人员的决定,老李的肠子都要悔青了,但又总觉得这里头哪些地方不对劲儿。于是他也找到了税务律师小明。
听了老李的描述,小明说,我认为税务机关定性为利息的做法是错误的。尽管在你们的意向协议里签订的是利息,但实质上它是一个违约金,不是利息。
《个人所得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利息所得的解释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换句话说,利息所得是以债权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债权也就没有利息所得。而你们公司和老王签订的是一个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不是一个借款合同。
尽管在合同中约定了20%利息,但实质上20%利息是你们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而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违约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目前由于合同没有执行,所以没有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自然就不能开增值税发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所以,不需要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听了小明的解释,老李的心情好了一些。于是老李聘请小明代理公司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税务机关最终接受了小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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