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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销商失去担保能力引发出的系列思考

 新用户1376zvtQ 2021-02-05
最近老穆的预测都一一应验了,内心也有点小小的满足感。于是也就有了源源不断的写作欲望。依照这几天层出不穷的监管要求,我们不妨在做一下进一步的解读和分析。
一、经销商担保模式之殇
先聊聊昨天的刷屏事件。也就是银保监印发的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等机构的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内容。
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如确有需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该按照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我们不难看出,从前几天风声鹤唳的坚决打击套路贷,到扫黑除恶,再到今天的相关规定,不能看出政府和经管部门对于整顿金融市场的决心和力度。我相信,在大的框架性要求逐步出台后,会对后续的实施细则条例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一个重合规,强监管,严控风险的金融时代已经慢慢的拉开大幕。
可以认为,经销商通过自身提供担保从银行获得汽车消费贷款的时代就此终结。广大开展助贷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整体市场经营结构将会面临调整。
面临着这样的新局面,我们的目光自然就会被引到融资担保公司身上。首先要说说明的是融担和普通担保公司的区别。在审批程序、经营范围、监管程度上均有很大不同,在此,我就不做一一展开说明了。最重要的就是一般担保公司无法开展贷款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这才是核心。
而融资担保公司如果想展开跨区域业务,那么注册资本金也要在10亿元以上。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和管理难度,以及对自身实力的要求。所以大家不要认为我赶紧去注册一个融担公司就可以了。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不难看出,目前受此政策影响最大的是不具备融资担保资质,但目前仍以为资方提供担保的经销商和一些助贷机构,当然这里也包括从事助贷的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分析过,助贷模式本身没有问题,银行等资方也确实不具备穿透底层资产的管理能力。但是业务模式中的机构要发生变化。在资方和渠道方之间要架设一座桥。从这个文件来分析,承接桥梁作用的就是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信保业务。
不可否认的是,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迎来了相对利好的机遇。在新的结构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做好了银行的防护垫。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银行的安全是最为重要的,是不能有失的。二是,也能够通过参与业务,获取更多的收益,而且是相对垄断性的收益。
但是,任何事情依然是有利就有弊。这里最大的弊端就是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是否具备有效管理资产的能力。银行安全了,自身的安全如何保障?所以,又会引出下一个话题,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如何建立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从客户鉴别,评价,再到客户管理,我们真的具备能力吗?
这一点我们也不展开说,有兴趣的亲可以参考我前面的文章进行了解。所以,经销商和助贷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一段时间内依旧要支撑起对于资产和客户的管理。并参与到大资管平台的建设之中来。资管平台搭建起来后,业务模式也就稳定了。我想这才是国家针对于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核心与本质诉求。而根本逻辑,我也曾反复强调,做汽车金融,需要的是两个能力,资金筹措和资产管理。只有双管齐下,并行启动,才能最有效的把控风险。
这里要重申一句,如果您的业务结构中资方不需要您来担保,那您完全可以对本政策在本阶段不理不睬。当然,这也是资方强烈自信和管控能力的体现。谁行呢?主机厂金融啊。所以,这又一次验证了我的判断,今后汽车金融的主要玩家,依然会是主机厂金融和银行。
二、商用车经销商不受影响吗?
我们接着看第二件事,今天上午看到某汽车金融平台发布的题目为重磅,商用车金融或不受融资担保补充规定的影响这篇文章。由于笔者是商用车金融从业者出身,所以对商用车金融的信息比较敏感。写文章依旧秉承一定要有深入的研究后在发表意见,以便达到不错误的引导读者的目的。当然,每个人会有每个人的观点,不同观点的碰撞才能促进行业的发展。
我也只是就这篇文章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众位读者兼听则明吧。文章的核心观点是商用车作为生产资料及营运性质运输工具,不属于汽车消费范围。因此可能不受此次调整的波及。前半部分我完全认可,但是后半部分我就有异议了。据笔者了解,也曾经做过一些研究,目前绝大多数商用车从银行贷款依旧沿用的是消费贷款模式,从银行贷款购买商用车至今没有清晰的界定到底属于消费贷款还是营运贷款。其次,营运贷款的难度要远远高于消费贷款。但是业务不能不做,所以在这方面,多年以来并没有哪家机构认真的较真。至于是否合规、合法,而且对于存在模糊不清,有既定事实的争议,还是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去予以从根本上进行解决。                                                                                      
第二点,文章中指出,担保法中并没有禁止汽车经销商提供担保。其中重点的是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除外。也就是说,我们的经销商能否成为贷款业务的保证方,是需要看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银保监发的通知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就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人士来进行解读,而不能只是我们的协会进行单方面的解读。
至于受不受影响,我想可能很快就会有答案了。让我们拭目以待。
三、保险信保产品新动向
今天网上有一篇文章,标题为阳光保险、大地保险涉嫌“高利贷”信用保证保险费率亟待规范。文章主要内容由四个观点组成。第一个观点,认为这是合规的高利贷,借款成本太高。第二个观点,偷换概念,费用届时模糊不清。第三个观点,保险公司的暴力催收有失身份。第四个观点,费率太高,保费费率亟待规范。
认真研读下来,这种情况反应出了市场上真实情况,但依然会有矫枉过正的情况。我们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从多方面去解读,争取最大可能的还原市场的真相。
首先,需要信保产品的业务,都是市场上操作难度较高,风险较高的业务,整体客户的资质也偏低。所以对应较高的资金获取成本也实属正常。纯粹市场化运作场景下,客户根据自身的资质和获取贷款的难易度本就应该承受相应的贷款成本。所以说费率太高和借款成本太高这两个观点就有点以偏概全的嫌疑了。
其次,由于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增信产品,也就意味着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但是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管理能力仍有待提升,也就意味着必须获取相对高的收益才能覆盖潜在风险。保费费率的下降取决于风险管理水平,资产管理水平和客户管理水平的全方位提升,这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所以说,目前市场上的信保产品定位就摆在这里,主要是解决资方不敢做,不好做的业务,那么目前收益水平也就会偏高,费率降低的问题是方向,但是确实不能一撮而就。                                                                                                               
另一则消息是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我较为关注的是将一年期以上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如果一旦实施,是否意味着非车产品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从而突出财险公司在产品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产品自治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呢?
如果放开了产品的供应端,势必也会引发行业竞争的加剧,从而会使产品开发和管理能力更强的公司在市场上更具优势。
回到我们汽车金融市场,我们可以把联想的目光拉的长远一些。如果这一消息最后成真,是否可以认为是和本文中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进行了呼应。成为新汽车金融模式结构中最重要的一环。那么势必会引发新一轮的市场竞争,而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管理能力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在一个每天都会有新闻出现的特殊阶段内,我们只有对每一个信息都认认真真的去思考,去找出自己的答案才能获取价值。对于每一篇网络上的文章,包括老穆的文章都要辩证的去读,去看,一定要有自己的独立思想,这些文章都是只能起到一些借鉴性的作用。兼听则明,都听则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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