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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成清泰 | HR法律角:员工长期休病假,HR如何应对?

 巴山夜雨997 2021-02-05

据《纽约每日新闻》报道,一项最新的调查表明,那些向公司请病假的人中,每5名被调查的男性中有一名会承认自己曾经假称病假出去办自己的事,每7名被调查的女性中会出现一个假称病假,也就是说,很多员工所谓的病假并非真实存在,所以病假问题一直是用人单位管理中的难点。如某公司HR曾向我们求助:公司有位员工刚入职不足两个月,因踢球脚踝受伤,向单位申请休病假,提供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第2项载明,建议休息两个月。病假期即将届满时,刘某又向单位递交了一份病假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仍为建议休息两个月。病假期间,曾有同事看到该员工朋友圈照片,在外地旅游,随后该员工删除朋友圈内容。眼看四个月病假期快到了,HR向我们求助,如果员工再续病假,是不是仍然算做医疗期,公司要一直为其发放工资且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1、什么是医疗期?

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说,在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此期间内,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是多久?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3、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

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需要明确的是,医疗期≠病假期

病假是休假的一种,它与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相对应。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生根据病情建议,停止工作、不得上班,治病休息的期间。

医疗期是一个法定期限,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医疗期是固定期限。而病假期并非取决于法律规定,而是医嘱要求员工治病休息的期限。如开篇HR咨询的这名员工,依据其工作年限,该员工医疗期应为三个月,但实际上该员工已经休病假四个月,那么这四个月就是病假期,是医嘱建议其治病休息时间,前三个月是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公司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第四个月已不属于法定的医疗期,若该员工不能从事其原岗位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对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存有疑问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对病假证明真实性存有怀疑,建议至开具病假证明的医院进行核实。一是需要核实出具医嘱的医生是否存在?二是该医生出具的医嘱与其科室是否吻合;三是要求出具医嘱的医生解释说明,依据员工病情,休假时间的合理性,对于病情与休假时间明显不符的,可以去医务科投诉乱开假条,如果没有效果,可以去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投诉,一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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