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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孟子》“市贾不贰”究竟该作何解? ——附论“巨屦小屦”

 許學仁 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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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汪维辉(1958—),男,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训诂学、汉语词汇史及中古近代汉语研究。

             摘   要           

对于《孟子·滕文公上》中“市贾不贰”一词,一般将其解为“市无二价”,即“市场上的价格没有两种”。该句的阐释是受东汉赵岐注的影响。针对于此,胡敕瑞先生通过考察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此句应解释为“市场上没有欺诈的价格”。但是从相关语境的文理寻绎、从先秦其他典籍的旁证以及基于语法结构的语义分析等,仍肯定此词应为赵岐所解之意。此外,由该段下文中“巨屦”“小屦”的语义分析可提出这样一个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即孟子独特的言说风格和话语特色会给阐释带来独有的难度,基于阐释史的历代注疏与原文之间也会有“误读”与错位。

              关键词            

孟子;“市贾不贰”;阐释

《孟子》“市贾不贰”究竟该作何解?

——附论“巨屦小屦”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了一段许行的弟子陈相与孟子的对话:

(陈相曰:)“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贰,国中无伪;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布帛长短同,则贾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贾相若;五谷多寡同,则贾相若;屦大小同,则贾相若。”(孟子)曰:“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或相倍蓰,或相什百,或相千万;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从许子之道,相率而为伪者也,恶能治国家?”

东汉赵岐注:

陈相复为孟子言此:如使从许子淳朴之道,可使市无二价,不相为诈,不相欺愚小大。长短谓丈尺,轻重谓斤两,多寡谓斗石,大小谓尺寸,皆言同价,故曰市无二价者也。孟子曰:夫万物好丑异贾,精粗异功,其不齐同,乃物之情性也。蓰,五倍也。什,十倍也。至于千万相倍。譬若和氏之璧,虽与凡玉之璧尺寸厚薄适等,其价岂可同哉!子欲以大小相比而同之,则使天下有争乱之道也。巨,粗屦也,小,细屦也。如使同价而卖之,人岂肯作其细哉!时许子教人伪者耳,安能治其国家者也。

历来解《孟子》者,对于“市贾不贰”句的理解都同于赵岐,也就是把“贰”看作数词“二”,“市贾不贰”意即市场上的价格没有两种。胡敕瑞先生《一个被误解的成语“市无贰价”》(《中国语文》2018年第6期,以下简称“胡文”)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因为汉代“二”可作“贰”,因此赵岐把《孟子》正文中的“市贾不贰”注释为“市无二价”。又因为《孟子》正文中有“布帛长短同,则贾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贾相若;五谷多寡同,则贾相若;屦大小同,则贾相若”,强调事物不论其长短、轻重、多寡、大小,它们的价钱都相似,因此赵岐可能想当然地以为“市贾不贰”就是指“市场上价钱一致,没有两种价格”。赵岐在注释中把“贰”注为“二”,是对“贰”词义的误解。《孟子》正文中“市贾不贰”不应解释为“市无二价”,文中的“贰”与“二”并不相通,这里的“贰”不能改写为“二”。

胡文通过考察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证明“饬”“敕”“饰”“慝”与“贰”可通作,古音相同或相近,并把“贰贾”与“豫贾”进行比较,提出新解:

“市无豫贾”(“市不豫贾”)谓市场上没有欺诈之价。“市无贰价”(“市不贰价”)当与“市无豫贾”(“市不豫贾”)同义,“贰贾”犹如“豫贾”,也指欺诈之价。

古“贰”字,一读为日母脂部(音同二),一读为透母职部(音同貣)。“市无贰价”(“市不贰价”)中的“贰”音读为透母职部(音同貣)。

“饰贾”“贰贾”“豫贾”均谓欺诳、诈伪之价。《孟子·滕文公上》“从许子之道,则市贾不贰,国中无伪”中的“贰”与“伪”相对为文,“市贾不贰,国中无伪”意谓“市价没有欺诳,国内不存诈伪”。(原注:“国中无伪”之“国”也可理解为城邑。)

胡文指出“市无豫贾/市不豫贾”(豫又作预)中的“豫(预)”是“欺诳、诈伪”义,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市无豫贾/市不豫贾”跟《孟子》的“市贾不贰”是不是一回事,却可以再商量。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细读《孟子》原文不难发现,“市贾不贰”的“贰”解作数词“二”是很通顺的。“布帛长短同,则贾相若;麻缕丝絮轻重同,则贾相若;五谷多寡同,则贾相若;屦大小同,则贾相若”,就是对“市贾不贰”的具体诠释。胡文说:“这些文句强调事物不论其长短、轻重、多寡、大小,它们的价钱都相似。”这个解释并不准确。陈相的原意是说同一种事物,假如它们的长短、轻重、多寡、大小相同,那么它们的价钱就相似,也就是“市贾不贰”——市场上没有两种不同的价格。因此,“虽使五尺之童适市,莫之或欺”——即使让小孩子到市场上去买东西,也没有人抬高价格欺骗他。孟子答语中的“子比而同之”“巨屦小屦同贾”两个“同”字就是针对“不贰”讲的,“同贾”就是“市贾不贰”的另一种表述。可见《孟子》原文前后照应,文脉清晰,“市贾不贰”的意思很清楚,赵岐的解释合乎原意。“市贾不贰,国中无伪”中的“贰”与“伪”并不是同义对文。把“贰”读成“貣”,解释为“欺诳、诈伪”,并不比读作数词“二”更符合原意。

其次,《孟子·尽心上》中还有一处“不贰”: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殀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杨伯峻《孟子译注》译“殀寿不贰”句为:“短命也好,长寿也好,我都不三心两意。”可见“不贰”也是一样的用法,这里指没有二心。其他先秦典籍中“不贰”也常见,“贰”都相当于数词“二”,写作“不二”的也很多。《荀子·成相》:“思乃精,志之荣,好而壹之神以成。精神相反,一而不贰为圣人。”。又《儒效》:“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情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并一而不二,所以成积也。习俗移志,安久移质。并一而不二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贰/二”与“一”相对,都是典型的例子。

第三,“市贾不贰”与“市无豫贾/市不豫贾”语序有别,“市贾不贰”的“贰”是谓语,“市无豫贾/市不豫贾”的“豫”是定语。综观胡文的例子,只有“市无豫贾/市不豫贾”,而没有“市贾不豫”,虽然也有“不豫”的例子,但都不出现在“市贾”后面。可见,虽然“市无贰价/市不贰价”与“市无豫贾/市不豫贾”结构相同,“贰”和“豫”可能存在同义关系,但不能由此推导出“市贾不贰”的“贰”也是“豫”的同义词。

综上所述“市贾不贰”和“市无豫贾/市不豫贾”是意思不同的两句话,“贰”和“豫”并非同义词,两者不宜比而同之。“市贾不贰”最合理的解读是“市场上的价格没有两种”,赵岐的解释并没有错。

附带讨论一个相关的问题:《孟子》“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应该如何解释。陈相说“屦大小同,则贾相若”,前提是“屦大小同”;孟子的反驳却是“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把“屦大小同”变成了“巨屦小屦”。这样逻辑不严密的批驳岂能服人?赵岐给出了巧妙的解释:“巨,粗屦也,小,细屦也。如使同价而卖之,人岂肯作其细哉!”原来孟子说的“巨屦小屦”不是指鞋子的大小,而是指其粗细(即制作工艺的精粗)!可是,“巨屦小屦”对应的是上文的“屦大小”,怎么变成了“屦精粗”呢?而且,“巨”、“小”指粗、精,这样的训诂能找到依据吗?先看《孟子》一书的内证。《孟子》“巨”字出现了5次,除本例外,“巨室”3见,“巨擘”1见,“巨”都是“大”义。“小”出现了73次,经常跟“大”对文,就是“不大”义,没有一例可当“精细”讲的。另,《汉语大字典》“巨”条无相应义项,《汉语大词典》“巨”条列有“粗略”义:[粗;粗大;粗略。《庄子·外物》:“任公子为大钩巨缁,五十犗以为饵。”《吕氏春秋·荡兵》:“贵贱,长少,贤者不肖,有巨有微而已矣。”高诱注:“巨,觕略。”参见“巨屦条”。]

“巨屦”条1:“粗糙的鞋子。”仅引《孟子》本例及赵岐注。

原来除了《孟子》本例外,只有《吕氏春秋·荡兵》“有巨有微”的“巨”高诱的解释为“觕略”。但是这个例子其实并不可靠。《吕氏春秋·荡兵》的原文是:“且兵之所自来者远矣,未尝少选不用,贵贱、长少、贤者不肖相与同,有巨有微而已矣。”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云:

陶鸿庆曰:“‘贤者不肖’,‘者’字当在‘不肖’下。此以‘贵贱长少贤不肖者相与同’十一字为句,言此六者之人所同也。高注云‘贤不肖者用兵,皆欲得胜,是其同也’,是其所见本不误。”奇猷案:陶说是,范耕研亦谓“者”字当在“不肖”下。……此文凡斗争皆谓之兵,故此谓不论贵贱长少贤不肖者未尝少选而不用其斗争,是其所同者也,特所用之斗争有大有小之别,大而至于三军攻战,小则至于在心未发耳。高以觕略、要妙释巨、微,不切。

陈奇猷对“有巨有微”的解释正确,这里的“巨”和“微”用其常义“大”和“小”,高诱的曲说不可取。

      “小”字,“二典”列有“细;微”义,但都不是“精细”的“细”,而是“形容条状物横剖面小”(《汉语大词典》)。不过《汉语大词典》又立“小屦”条:“制作较细的鞋。(作者注:引本例及赵注)焦循正义:‘巨为大,即为粗也。小为精,即为细也。粗疏易成,细巧功密。’《急就篇》:‘裳韦不借为牧人。’唐颜师古注:‘不借者,小屦也。以麻为之,其贱易得。’”这个释义同样是不能成立的,所引《急就篇》颜师古注的“不借者,小屦也”,按照释义把“小屦”解作“制作较细的鞋”是讲不通的,因为下文已明言“以麻为之,其贱易得”,可见并非什么“制作较细”,而且《汉语大词典》“不借”条讲得很清楚:“草鞋。丝制者称履,麻制者称不借。”所引书证第一条也是《急就篇》和颜注。

由此看来,赵岐的解释只是为了给孟子打圆场的“想当然耳”,并没有切实的根据。问题没有解决。后来历代治《孟子》者对此多有讨论,下面举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几家说法。

旧题孙奭疏:

大屦与小屦同其价,则人必为之小屦而卖之,而大屦岂为之哉!言此屦之大小,则其他物之贵贱不言而可知矣。

朱熹《孟子集注》:

孟子言物之不齐,乃其自然之理,其有精粗,犹其有大小也。若大屦小屦同价,则人岂肯为其大者哉?今不论精粗,使之同价,是使天下之人皆不肯为其精者,而竞为滥恶之物以相欺耳。

焦循《孟子正义》:

《吕氏春秋·荡兵篇》云“有巨有微而已矣”,高诱注云:“巨,觕略也。”觕同粗,即麤字。《淮南子·主术训》云“而枹鼓为小”,高诱注云:“小,细也。”《汉书·扬雄传》集注引应劭云:“精,细也。”《礼记·乐记》云“凝是精粗之体”,注云:“精粗,谓万物大小也。”是精粗通谓之大小,巨为大,即为麤也。小为精,即为细也。粗疏易成,细巧功密,此物情之迥异。许子屦大小以形论,此巨小以情论。

周柄中《四书典故辨正续》卷四“巨屦小屦同价”条:

愚按:孙疏与赵注不同,注以“巨”为“粗屦”,“小”为“细屦”,是精粗之别,不以为尺寸之大小。以上文例之,“巨小”即“大小”也,“大小”既谓尺寸(赵注:大小谓尺寸。),则“巨小”不容更生别解。疏说得之。但疏谓大与小同价,则又不然。陈相所云“屦大小同则价相若”者,本谓大与大同价,小与小同价,但论大小,不论精粗耳。今谓大与小同价,则并大小不论矣!彼未尝为此说,而孟子乃以是闢之,岂理也哉!此言巨屦与巨屦同价,小屦与小屦同价,而不论其精粗,人岂肯为其精者哉。就其言而折之,不是另换一层。朱子从疏说,亦一时未暇细审尔。

杨伯峻《孟子译注》则完全依据赵岐注,译“巨屦小屦同贾”为“好鞋和坏鞋一样价钱”。

显然,以上诸说只有旧题孙奭疏是忠实于原文的,其余各家都不免“增字解经”之嫌,与原文无法直接对应:原文明明是“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何处说到“精粗”了?周柄中“岂理也哉”之前都说得很正确(“但疏谓大与小同价,则又不然”句除外),可是最后却说:“此言巨屦与巨屦同价,小屦与小屦同价,而不论其精粗,人岂肯为其精者哉。就其言而折之,不是另换一层。”未免“六经注我”了。既然原文是“巨屦小屦同贾,人岂为之哉”,那么问题来了:雄辩家孟子怎么会犯这么低级的逻辑错误呢?如果说孟子一时兴起,逻辑不严密,不是没有可能,但是《孟子》一书是在孟子晚年其道不行之后“退而与万章之徒序《诗》《书》,述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史记·孟子荀卿列传》),照理说,写定之时可从容修改,为什么此类问题却留着未改?实际上,《孟子》中这样的疑案并非只有本例,而是还有其他例子,如《告子下》的一段话:“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徵于色,发于声,而后喻。”这段话的主语都是“人”,后面两句主语承前省略,其中的“徵于色”是“(人)徵于(他人之)色”,“发于声”也只能是“(人)发于(人之)声”这在逻辑上讲不通。此类问题有待继续探讨。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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