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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周周310008 2021-02-15
刑法上限定: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经过中,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经过中,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虚构、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保证的;无事实上履行本领,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另一方当事人继续约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保证财产后逃奔的;以其他方法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做法差别本罪虽然往往同民事欺诈做法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主观目的分别。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本领而为欺诈做法以诱使另一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做法获取另一方的肯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是名,达到违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欺诈的内容与手段分别。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动等经济劳动获到肯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无履行合同的事实上本领或保证。合同的民事欺诈通常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掩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做法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欺骗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欺骗受欺诈方的信任。(三)欺诈财物的数额分别。(四)欺诈侵犯的客体分别。民事欺诈的客体是两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爱人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五)欺诈的法律后果分别。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做法,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诉讼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做法的后果承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职责,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冒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做法,做法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职责,不但要负刑事职责,若给另一方导致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职责。(六)欺诈适用法律分别。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掩瞒真相,但其欺诈做法仍处在肯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违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冒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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