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案例 公房同住人,需要满足户口、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三个条件。其中的他处房屋,仅限于福利性质的房屋,自购商品房不算他处有房。 有时候,委托人说的话不能信。 这户承租人母亲离世,有两个儿子,户内四个户口,大儿子一家三口,小儿子一人。 大儿子一家找到我们,说房子以前是老母亲和他们家住,后来他们买了房就搬走了,母亲过世房子就一直由他们出租。至于小儿子,六十年代就离家插队落户,后来参军部队也分了房子给他,自己又买了套大房子居住。这么多年老房子和他没有一点关系,就是空挂了一个户口。现在动迁他们也同意按户口分给小儿子1/4,没想到小儿子一定要一半,那他们要起诉分割,一分钱也不给小儿子了! 这个诉求合情合理合法,但后面案件的发展出乎意料。 查询户籍信息的时候我们就发现,小儿子户籍八十年代就迁回了老房子,之后再未迁出。大儿子一家却是2005年先后迁入的。 再查小儿子的福利分房,发现是属于部队营房,也就是军产,不同于普通的福利分房。 然后,小儿子也请了律师,开庭前寄了证据材料,发现大儿子方早年间有过福利分房~~~ 马上和大儿子方联系,说确实是这样,是女方私房动迁,当时分配的房子也很小,只有19平米。 结果开庭的时候,对方把之前的动迁协议,调配单,买卖协议都提供了出来。是公房动迁,分配的房子七十几个平方。 看到这些材料,庭上当事人看我们的眼神就是这样:“你看我还有机会吗?” 还好法官还是挺帮忙的,最后也调解结案了,大儿子方还是拿到了大部分。 要真判的话这案子还真不好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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