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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把《医师法》更名为《西医医师法》

 timtxu 2021-02-15
原创 陈家功 功非当代 1周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笔者系基层临床医生,持有《(西医)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医)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合法从事中医临床内科、西医临床内科工作,曾经在三乙医院工作17年,开办个体诊所17年。关于近期法工委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简称《医师法(草案)》,笔者站在中华民族健康卫生事业和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主张以我国现行《宪法》、《卫健法》为立法、修法的法律依据,以中医药与西医药是两个从哲学基点到认识方法和技术路线都不相同的体系为立法事实依据,提出对《医师法(草案)》的一些意见建议,叙述如下。

 
一、《医师法(草案)》立法法律依据空缺,上位法的地位和规定指向没有得到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执业医师法》的议案。
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有下位阶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法律,所有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法的原则。《医师法(草案)》,法律位阶为普通法律,故此其上位阶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简称《卫健法》),并应遵从根本法《宪法》的相关规定。
《医师法(草案)》“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这样的表述没有清晰界定其自身的法律位阶,立法的上位法律依据表述空缺,更没有体现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分类原则。

 
二、《执业医师法》不但没有遵照《宪法》相关的医药分类规定,也没有执行党的“中西医并重”方针原则

无视中西医药的重大区别,《执业医师法》,率性采用“以西律中”长臂管辖的指导思想原则,对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尤其是对中医药工作产生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2018年修改的《宪法》坚持了此前版本在第二十一条所做的规定,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从而在根本大法中明确了“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是两个不同类别的医药体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反复重申了在我国医药卫生领域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原则。可是,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却是以西医药理论和方法作为立法事实依据和标准来制定的。颁布实施20年来的实践证明,《执业医师法》“以西律中”长臂管辖的立法结果,严重制约、阻碍了中医药工作“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不但造成数十万确有专长、会辨病能治病的中医药人员失去了服务社会、造福民众的合法行医用药的执业资格,而且与此同时,影响、引导大量中医药从业人员为了通过“以西律中”的执业资格考试、获得科研项目和提升技术职称职务,变得既“不信中”,更“不行中”,徒留“中医药”之名。为此,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关注下,历经中医药业界三十余年的努力,《中医药法》终于出台,对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做出了相应法律规定。《中医药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并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因此,有关中医药管理的工作应该遵循党和国家“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服从《宪法》对医药分类的规定,对中医药和西医药实施分业管理。

 
三、强烈建议:把《医师法》更名为《西医医师法》

此次修改《执业医师法》应基于《宪法》两个医学类别的规定和党的“中西医并重”方针原则,服从《卫健法》,对中医药和西医药明确实行分业立法管理,坚决终止医药相关立法“以西律中”长臂管辖的指导思想原则。将《执业医师法》明确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医医师法》,而不是《医师法》,修订后的《医师法》必须在“总则”里说明,只适用于西医医师的法定管理,中医医师的法定管理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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