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老旧小区改造又被推上了舆论关注的潮头。然而一些老百姓仍然对老旧小区改造知之甚少,依然在期盼着棚户区改造等拆迁项目的降临。个别网文也指出,“旧改”也有可能采取类似拆迁的模式进行,老百姓盼拆迁还是有望实现的。那么,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呢?围绕“老破小”改造的那些“老大难”问题,又将迎来怎样的解决之道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要解析其中几个问题的答案…… 【问题一:“旧改”还有拆迁的可能性吗?】答案是清楚的——老旧小区改造和征收拆迁是二者择其一的关系,不能兼容。 在明律师首先要纠正这种不规范的简称称谓: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简称为“旧改”,本身就是不严谨的,容易引发人们对其真实性质的误解。 事实上,“旧改”更容易被解读为“旧城区改建”的简称,在这种语境下,“旧改”本身也很可能是征收拆迁项目的一种。 不过很遗憾,通览上至国务院,下至各地方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整治)的发文,我们完全看不到征收拆迁这种模式存在的影子。 一个最简单的逻辑就是,改造的目的就是要让老旧房屋继续发挥居住使用功能,短期内是不会有“拆旧建新”的可能性的。 从法律层面看,征收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性,用老百姓最容易理解的话讲就是“你不搬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轮老旧小区改造则十分突出地强调居民自愿,改造意愿强烈的社区可排在前面。显然,二者在操作的基本原理上也存在差别。 当然有的朋友会提及“危旧楼房改建”,但那是典型的“拆除重建”,和拆迁完全不是一回事。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更不可能获取像征收拆迁那样的补偿条件,大部分只能选择外迁的共有产权房。 据此可知,对很多开始讨论要不要接受老旧小区改造的社区而言,棚户区改造将会和大家挥手说“再也不见”了。 【问题二:非自己出钱不可?】是的。从目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布局来看,居民自费参与改造是不可避免的。
也就是说,对于诸如水、电、气、热、网、建筑物屋面外墙等“基础类”改造项目,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政府均应给予资金支持。 但对于“完善类”和“提升类”项目,居民出资参与改造的占比就可能会有所提升了。
但能够理解的是,原产权单位、公房产权单位有些已经不复存在,有些则根本拿不出资金支持具体的改造举措。其“补不上”的部分,还是需要居民“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手册》中要求,大多数居民同意改造类内容、愿意配合实施改造,且同意付费享受物业服务的,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储备库。 换言之,若居民长期不愿意付费,在此关键性问题上形不成多数同意,连“入库”等待改造排期的机会或许都成问题。 【问题三:一定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吗?】不一定,但要组建社区的自治组织。
一些地方性的老旧小区改造文件也明确要求,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自治组织,配合居民委员会落实改造前、中、后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是贯穿老旧小区改造始终的一项重要任务。 成立业主大会但未能及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大会授权可暂由居民委员会代为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难以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确定物业服务有关事项,经业主共同授权可暂由居民委员会代为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简言之,无论能否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全体业主意愿的协商、意思表示是不可或缺的。人的意愿不统一,没有热心公益的人站出来“管事”,单指望居民委员会,老旧小区改造是难以实质推进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老旧小区居民的是,老旧小区改造虽与棚户区改造同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性质,但二者在具体的改造内容、方式和法律依据上均具有本质性差异。让老楼通过“治理、修补、规范”来旧貌换新颜,的确比简单粗暴地“拆了建新的”更要考验业主们的执行力和公益心。这一过程中也自然免不了邻里间的磕磕碰碰、抬杠拌嘴。遇到矛盾纠纷时,大家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建议、指导下既确保自身权益,又配合改造实施,让自己在出钱出力后能够换来更加美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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