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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14号规范下PPP项目全流程会计处理疑难问题解析 ——区分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与混合模式 文/准则观察员 【申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 引言 PPP项目(包括原解释公告2号下BOT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一直是会计实务中一个难题。在原收入准则框架下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简称解释公告2号)明确了BOT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则。但随着新收入准则与《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简称10号政府准则)的发布,原解释公告2号中有关BOT项目的相关规定也需要同步更新,以实现与新收入准和10号政府准则的衔接。同时,近年来,随着PPP项目的普遍化以及运作方式的多元化,相关部委也出台了多项规定对PPP项目进行指导与规范。此外,国际准则已经基于新收入准则对其解释公告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进行了修订。基于前述背景,为充分解决会计实务问题,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进一步规范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在21年1月底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简称解释公告14号),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范,并取代了解释公告2 号的相关规定。 然而,解释公告14号与原解释公告2号一样,由于解释公告的规则层次较高,相关规定是高度精炼、原则的。而PPP项目的会计处理又涉及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借款费用准则、或有事项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多个准则的理解与适用,本身较为复杂。因此,原解释公告2号发布以来,由于对准则理解差异,实务界对于BOT业务如何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做法。解释公告14号发布以来,纵观各类分析解读的文章也可以发现,实务界对于新规定仍然存在各种不同理解,其中部分解读分析由于存在偏差,很可能对实务界形成误导,不利于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 本文将结合解释公告14号的相关规定,对实务界争议较大、理解较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通过三个案例,全流程解析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与混合模式下PPP项目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期能厘清相关疑难问题,为实务界高质量执行解释公告14号的相关规定提供参考。 本文框架结构 一、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定中疑难问题解析——基于解释公告14号 (一)社会资本方是否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二)合同资产与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转化 1.对解释公告14号相关规定内在逻辑的解释 2.实务中具体会计处理难点解析 (1)关于合同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 (2)关于重大融资成分 (3)关于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模式与无形资产模式的差异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是否存在资本化计入“存货”的借款费用 1.解释公告14号与解释公告2号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是否存在差异 2.为何仅有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 (五)维持与恢复义务下预计负债的确认与计量——识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二、全流程会计处理案例解析——区分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与混合模式 (一)【案例一】金融资产模式 (二)【案例二】无形资产模式 (三)【案例三】混合模式 正 文 一 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定中疑难问题解析——基于解释公告14号 解释公告14号关于PPP项目会计处理的9条规定中,第6、7、8条规定理解上几乎不存在争议与偏差,其余6条规定较容易出现理解上的问题。本部分重点聚焦理解上较容易出现问题的6条规定,按照其内在逻辑进行系统解析。 (一)社会资本方是否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解释公告14号规定,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该条规定明确,社会资本方是否确认建造服务收入,需要按新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规定,判断社会资本方是否为主要责任人,如果社会资本方是主要责任人的,应该确认建造服务相关的收入。该条规范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澄清原解释公告2号的规定。 在原收入准则规范下,没有明确提出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概念以及总额法、净额法的区分。因此,原解释公告2号规定,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的,应当确认建造服务收入;社会资本方未提供建造服务的,不得确认建造服务收入。根据此规定,社会资本方只需提供少量建造服务即可确认所有建造服务收入,而不提供建造服务则不能确认建造服务收入。结合新收入准则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如果社会资本方是建造服务的主要责任人,则无论其是否直接提供建造服务,则均应当按总额法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例如,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则企业也属于主要责任人。 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通常实质操盘并负责整个项目,承担了类似总包人的责任。无论社会资本方将建造服务是否外包给其他方,通常社会资本方需要对于PPP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管理、预算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最后的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属于“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而站在政府方的角度,其也会认为社会资本方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社会资本方不是实质上PPP项目的总包负责人,不承担PPP项目各类事项与问题的最终责任的,社会资本方应当按总额法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二)合同资产与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的转化 1.对解释公告14号相关规定内在逻辑的解释 解释公告14号规定,社会资本方(后续也可使用“企业”替代社会资本方)对于建造服务,在按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确认合同资产。 解释公告14号同时规定,对于无形资产模式,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金融资产模式,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可以发现,解释公告14号规定明确,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该先确认合同资产。后续,对于无形资产模式,只有当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才能将合同资产转为无形资产。对于金融资产模式,只有当在企业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才能将合同资产转为应收款项。 而原解释公告2号规定,对于金融资产模式或者无形资产模式,企业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无论此时PPP项目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也无论企业收取对价的权利是否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对于前述新旧规定之间的差异,我们应该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新收入准则明确,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合同资产和应收款项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对于建设施工项目,企业在建设阶段,通常按照履约进度(如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在此期间,企业确认收入的同时,形成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并非仅取决于时间的流逝,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包括企业应当完成后续的建设义务等。因此,企业在建设阶段确认收入的同时,借方只能对应形成合同资产(如果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相关的结算金额可以计入应收款项)。 而当建造服务提供完毕,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政府方进行结算的时候,政府方理论上有三种结算方式:一次性支付现金结算、分期付款结算、以非现金对价结算。PPP项目本身是政府方一种融资行为,通常不会一次性支付现金结算。如果政府方决定分期付款结算,则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会形成应收款项(即金融资产)。具体处理而言,企业在贷记合同资产的同时,借记应收款项。后续政府方分期付款时,企业应确认收到相关货币资金,同时冲减应收款项,详细处理方式可见第二部分案例一。 如果政府方决定以非现金对价结算,例如,对于高速公路PPP项目,政府方以高速公路经营权(即无形资产)结算,则认为政府方已经通过支付非现金对价,结算了建造服务的对价。企业应当确认收到的非现金对价(无形资产)。具体处理而言,企业在贷记合同资产的同时,借记无形资产。后续企业运营该高速公路,属于企业经营自身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企业需要再次确认收入(过路费),并结转成本(包括无形资产摊销成本),详细处理方式可见第二部分案例二。 2.实务中具体会计处理难点解析 (1)关于合同资产会计科目的使用 在建造服务确认收入过程中,通常对于同一建造合同同时存在合同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新收入准则规定,由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以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基于此规定,本文后续三个案例的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使用“合同结算”科目进行。企业在实务中,也可以使用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 (2)关于重大融资成分 对于金融资产模式,政府方通常是约定在未来很多年分期支付款项,该等安排通常具有融资性质,因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因此,对于政府方分期支付款项结算建造服务对价的安排,通常需要识别出重大融资成分,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式请见第二部分案例一。 (3)关于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 在无形资产模式中,政府方实际是以非现金资产(如高速公路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对价,结算了建造服务。此时,涉及到如何计量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也即如何确定交易价格的问题。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在PPP项目中,由于直接估计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较为困难,企业通常按建造服务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也即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具体处理方式请见第二部分案例二。 (三)金融资产模式与无形资产模式的差异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金融资产模式与无形资产模式,除了结算对价形式不同以外,在内在逻辑上也存在着重大差异,从而会对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 在无形资产模式下,准则认为政府方在建造完成后即以无形资产(例如高速公路经营权)结算了建造服务(因此,一般不考虑该部分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同时确认了第一组收入(建造服务收入)。后续,企业通过无形资产(例如高速公路经营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另一事项产生的第二组收入。即,在无形资产模式下,就建造服务的结果而言,PPP项目产生并结算完成了两组收入,一组是建造服务自身的收入,政府方在建造完成后,即已经通过支付无形资产结算完成;一组是企业通过运营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产生的过路费收入。无形资产模式下,企业确认的收入明显会超过实际现金流入(根据第二部分案例二,实际现金流入为1600万元,但确认的收入金额为2650万元=525+525+200×8) 而在金融资产模式,对建造服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的结算,是在后续年度分期付款完成的。政府方每年支付的对价视同为应收款项的回款,企业能够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在初始即已经确定。就建造服务结果而言,仅需要确认建造服务这一组收入,不存在运营无形资产产生的第二组收入(以高速公路经营权为例,后续高速公路的过路费收入,企业不得再确认为自身收入)。金融资产模式下确认的收入金额不会超过实际现金流入(根据第二部分案例一,实际现金流入为1600万元,实际确认的收入金额为1256万元=525+525+12×8+110,差额部分被分配至融资成分)。 造成前述两种模式收入确认金额差异的根源,就在于无形资产模式下,建造服务在确认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时就视同结算完成,确认了一组收入(案例二中即1050=525+525)。之后企业运营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又产生了一组新的收入(案例二中即1600=200×8)。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无形资产模式、金融资产模式还是混合模式,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最后累计产生的利润是一致的,也即不会影响最后的经营成果,但三种模式下,PPP项目期具体每一年的利润表,包括收入、成本、费用与利润金额,均存在较大差异。后续第二部分案例一、案例二以及案例三最后的会计处理结果可以更加具体说明该情况。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是否存在资本化计入“存货”的借款费用 解释公告14号规定,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按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企业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应予以费用化。 1.解释公告14号与解释公告2号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是否存在差异 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理解,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解释公告2号仅规定,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因此,有观点认为,按解释第2号的规定,建造过程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象是存货(例如,建造企业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视同为建造施工企业生产的存货),即企业将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作为建造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存货,对价类型(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二者混合)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没有影响。而解释公告14号明确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象是无形资产,对于对价类型是金融资产或者是混合模式下的金融资产部分,相关的借款费用均应予以费用化。 前述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读。解释公告2号虽然规定的较为原则,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果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也即借款费用资本化仅限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因此,就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解释公告14号与解释公告2号的该规定不存在实质差异。那么,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为何仅有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呢? 2.为何仅有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虽然存货可能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但是并非所有存货都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存货已经达到随时可以销售的状态,虽然存货可能还处于生产过程中,也不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此也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同时,就PPP项目而言,对于建造服务阶段的履约义务,企业按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从而按照履约进度(如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属于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转让商品控制权的情况。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于此类建造服务,企业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部分,应该作为合同资产列示,而非存货。因为,相关存货的控制权已经转让给客户,并不存在受企业控制的存货。相应,也可以理解为,相关存货在建造过程中随时处于可转让或可销售状态,并不存在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的状态,因此,不存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存货的问题。 对于PPP项目中确认为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的部分,也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因为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所产生的借款费用并不会影响其初始计量金额。国际准则明确规定,金融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而对于PPP项目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虽然我国借款费用准则未明确列示出无形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但我国准则界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表述为“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因此可以合理推定无形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同时,在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需要强调的是,PPP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属于企业提供建造服务收取的非现金对价。引用无形资产准则的该规定,仅是为了说明无形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并不是表明PPP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属于企业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国际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基于前述原因,借款费用资本化仅适用于按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而不适用于确认为金融资产的部分,也不存在资本化计入存货的问题。 (五)维持与恢复义务下预计负债的确认与计量——识别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解释公告14号规定,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企业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该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处理的前提是,企业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得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在金融资产模式下,如果PPP协议明确约定,企业有义务在未来提供特定服务(例如重铺高速公路路面),以维持项目资产的状态,则通常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应适用新收入准则,相应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因为高速公路的经营权属于政府方而非企业,相关维修或者恢复义务并非由于企业的使用项目资产的经营行为而形成,因此相关维修或者恢复义务并非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同时,该等义务的发生是确定的,而非不确定事项,因而不符合或有事项的定义。具体可参见第二部分案例一。 在无形资产模式下,如果PPP协议仅约定,在企业经营项目资产一定时间后,项目资产状态不符合政府方要求的特定标准,企业需要进行维修或者恢复的,通常属于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的预计负债。因为在该模式下,高速公路经营权属于企业所有,相关维修或者恢复义务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也即是由于企业使用项目资产的经营行为(例如运营高速公路经营权)而形成的,且该等义务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而符合或有事项的定义。具体可参见第二部分案例二。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满足相关条件而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时,因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应当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现值相差较大的,应当按照未来应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即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具体折现方式可参见第二部分案例二。 二 全流程会计处理案例解析——区分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与混合模式 (一)【案例一】金融资产模式 某市政府拟新建一条高速公路,决定采取PPP方式筹建。社会资本方经确定为A公司。PPP项目协议约定,整个PPP项目期间为10年,其中,高速公路需要在2年内完工,完工后A公司应按政府约定的标准运营并维护高速公路8年。为确保高速公路移交给政府时满足特定的标准,协议明确约定,A公司应当在PPP项目期间的第8年末,将高速公路路面重铺。协议同时约定,政府方在高速公路建成后,也即从第3年至第10年,应当每年支付给A公司200万元。 某B商业银行为本PPP项目提供的融资服务约定如下:B银行将提供一揽子授信协议,确保A公司建设、运营高速公路的所有支出都可以通过B银行贷款解决。同时,如A公司账面留存货币资金的,应优先用于偿还B银行贷款本息,直至还清。其中,贷款年利率为6.7%。假设本案例相关现金流入与流出均在期末。A公司决定,优先使用B银行提供的贷款。 A公司预计,为履行PPP项目协议下的义务将发生的成本如下表所示(如无单独明确,本文所有数据的单位,均假设为万元):
A公司按成本加成法估计建造服务、运营服务以及路面重铺服务的预计单独售价为1050万元、12万元/每年、110万元。假设政府方在建造施工完毕后统一与A公司进行结算。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为金融资产模式下PPP项目,由于PPP协议明确约定了A公司的合同义务以及政府方的付款义务,因此,A公司应识别出三项履约义务,分别是建造服务、运营服务以及路面重铺服务。由于本案例下,路面重铺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无需按或有事项准则确认预计负债,而应该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分摊交易对价。 考虑到政府方将在未来8年分期支付A公司交易对价,A公司实际上给政府方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该协议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需要进行处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的内含利率,为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现销价格与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的差额,为融资成分。因此,重大融资成分的内含利率计算如下(假设内含利率为R): 525+525/(1+R)^1+12/(1+R)^2+12/(1+R)^3+12/(1+R)^4+12/(1+R)^5+12/(1+R)^6+122/(1+R)^7+12/(1+R)^8+12/(1+R)^9=200/(1+R)^2+200/(1+R)^3+200/(1+R)^4+200/(1+R)^5+200/(1+R)^6+200/(1+R)^7+200/(1+R)^8+200/(1+R)^9 通过EXCEL单变量求解可得,R=6.18% 融资成分=1600-1256(1050+12×8+110)=344万元,应当在合同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具体会计处理】: 1.第1年会计处理: (1)实际发生PPP项目合同成本 借: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借款500 借:合同履约成本500 贷:银行存款5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计量履约进度(为50%),并按进度确认收入:1050×50%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525 ——未实现融资收益32 贷:主营业务收入525 未实现融资收益32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525×6.18%=32.44万元(为精简数据,将数据取整,下同)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贷:合同履约成本500 合同结算借方余额,在报表列示为合同资产(下同,不赘述)。因此,第1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合同资产525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贷方余额在报表中作为合同资产抵减项),长期借款500万元。 2.第2年会计处理: (1)实际发生PPP项目合同成本 借: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借款500 借:合同履约成本500 贷:银行存款500 (2)确认融资成分影响以及贷款利息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2 贷:财务费用32 将上期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本期转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34 贷:长期借款34 贷款利息=500×6.7%=34。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因此计入长期借款,下同,不赘述。 (3)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计量履约进度(为100%),并按进度确认收入:1050×100%-525=5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525 ——未实现融资收益67 贷:主营业务收入525 未实现融资收益67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525+525+32)×6.18%=6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贷:合同履约成本500 (4)建造服务完成,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政府方结算合同价款(实质是将合同资产转入应收款项) 借:长期应收款1082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82 长期应收款=525+32(第1年末合同资产)+525+67-67(第2年末合同资产)=1082,合同结算科目结平后没有余额,不再体现合同资产。 第2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财务费用2万(34-32),长期应收款1082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贷方余额在报表中作为长期应收款抵减项,下同),长期借款1034万元(500+34+500)。 3.第3年会计处理: (1)实际发生PPP项目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10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10 (2)确认融资成分影响以及贷款利息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7 贷:财务费用67 将上期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本期转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69 贷:长期借款69 贷款利息=1034×6.7%=69 (3)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当年收入为提供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而收入的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71 贷:主营业务收入12 未实现融资收益59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525+32+525+67+12-200)×6.18%=59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0 贷:合同履约成本10 (4)收到政府方200万回款,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应支付款项 借:银行存款200 贷:长期应收款200 借: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10 贷:银行存款10 长期应收款=525+32+525+67+71-59-200=961 (5)账面货币资金结余=200-10=19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借:长期借款190 贷:银行存款190 第3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财务费用2万(69-67),长期应收款961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贷方余额在报表中作为长期应收款抵减项),长期借款913万元(1034+69-190)。 4.第4年会计处理: (1)实际发生PPP项目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10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10 (2)确认融资成分影响以及贷款利息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9 贷:财务费用59 将上期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本期转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61 贷:长期借款61 贷款利息=913×6.7%=61 (3)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当年收入为提供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而收入的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63 贷:主营业务收入12 未实现融资收益51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961+12+59-200)×6.18%=5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0 贷:合同履约成本10 (4)收到政府方200万回款,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应支付款项 借:银行存款200 贷:长期应收款200 借: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10 贷:银行存款10 长期应收款=525+32+525+67+71-59-200+59+63-51-200=832 (5)账面货币资金结余=200-10=19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借:长期借款190 贷:银行存款190 第4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财务费用2万(61-59),长期应收款832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贷方余额在报表中作为长期应收款抵减项),长期借款784万元(913+61-190)。 第5年之后处理类似第3、4年,不再赘述。整个PPP项目期,A公司合计收到货币资金1600万元,合计确认收入1256万元收入,成本118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344万元(冲减财务费用),贷款利息342万元(计入财务费用),累计利润78万元。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并支付各项成本后,货币资金结余78万元(1600-500-500-342-80-100) (二)【案例二】无形资产模式 某市政府拟新建一条高速公路,决定采取PPP方式筹建。社会资本方经确定为A公司。PPP项目协议约定,整个PPP项目期间为10年,其中,高速公路需要在2年内完工,完工后A公司应按政府约定的标准运营并维护高速公路8年。协议同时约定,如果高速公路路面因为持续使用老化而无法满足政府方要求的相关标准时,A公司应该重铺路面。A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很可能在PPP项目期间的第8年末,需要将高速公路路面重铺。协议同时约定,作为A公司修建高速公路的对价,在高速公路建成后,也即从第3年至第10年,允许A公司收取高速公路过路费(即享有高速公路经营权),政府方无需再另行支付给A公司任何对价,也无需对将来能够收取的过路费金额兜底。假设A公司预计第3年至第10年,每年可收取200万元过路费(假设每年车流量稳定)。 某B商业银行为本PPP项目提供的融资服务约定如下:B银行将提供一揽子授信协议,确保A公司建设、运营高速公路的所有支出都可以通过B银行贷款解决。同时,如A公司账面留存货币资金的,应优先用于偿还B银行贷款本息,直至还清。其中,贷款年利率为6.7%。假设本案例相关现金流入与流出均在期末。A公司决定,优先使用B银行提供的贷款。假定A公司贷款利息支出在建造阶段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A公司预计,为履行PPP项目协议下的义务将发生的成本如下表所示(如无单独明确,本文所有数据的单位,均假设为万元):
A公司按成本加成法估计建造服务的预计单独售价为1050万元。假设政府方在建造施工完毕后统一与A公司进行结算。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属于典型的无形资产模式。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A公司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过路费,但收费金额不确定,因此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如前分析,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将相关商品的单独售价作为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 在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建造服务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公允价值。如第一部分分析,无形资产模式与金融资产模式存在逻辑上的重大差异。就建造服务结果而言,无形资产模式会产生两组收入,包括建造服务收入与无形资产运营收入;而金融资产模式仅会产生一组收入,即建造服务收入。 就PPP协议约定的A公司各项义务而言,提供高速公路建造服务并取得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为独立的一项履约义务,且交易对价即未来的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高速公路过路费收入属于A公司运营自身无形资产而产生的收入,在确认过路费收入的同时,也需要摊销无形资产成本。对于未来很可能发生的路面重铺义务,该义务是由于A公司在运营该无形资产期间对公路的使用,该事项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属于或有事项,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各期损益。 假定A公司认为,高速公路路面的损耗与车流量成正比,且考虑到每年车流量基本稳定,每年平摊预计未来将发生的重铺支出(虽然重铺路面支出发生在第8年末,但该义务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前期每年对公路的使用,因此应当将第8年末的支出,平摊至运营期每一年)。同时,由于PPP项目周期跨度较长,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距离实际清偿有较长的时间跨度,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在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时,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假设折现利率为6%,计算如下: 将第8年末的100万预计重铺支出平摊至每年:100/6=16.66,取整后按17万处理。折现后: 第3年末确认12万元(17/(1+6%)5=12,取整)预计负债; 第4年末确认13万元(17/(1+6%)4=13,取整)预计负债,同时计提第3年末预计负债的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额1万元(12×6%=1,取整); 第5年末确认14万元(17/(1+6%)3=14,取整)预计负债,同时计提第4年末预计负债的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额1万元(26×6%=1,取整,其中26=12+13+1) 第6年末确认15万元(17/(1+6%)2=15,取整)预计负债,同时计提第5年末预计负债的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额2万元(41×6%=2,取整,其中41=12+13+14+1+1) 第7年末确认16万元(17/(1+6%)1=16,取整)预计负债,同时计提第6年末预计负债的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额4万元(58×6%=4,取整,其中58=12+13+14+15+1+1+2) 第8年末确认17万元预计负债(无需折现),同时计提第7年末预计负债的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额5万元(78×6%=5,取整,其中78=12+13+14+15+16+1+1+2+4) 经过前述处理,6年合计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12+13+14+15+16+17+1+1+2+4+5)。前述计算的逻辑为,通过折现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使得每年末确认的预计负债,在第8年末的终值均是17万元,实现平摊。 【具体会计处理】: 1.第1年会计处理: (1)实际发生PPP项目合同成本 借: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借款500 借:合同履约成本500 贷:银行存款5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计量履约进度(为50%),并按进度确认收入:1050×50%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无形资产)525 贷:主营业务收入525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贷:合同履约成本500 第1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合同资产525万元(建造服务阶段,无形资产表现为合同资产)。长期借款500万元。 2.第2年会计处理: (1)实际发生PPP项目合同成本 借: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借款500 借:合同履约成本500 贷:银行存款500 (2)确认贷款利息资本化 借:合同资产——利息资本化34 贷:长期借款34 贷款利息=500×6.7%=34,应该资本化。无形资产在建造服务阶段体现为合同资产,为体现利息资本化部分的金额,并与正常建造服务核算区分,资本化部分的金额不计入“合同结算”科目,而直接计入“合同资产”。 (3)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计量履约进度(为100%),并按进度确认收入:1050×100%-525=5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无形资产)525 贷:主营业务收入525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贷:合同履约成本500 (4)建造服务完成,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政府方结算合同价款(实质是将合同资产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1084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50 合同资产——利息资本化34 无形资产=525+525+34=1084,合同结算科目结平后没有余额,不再体现合同资产。 第2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无形资产1084万元,长期借款1034万元(500+34+500)。 3.第3年会计处理: (1)运营无形资产收取过路费收入,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35 贷:累计摊销135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84万元,假设按车流量法摊销。由于预计每年车流量保持稳定,每年摊销1084/8=135万元。同时,除无形资产摊销成本外,还需要确认每年运营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10 贷:银行存款1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 贷:合同履约成本10 (2)确认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69 贷:长期借款69 贷款利息=1034×6.7%=69万元 (3)确认重铺路面预计负债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贷:预计负债12 该项预计负债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属于履行PPP协议的正常合同履约行为,不属于营业外支出,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后续准则制定部门明确计入其他科目的,例如管理费用,以其规定为准)。 (4)账面货币资金结余=200-10=19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借:长期借款190 贷:银行存款190 第3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57万元(135+10+12),财务费用69万元,无形资产949万元(1084-135),长期借款913万元(1034+69-190),预计负债12万元。 4.第4年会计处理: (1)运营无形资产收取过路费收入,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35 贷:累计摊销135 借:合同履约成本10 贷:银行存款1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 贷:合同履约成本10 (2)确认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61 贷:长期借款61 贷款利息=913×6.7%=61万元 (3)确认重铺路面预计负债 借:主营业务成本13 财务费用1 贷:预计负债14 计提的上一年预计负债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金额1万元,可计入财务费用(如后续准则制定部门明确计入其他损益类科目的,以其规定为准) (4)账面货币资金结余=200-10=19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借:长期借款190 贷:银行存款190 第4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58万元(135+10+13),财务费用62万元(61+1),无形资产814万元(949-135),长期借款784万元(913+61-190),预计负债26万元(12+14)。 第5年之后处理类似第3、4年,不再赘述。整个PPP项目期,A公司合计收到货币资金1600万元,合计确认收入2650万元收入,成本2251万元,财务费用321(贷款利息308万元,预计负债货币时间价值影响13万元),累计利润78万元。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并支付各项成本后,货币资金结余78万元(1600-500-500-342-80-100)。可以发现,案例一与案例二两种模式的累计净利润与货币资金结余均相同。 (三)【案例三】混合模式 某市政府拟新建一条高速公路,决定采取PPP方式筹建。社会资本方经确定为A公司。PPP项目协议约定,整个PPP项目期间为10年,其中,高速公路需要在2年内完工,完工后A公司应按政府约定的标准运营并维护高速公路8年。协议同时约定,如果高速公路路面因为持续使用老化而无法满足政府方要求的相关标准时,A公司应该重铺路面。A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很可能在PPP项目期间的第8年末,需要将高速公路路面重铺。协议同时约定,作为A公司修建高速公路的对价,在高速公路建成后,也即从第3年至第10年,允许A公司收取高速公路过路费(即享有高速公路经营权),同时政府方确保A公司每年收取的高速公路过路费不低于117万元,如低于117万元政府方将通过货币资金进行差额补足。假设A公司预计第3年至第10年,每年可收取200万元过路费(假设每年车流量稳定)。 某B商业银行为本PPP项目提供的融资服务约定如下:B银行将提供一揽子授信协议,确保A公司建设、运营高速公路的所有支出都可以通过B银行贷款解决。同时,如A公司账面留存货币资金的,应优先用于偿还B银行贷款本息,直至还清。其中,贷款年利率为6.7%。假设本案例相关现金流入与流出均在期末。A公司决定,优先使用B银行提供的贷款。假定A公司贷款利息支出在建造阶段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A公司预计,为履行PPP项目协议下的义务将发生的成本如下表所示(如无单独明确,本文所有数据的单位,均假设为万元):
公司按成本加成法估计建造服务的预计单独售价为1050万元,PPP项目协议内含报酬率为6.18%。假设政府方在建造施工完毕后统一与A公司进行结算。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属于典型的混合模式。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A公司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过路费,虽然收费金额不确定,但政府方兜底承诺了每年不低于117万元的收费。因此,在本案例背景下,A公司提供建造服务收取的对价包括两类不同的资产:确定金额的现金(金融资产)和高速公路经营权(无形资产)。根据解释公告14号的规定,应该先确定金融资产部分的金额,再将超出金融资产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同时,本案例背景下,政府方仍然是按案例二无形资产模式的主体协议运行,仅是增加了每年过路费的兜底保证条款,由此形成了金融资产部分。因此,就履约义务识别、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的确定、收入与成本的确认、预计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等分析,可参见案例二,不再赘述。本案例分析重点聚焦如何分拆混合模式下的金融资产与无形资产: 政府方每年的对价支付金额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建造服务完成之日支付的无形资产,一部分是后续8年分期支付的现金(每年117万元),分期支付的现金部分存在重大融资成分。考虑到建造服务在前两年履约时,每年完成履约进度的50%,按单独售价分配的交易价格为1050万元,因此前两年每年确认的合同资产与收入均为525万元。假设其中F部分属于后续分期支付的现金对价,1050-F部分属于无形资产对价。将后续每年的付款金额117万元折现至第1年的现值金额为679万元,同时将金融资产部分对价对应的收入金额也折现至第1年,二者应当相等。根据该关系,可以计算出金融资产部分对价 F/2+(F/2)/(1+6.18%)^1 =117/(1+6.18%)^2+117/(1+6.18%)^3+117/(1+6.18%)^4+117/(1+6.18%)^5+117/(1+6.18%)^6+117/(1+6.18%)^7+117/(1+6.18%)^8+117/(1+6.18%)^9=679万元 通过EXCEL单变量求解,F=700万元,即对价中金融资产部分为700万元,相应无形资产部分对价为350万元。 此外,由于预计的每年高速公路过路费收入中,有117万元被拆分为属于金融资产部分回款,剩余83万元即作为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产生的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 拆分完成后,后续会计处理即是综合了案例一与案例二的处理,具体如下: 1.第1年会计处理: (1)实际发生PPP项目合同成本 借: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借款500 借:合同履约成本500 贷:银行存款500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计量履约进度(为50%),并按进度确认收入:1050×50%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金融资产)350 ——收入结转(无形资产)175 ——未实现融资收益22 贷:主营业务收入525 未实现融资收益22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350×6.18%=2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贷:合同履约成本500 因此,第1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合同资产525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贷方余额在报表中作为合同资产抵减项,其中后续将转为金融资产部分350万元,转为无形资产部分175万元),长期借款500万元。 2.第2年会计处理: (1)实际发生PPP项目合同成本 借:银行存款500 贷:长期借款500 借:合同履约成本500 贷:银行存款500 (2)确认融资成分影响以及贷款利息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2 贷:财务费用22 将上期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本期转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23 合同资产——利息资本化11 贷:长期借款34 贷款利息=500×6.7%=34,其中无形资产占比部分资本化,后续计入无形资产=34×700/350 (3)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计量履约进度(为100%),并按进度确认收入:1050×100%-525=525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金融资产)350 ——收入结转(无形资产)175 ——未实现融资收益45 贷:主营业务收入525 未实现融资收益45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350+350+22)×6.18%=4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 贷:合同履约成本500 (4)建造服务完成,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政府方结算合同价款(实质是将合同资产转入应收款项与无形资产) 借:长期应收款722 无形资产361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1072 合同资产——利息资本化11 长期应收款=325+325+22+45-45=722;无形资产=175+175+11=361万元。合同结算借方合计=525+525+22=1072,合同结算科目结平后没有余额,不再体现合同资产。 第2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财务费用1万(23-22),长期应收款722万元,无形资产361万元,长期借款1034万元(500+34+500)。 3.第3年会计处理: (1)取得并拆分过路费,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 长期应收款40 贷:主营业务收入83 长期应收款117 未实现融资收益40 将其中83万元作为无形资产运营收入,117万元作为政府方金融资产部分回款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350+22+350+45-117)×6.18%=40万元 长期应收款=350+22+350+45-117+40-40=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45 贷:累计摊销45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61万元,假设按车流量法摊销。由于预计每年车流量保持稳定,每年摊销361/8=45万元。同时,除无形资产摊销成本外,还需要确认每年运营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10 贷:银行存款1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 贷:合同履约成本10 (2)确认融资成分影响以及贷款利息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5 贷:财务费用45 将上期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本期转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69 贷:长期借款69 贷款利息=1034×6.7%=69 (3)确认重铺路面预计负债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贷:预计负债12 (4)账面货币资金结余=200-10=19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借:长期借款190 贷:银行存款190 第3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7万元(45+12+10),财务费用24万(69-45),长期应收款65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贷方余额在报表中作为长期应收款抵减项),无形资产316万元(361-45),长期借款913万元(1034+69-190),预计负债12万元。 4.第4年会计处理: (1)取得并拆分过路费,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 长期应收款35 贷:主营业务收入83 长期应收款117 未实现融资收益35 将其中83万元作为无形资产运营收入,117万元作为政府方金融资产部分回款 其中,未实现融资收益=(650+40-117)×6.18%=35万元 长期应收款=650+40+35-35-117=573 借:主营业务成本45 贷:累计摊销45 借:合同履约成本10 贷:银行存款1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 贷:合同履约成本10 (2)确认融资成分影响以及贷款利息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 贷:财务费用40 将上期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在本期转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61 贷:长期借款61 贷款利息=913×6.7%=61 (3)确认重铺路面预计负债 借:主营业务成本13 财务费用1 贷:预计负债14 (4)账面货币资金结余=200-10=19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借:长期借款190 贷:银行存款190 第4年会计处理后,A公司因该PPP项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83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9万元(45+14+10),财务费用21万(61-40),长期应收款573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贷方余额在报表中作为长期应收款抵减项),无形资产271万元(316-45),长期借款784万元(913+61-190),预计负债26万元(12+14)。 第5年之后处理类似第3、4年,不再赘述。整个PPP项目期,A公司合计收到货币资金1600万元,合计确认收入1713万元收入,成本1528万元,财务费用107万元(贷款利息331万元,预计负债货币时间价值影响13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237万元冲减财务费用),累计利润78万元。偿还所有贷款本息并支付各项成本后,货币资金结余78万元(1600-500-500-342-8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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