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对于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般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诉讼中,如果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则上诉时不可将上诉请求写成“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之规定,“发回重审”只适用于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情形。对于一审裁定不服的,如果上诉请求为“发回重审”,那么即使一审裁定确有错误,上诉请求也将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 2017年行政诉讼法 那么,对于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如何主张上诉请求才算规范呢?答案还是要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无论是诉讼请求还是上诉请求,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虽然,《行政诉讼法》对上述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此则有明确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因此,对于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规范的上诉请求应为“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对于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规范的上诉请求应为“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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