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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服务、严监管、重法治点燃营商环境改革“三把火”

 零点有数 2021-02-22

10月23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发布,系统地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层面推动营商环境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除总则、附则外,《条例》共包含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五章。“市场主体保护”与“市场环境”两章,从需求端出发,对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经营-退出”全生命周期涉及的要素进行了规定。“政务服务”“监管执法”与“法治保障”三章,则侧重供给端,对政府运行体制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五大版块

第一把火:聚焦服务质量,点燃改革热火
政务服务是企业与政府机关发生互动最频繁、触点最多、直接影响企业获得感的领域,是当前营商环境工作的热点。其中,《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就明确指出要“以加快服务型政府和智慧政务建设为主抓手”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过去一两年,各地政府在提升事项办理便利度上的探索可谓出新出彩,但收获成果的同时也应认识到一是切勿过度追求承诺时限走在前列,忽略实际落地效果。零点有数走访发现,多个地区宣传企业开办、登记财产等指标都可实现“一窗办理”,然而多数只落实到“一门办理”,例如将交易网签备案、税务、不动产登记窗口物理地聚集到同一个大厅,仍需企业依次办理;有的地区则设置“综合窗口”,但未减少企业在窗口和部门间的跑动,例如开办企业综合窗口只负责形式审查,提供基础的网上办理操作引导,涉及经营范围、涉税事项填写问题时还需到各部门咨询
二是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各部门应主动适应节奏变化。过去一段时间,我们经历了频密的政策更迭期、机构改革期,当前边际递减效应开始显现,改革继续推进的难度加大。例如,电子证照的推广需突破应用端障碍,融资难、融资贵需突破信息不对称和数据安全问题等,这往往涉及多部门协作,技术手段创新,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求各部门沉下心来、各个击破。
第二把火:严格监管执法,照亮改革方向
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导致市场监管部门长期超负荷运转,面临监管干部缺口大、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等问题。然而,不少地方对监管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呈现出“对审批很迷恋,对监管很迷茫”的状态,相较于“放”,“管”的改革目标和具体实践还有一定距离。2019年9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指出要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可见严格监管执法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大趋势。


当前各地监管部门的重心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联合监管,联合惩戒,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将联合监管手段从市场监管领域复制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化等领域;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信用修复等制度;三是互联网+监管”,应用大数据手段,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此外,建议以监管为切入点,结合营商环境指标进行创新。例如,昆明市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招投标职责,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处理投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将权限赋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全面负责标中受理投诉、调查取证、约谈警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三把火:加强法治化建设,集聚改革能量

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进一步复制推广,许多经验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建议一方面把握尺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适度探索试验。《条例》第七条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以上海为例,2018年3月,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率先提出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2018年9月,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的决定,删去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的内容。积极的先行先试有利于倒逼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当然,前提是要做好可行性研究,与中央部委保持密切沟通。

另一方面,建议以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为关键抓手,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当前,行政、司法两条线割离,办理破产指标改革推进缓慢。具体问题表现如下:一是办理破产案件中对接国资、财政等部门的积极主动性不足,难以及时、妥善协商处理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税负等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关的问题;二是在建立破产费用补足机制方面欠缺政府支持,从法律关系上不适宜直接以法院的名义建立破产保障基金;三是执行查控中心协助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在企业财产无法查实时,由执行部门利用执行查控中心协助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以便法院针对企业财产控制人不积极配合对账、不移交,建立相关利害关系人法律义务告知机制。政府各部门对与法院协调的工作不够熟悉,也不够重视,对法院而言,则欠缺一个政府端的统一对接口,难以调动其他单位配合工作,未有效建立起常态化沟通机制。

营商环境供给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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