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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法院判决的梳理

 律师戈哥 2021-02-22
原创 中闻·至上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19-11-12

No.1

关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它本质上属于本质上是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应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失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No.2

案件地域、年份分布

(一)地域数量分布
此种案由的案件,山东省的数量最多,占总量的35.37%。

图片

财产保全纠纷案件数量地域分布图

(二)年份数量分布
目前,2018年关于财产保全责任纠纷的数量最多,达12657件。

图片财产保全案件纠纷年份数量分布图

No.3

通过检索与财产保全案件纠纷的相关的裁判文书,归纳了法院判决的2种观点。

(一)判决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占22%。

主要裁判理由为:
1、财产保全行为人的主管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财产保全行为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3、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情况较为复杂,扣留和保全的对象又是即将报关出口的货物,不仅涉及被扣留方的财产,还涉及境外买方一系列后续交易,货物被扣留或保全后往往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海关扣留货物或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更应履行审慎的义务,贯彻责任自负的原则。而财产保全行为人交纳相应担保金的行为应视为其已明知具有申请不当赔偿损失的风险,但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4、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判决驳回成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斑,因此其提起诉讼不具合理性。财产保全行为人以不具合理性的诉讼事实和理由而申请财产保全则缺乏适当性,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对方公司造成损失。
(二)驳回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占39%,主要裁判理由为:
1、起诉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7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的内容可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2、财产保全行为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申请保全行为存在正当性基础,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须对对方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对方对于其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未能举证加以证明,故其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
4、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对债务人申请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有异议可通过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但债务人不仅未行使复议权,而且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同意承担保全费,视为对保全无异议。现又以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实为对调解协议反悔,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在调解书生效并履行完毕之后,再提起保全赔偿之诉不符合民诉法立案条件。
5、没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行为人的诉讼存在恶意及在该案的诉讼保全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保全错误。财产被保全人虽主张存在贷款利息损失,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客观存在损失,也未证明该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财产被保全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6、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不一定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申请保全是否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认定财产保全是否有错误,关键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
7、原告主张因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尚不能认定构成侵权。另,原告因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而不能经营网店,原告完全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向本院提出反担保,但赵琴均未向本院提出上述申请,故赵琴的网店不能经营与被告叶玉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原告赵琴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经营网店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
8、不能因二审判决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就认定为其主观上具有恶意。
9、案件进入二审审理程序,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财产保全纠纷案需要以前案的判决结果作为认定事实和裁判的依据,而前案在两级法院审理周期较长,导致本案长期无法审理,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决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
10、财产保全申请人基于诉讼中的客观情况撤回对财产被保全人的起诉,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起诉,对该案未作实体评价,申请保全亦不构成错误。财产被保全人没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11、财产被保全人提出因查封而导致无法销售楼房的房款损失,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财产被保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其他楼房楼替换之前查封的楼作为查封财产,该楼房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财产被保全人在申请替换查封财产时系明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没有以存在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形而否定办理预售许可的情形。即申请查封并不影响财产被保全人办理预售许可证,其损失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保全行为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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