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十不准”》要求 不准纵容、默许配偶等在监管企业中谋取利益 近日,省国资委党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联合印发了《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十不准”》,规范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十不准”主要包括:不准利用知悉或掌握监管企业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或擅自传播相关信息;不准索取、收受或以借用为名侵占监管企业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准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监管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中谋取利益;不准接受监管企业安排的变相公款旅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或出入私人会所;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监管企业打招呼、谋取私利;不准在办理企业请示事项上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不准违规插手干预监管企业项目投资、重组改制、清产核资、招标采购、产权转让、审计评估、用人用工等重大事项;不准违规插手干预监管企业司法案件,影响公正执法;不准私自泄露国资国企系统尚未公开决策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准违规透露混改企业挂牌底价及有关上市公司变动等重要信息。 (责任编辑:王海涛) 来源: 辽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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