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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收集网站上公开信息中的他人信息用于出售,是否构成犯罪

 见喜图书馆 2021-02-24
案情

甲专门在网站上收集他人已经公示公开的信息用于出售,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浅析

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案情来看,甲未经同意出售他人信息,貌似符合该罪的该当性。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还是比较复杂的。

对于该案例的思考,用四要件理论几乎不大可能发现问题,只有运用三阶层思维方式才会敏锐产生怀疑意识,亦即,在思考到第二阶违法性阶层时,自然产生法益衡量意识,进而考虑是否有出罪必要。例如,思考者本能就会想到,甲从网站上已公开的信息中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如果定了罪,好像很怪异。

既然第二步是法益衡量,那么就要先行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而此处是有分歧的,有的认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法益,有的却认为是超个人法益。若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超个人法益,那就意味着该罪不仅保护个人信息,更重要的还要保护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的行政秩序。

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理解,本案甲基本上就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如果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定为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或自主处理权,那就不一样了。个人信息一旦授权他人在网络公开,除非有特别保留宣示(这一点在合同审查中格外重要),都意味着对后来使用者进行了概括授权,说白了,其他人都可以随便正常使用。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甲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可见,该罪法益的确定对于案件走向有着天壤之别。

结语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信息的自行处理权,如同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一样,它们保护的不仅是权利,而且是更进一步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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