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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养孩子还负债百万,看妻子教科书式自救!

 易轶婚姻律师 2021-02-24

主办 李婧德律师

家理硬核律师之一,擅长出庭应诉、以诉讼促调解,庭审风格稳重、犀利,语气坚定、强势,已成功办结200起婚姻家事案件。

编者按:

《个案精选》系家理律所推出的一档裁判要点解读栏目,解读的裁判文书均来自于家理律师亲自办结的案件。

为保护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个案精选》不涉及具体细节,只选取案件某个经典疑难的争议点进行法理讨论,各方当事人均隐名化处理。

每期《个案精选》分为基本案情、各方意见、裁判意见、案件结果、案外说案、法条链接等五个部分,围绕案件中最具争议性的焦点问题,展现各方当事人的论争要点,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处理和应对提供观点和判例支持。

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认识9个月,双方在父母的张罗下登记结婚。结婚后4个月,王女士怀孕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王女士怀孕后,双方的争吵愈发频繁
王女士怀孕5个多月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王女士生下女儿,没有通知李先生,李先生也没有支付抚养费。不仅如此,李先生还先后从多个网络贷款平台借款100万余元。
孩子4个月的时候,王女士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李先生不同意离婚。两个月后,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离婚诉求。判决生效6个月后,王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李先生依然不同意离婚,但提出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王女士承担分居期间的一半债务。
各方意见  

王女士方意见:

1、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女方怀孕生子期间,男方不照顾且不配合办理孩子出生证明,要求离婚

2、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女方生活,要求抚养孩子

3、孩子出生后,男方没有支付抚养费,要求男方补足抚养费

4、双方自2017年3月开始分居,男方在该日之后的借款,不能证明原告知情同意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男方个人承担

李先生方意见:

1、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孩子,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3、男方在婚内已承担了抚养责任,不同意补足抚养费

4、100万元网络贷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

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以致不堪同居。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无任何改善,故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准予。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均主张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子女年幼,且长期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双方离婚后,子女以仍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支付子女抚育费。被告支付子女抚育费的具体金额,由本院结合子女实际需要、被告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育费,因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负担了分居期间的子女抚育费,履行了法定义务,故抚育费的起付时间应确定为2017年8月

关于共同债务,因原被告双方2017年3月即分居,故被告在该日之后的借款,不能证明原告知情同意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外说法  
在两人离婚前,双方分居两年有余。在两年多期间,男方没有支付抚养费,还先后从多个网络贷款平台借款30余次,负债金额高达100万元。
按照2018年1月最高法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如果一方举债、数额较大的话,原则上需要债权上承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男方是分30次向不同的网络贷款平台借款,单笔金额最高不过12万元,这个金额显然没有超过目前北京家庭生活需要的数额,所以女方很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但是,我们最终利用了双方分居的这一情节,且男方一直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仅代表着双方不再共同居住,而且代表着双方的经济也是各自独立的。对于双方共同的孩子,男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支付过抚养费,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孩子抚育照料,双方也没有购置过共同财产,所以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提醒,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最好尽快作出抉择——离婚或者和好。如果对方疑似单方举债,可采用王女士教科书式自救方式——不知情、不追认、不承担!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编:言谭

排版:陶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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