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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的查处实务

 见喜图书馆 2021-02-24

我国对部分刀具是实行管制的,这样的刀具又称为管制刀具,1983年有一个暂行规定作为管制根据,很久远了。

应该说,对于管制刀具的管理,是比照枪支同时下调档次进行管理的,至少观念上是这样,毕竟管制刀具能很快捅死人,易造成伤亡。

本来管制,就要从生产,销售,运输,携带等各环节进行管理,这样也能管得住,但是自200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管制刀具携带之前的环节管理几乎全部放开,例如特种刀具的生产,匕首的佩戴,管制刀具的经销,特种刀具的购买,相应审批手续全部取消。这样一来,压力全部压向最后一个环节,前面放开,后面流通携带的就多了。

但是,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包括刑法,从公共安全角度看,依然只打击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如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向前溯及的环节该怎么办呢?例如,反恐怖主义法也是有限制地禁止寄递管制刀具的,如第二十二条末款规定: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为贯彻反恐法,2016年12月16日,国家邮政局网公布《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其附件的《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规定禁止寄递的包括:“……二、管制器具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据此,对于管制刀具不得快递,不得收寄,用户不得夹带邮寄。对于发现的,根据反恐法规定,可以扣押,例如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当然对于违法收寄的,最高罚款很严厉。

当然,视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扣押也是可以的,例如用户非法夹带携带。最后,对于管制刀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收缴。

综上,对于管制刀具,虽然四项行政审批或许可已经放开,但是不等于不管理,特别是到2016年,有开始纠偏的意思。

对于管制刀具,携带环节自始就是严加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规定,到了2016年,又向前提升一个环节,全面禁止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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