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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制用26号: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见喜图书馆 2021-02-25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制用第26号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作者:赵恒裕

【文书说明】

【制作说明】公安部2012版下发行政/刑事法律文书式样中,仅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无有行政案件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实务中,各种笔录软件以及各地自行制用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有多个不同版本,有12条、13条、14条、17条、18条等等。

笔者在制作此16条版本对前述多个版本作如下调整:

1.提炼共有的基本权利义务13条;

2.删除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带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以及罚款缴交义务、逾期加处罚款等事项;

3.基于行政实务需要,增加告知“主张损害赔偿权”“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权”“配合伤情鉴定义务”等3项内容。

现该文书已为省公司《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部分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闽公传发〔2021〕15号)收录至其附件式样一。

【参考样式】

省发文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制用要点】

【告知节点】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第一次询问前向其宣读或由其阅读后签署“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姓名、时间,并按捺指印后附卷。

【鉴定义务】鉴于实务中被侵害人要求伤情鉴定但又拒不配合鉴定导致案件超期未处理的情形高发,故本文书新增鉴定义务相关内容,可配合《伤情鉴定通知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防止案件超期及责任倒查。

【损害求偿】鉴于实务中有地方公安机关另行制作笔录或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以及调解不成后有权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为提升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故将两项内容收录到告知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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