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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两个家庭争女,关键证词竟来自一个死人,真相如何?

 何秉清 2021-02-26

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的某一天,广东某地,小富之家高氏的当家人高洁呼唤家中一个名叫“冬儿”的少女:“冬儿,过来帮我做点事啦!”回答他的是一片寂静。
高洁在家里四处寻找,没有找到冬儿的踪影。一个事实很快得到确认——冬儿已离开高家,不知去向。高洁向衙司报案寻人。
胥吏听完高洁关于冬儿外形、口音、年龄等特征的描述,暗暗吃惊。本地人赵实约在十天以前报案,说他的过房义女海棠失踪,而他所描述的“海棠”,特征酷似高洁口中的“冬儿”。本地两名具有相同特征的同龄少女接连失踪,最坏的推测莫过于遭遇连环作案的人贩子或杀人狂,令人揪心不已。
这种可怕而悲惨的推测并未成为事实,但事情正在向越来越复杂的局面发展。不久,赵实再次来到衙司报案,诉称海棠已回家,是从“畧(通:略)诱”她长达十余天的人家逃出来的,那户人家姓高,主人名叫“高洁”。海棠受困于高家期间,高洁给她改名“冬儿”,以迷惑外界视听。
咱们暂时把高洁的反应搁置一边,先了解何为“畧诱”。清代何耿绳《为治一得编》解释道:“收留迷失及在逃子女与此不同者,彼乃有因而攘之,义也。所当参看者,譬如因人迷路而诳引相随、乘人离怨而诱引出外……则即是畧诱和诱矣。”简单翻译就是,收留迷路、别家主动逃出家门的子女,事出有因,不构成“畧诱”。以“跟我走、我给你带路回家”为诱饵,故意将迷路的人哄骗至某处予以留置,构成“畧诱”;乘别人跟家人吵架、负气外出,勾引其至某处安置,也构成“畧诱”。
“畧诱”是一种罪,高洁坚决不认,称“海棠”就是高家的“冬儿”:“她的名字本该叫‘冬儿’,‘海棠’之名是赵实胡诌的!”说完,高洁又将赵实骂个狗血喷头,遣词造句非常不文明,简直是当众侮辱他人的人格,官吏们都听不下去。
衙司细审端详。赵实陈述详细情况:【三年前,他经由杨二官人——大名“杨全”说合,收海棠为过房义女。十多天之前,海棠因家庭琐事与家人发生一些龃龉,生着闷气出走,去街市上闲逛散心,被高洁诱骗到高家,冒认为儿孙,实际上当作婢女使唤。未几,海棠的情绪冷静下来,因惧怕高洁为难她,便佯装顺从,对高家人虚与委蛇,让高洁放松警惕。终于,海棠在今天找到机会,偷跑出来,逃回赵家。】
衙司指出,假设赵实的诉状属实,高洁应当依“冒认良人为儿孙”之情节受到处罚。高洁不服,反驳道:【冬儿本是高家人,三年前遭到杨二官人诱骗,卖给赵实家,改名‘海棠’,压根儿不是什么过房义女。十几天之前,我上街买东西,偶然遇见冬儿,一眼认出来,把她拖回家。如果是我冒认儿孙,她不愿意跟我走,为啥不当街叫喊呢?】
经过调查,衙司发现,赵实所言不完全符合事实。三年前,赵实经杨二官人(杨全)中介,将海棠(冬儿)收进自己家,名分挂在鲍某(注:大名字迹几近湮灭,看不清)岳父郭俊的名下为义女,并不是作为赵实本人的义女。她在赵实家本质为婢女。赵实之女赵氏与周幹订立婚约,赵实预备以海棠(冬儿)作陪嫁“使女”,跟着赵氏去周家帮忙做家务。至于赵实为什么要把她挂在郭俊名下为义女,而不是直接挂在自己名下,估计和古人迷信的算命、占卜有关。
另一边,高洁也存在谎报冬儿(海棠)身份等问题,把她说成高家的女儿,实则她在高家期间也是侍女。她无论属于赵氏还是高氏,三年前都是被中间人“杨二官人”——杨全卖给赵实的。杨全很清楚她的来历,因此,要判定她的归属,杨全的证词不可不听。
然而,意外接踵而至。衙司在访查杨全其人的过程中又有惊人发现:杨全早前犯过别的轻罪,在取保假释期间擅自脱离监管,逃亡至此地,并且,现已找不到此人。杨妻李氏称:“杨全已经病故,快一个月了。他是在召保(取保)在外期间病故的。”李氏强调杨全有正当的“取保”在外资格。不过,关于杨全三年前与赵实做的那笔“义女”买卖,李氏似乎所知无多,并未提供证词。
由于杨全有前科,衙司很可能对其交易相对方——赵实的人品连带产生怀疑,判断的天平不知不觉地倒向了高洁,认为赵实三年前明知杨全诱骗高家侍女冬儿而予以收买。后来,当地衙司不知是犯了工作混乱无序的毛病,抑或是以主观倾向为导向、人为采取了某些旨在完善(或可称为‘炮制’)案卷的“特殊”措施,本案提供口供的送审涉案人名单中赫然出现亡人【杨全】的大名!大抵也是迫于上述情况,赵实改口承认高洁的说法属实,供称海棠本名“冬儿”,系杨全三年以前从高洁家诱骗过来、转卖给他的,还说杨全病故“数日”。冬儿(海棠)等人不得不附议。于是,衙司判定高洁仅负有出口伤人之过错,杖责10下;对赵实依“诬告反坐”之罚则,按照“冒认良人为儿孙”情形从轻判处杖责90并处罚金。
案卷一路上呈至大理寺复审。可是大理寺卿王槩的那一关并不好过。王槩指出广东方面提交的资料有严重漏洞,下文笔者结合个人观点予以阐述:
第一、用死者杨全的名义补充重要口供,这首先就是最大的问题。而且,比起无心之失,此举属故意为之、企图“制造”证据的可能性明显更高。地方有关衙司好像不了解王槩的工作风格,以为他也不过是走个过场,容易糊弄。但他们想错了。王槩想必会暗骂:“真是侮辱我的智商!”
第二、高洁、赵实两家乡里乡亲的,同住在一个小地方,距离近到高洁偶然逛个街都能遇到冬儿(海棠)。而冬儿(海棠)在赵实家生活三年,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由此可推导出以下2小点问题:
1.高家人和冬儿(海棠)三年间在同一片区出入,逛同一个街市,说不清有多少次相遇,高家人是一次也没有碰见过她?还是一次都没有认出过她?即使没有,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应该都获悉高家走失了“侍女冬儿”,其中不少人理应了解她的年貌特征。难道他们也一次都没有见过冬儿、以至于无人给高家传过一句消息?唯独高洁那一趟把冬儿给找到了,这里的偶然性貌似也太高了。
反之,依赵实的说法,“海棠”走失十余天、在高家初期缺乏行动自由,因而赵实家人及其他认识她的人得不到她的音讯,倒是比较合理。
2.赵实家没有限制“海棠”的行动自由,表明他们并不惧怕高家人找到“海棠”。这是为什么?最大可能是在他们的认知中,“海棠”与高家毫无瓜葛,“赵实三年前明知杨全诱骗高家侍女冬儿而予以收买”的推测不能成立。
第三、为什么不向高洁的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查证冬儿(海棠)的身份?按照高洁的说法,在三年前冬儿被杨全“诱骗”、转卖之前,冬儿是高家的人。一个大活人在高家生活过那么多年,总会留下一些痕迹,总有高家的关联人士对她存有印象,怎么一个都不出来辨认、作证?
对此,高洁给出的解释貌似是:“冬儿被杨全骗走的时候,年纪还小。相隔三年,女大十八变,相貌大改,亲戚朋友都认不出她了。”——那么,你高洁怎么就凭街市上的惊鸿一瞥认定那个少女是“冬儿”呢?当地衙司没有追问这个问题,直接采信高洁的说辞,免去向高家亲友查证的环节,未免有些儿戏。
第四、关于杨全的去世日期,杨全之妻李氏与赵实的说法相去甚远。李氏称杨全已去世快一个月,赵实的口供却称杨全病故“数日”。虽然不能排除赵实记忆错误/口误或信息滞后、记录者笔误等技术性失误,但更加不容忽视的一个规律是,这种供词相互矛盾的现象,在衙司采用不恰当“特殊”手段补充证据的案件中并不罕见。
第五、纯属笔者个人意见:杨全逃跑至该地居住至少数年,过得还挺滋润,衙司没有发现他是“问题人员”,直至调查高、赵二家争女案,才挖出杨全的前科,说明杨全始终对外严密隐瞒自己的经历。那么,普通人赵实怎么可能在三年前即洞悉杨全的秘密呢?因杨全的不光彩历史而连累赵实的社会评价有失公允。
第六、也纯粹是笔者个人看法:即便赵实诬告高洁,他也是指称“海棠”被高洁用作婢女,而非“儿孙”。纵然“反坐”,也应按“冒认良人为奴婢”进行处理。为何以“冒认良人为儿孙”情形反坐,值得商榷。
最后,王槩驳回此件,指示广东地方重新审理。如果终究认定海棠本是赵实家的侍女、高洁乘海棠心情恶劣之际将其诱导至高家使唤,根据《大明律集解附例》,高洁的行为构成“和诱他人奴婢为(自己的)奴婢”,将处以“杖(责)90、徒(刑)二年半”的惩罚。

参考资料: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驳稿》、《大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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