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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资理财 赚钱不成反惹官司

 神州国土 2021-02-26

□ 王志超 韦小方

现如今,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一部分人在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之外便想着把闲钱用于投资以赚取更多金钱利益,但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近期,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委托他人进行理财投资,不仅没有赚到预期收益,本钱还差点打了水漂。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通过投资理财平台相识。2018年3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汇款5万元,委托被告购买黄金币。同日,被告书写收条“今收到刘某投资款伍万元整。”原告称被告并未购买黄金币,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投资理财款,但被告都拒绝返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王某辩称这5万元已通过他人购买黄金币,并且该事实原告刘某是知道并认可的。实际当中,原、被告就涉案的5万元是否购买黄金币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委托被告购买黄金币用于投资理财,被告应按照原告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资款5万元后,没有以原告的实名制购买黄金币,亦未将购买的黄金币交由原告经营操作。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原告的5万元用于购买黄金币,即不能认定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基础之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5万元,应视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此,被告应将投资款5万元返还给原告。另,投资有风险,原告明知涉案钱款用于投资购买黄金币,其主观上存在审慎不严的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说法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为其购买黄金币,双方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时将购买的黄金币相关情况向原告汇报,并将相关财产交由原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原告指示进行操作,导致原告对被告失去了信任。法律亦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在双方失去互信的基础上,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将5万元钱返还。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知理财风险,且在选任受托人时存在不慎的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与证据,对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未予支持。

综上,要合理配置闲置资产,充分认识到投资风险,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以免达不到预期收益而对正常生活造成巨大冲击。同时,在委托他人处理涉及金钱事务时也要慎之又慎,尽可能选择专业且可靠之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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