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们是个药企,药监局抽检后的药品不会退回给公司, 只有个抽检报告。税务局检查时说,要么按视同销售纳税,要么进项税额转出,二者必居其 一。请问,税务局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回复: 亲爱的学员,税务局的说法没有一点依据,因为她们欺负你不懂,所以才忽悠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但药监局抽检产品属于政府 的职责行为,不属于对外无偿捐赠行为,为此不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项 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 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同理,抽检产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和所得税上直 接将产品成本转作经营费用处理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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