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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股权投资收入汇算清缴后如何处理

 房老师讲财税 2021-02-26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专家您好!我司是互联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所得税,2018年对外投资公司,为保障我司的投资权益,要求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多是25%)汇算清缴之后对的利润进行分配,对此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做什么,需要什么文件支持,税法上:子公司按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之后的金额,给我公司的是否是免税收入,我司不需要并入利润表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计入投资收益,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

1、贵公司对外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贵公司持有其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这种情况下贵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构成贵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贵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贵公司留存与投资相关的协议、章程、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等相关资料即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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