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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例检索报告 检索 夫妻一方借款经过另一方的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过,可认定为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夫妻共同债务 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转账 序号 案号 名称 法院 法官 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 判决结果 (2019)最高法民申4170号 傅广裕、缪小鸥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包剑平 杜军 朱燕 本案3000万元借款是傅广裕与缪小鸥夫妻存续期间所借,而且借款也是转账至缪小鸥账户,后经缪小鸥账户转给他人,这证明缪小鸥对于3000万元借款知情并具体参与借款事宜。因此,二审判决判令傅广裕与缪小鸥共同偿还3000万元借款,并无不当。 驳回傅广裕、缪小鸥的再审申请。 (2019)最高法民申4416号 陈昱、林兰芳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成慧 张华 肖锋 关于林兰芳应否就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本案中,案涉款项发生于陈昱、林兰芳婚姻存续期间,且该笔款项大部分转入林兰芳的银行卡账户,足以证明林兰芳对案涉款项是明知并认可的,原审法院认定陈昱、林兰芳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兰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 驳回陈昱、林兰芳的再审申请。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黄美霞、王宗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周伦军 毛宜全 汪军 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 驳回黄美霞的再审申请。 (2020)闽0603民初678号 林丽松与刘顺江、林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薛萌 案情:林丽松实际交付46万元,包括2018年2月14日1万元; 2018年3月7日,林丽松通过其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分两次转账给林秋燕账户,每次10万元,合计20万元;2018年3月8日,林丽松通过其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分两次转账给林秋燕账户,一次10万元、一次9万元,合计19万元;2018年5月9日,林丽松通过其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至林秋燕账户的5万元;2018年5月23日,林丽松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账至林秋燕账户的1万元。
本院认为:因本案46万元借款,除2018年2月14日的1万元外,其余45万元均转入林秋燕账户,且部分还款亦是通过林秋燕账户,可以推定林秋燕对该45万元借款予以认同,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林秋燕应对刘顺江的上述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洪克刚、施瑜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聪溪货款850787元。 (2020)辽14民终1801号 于红、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洪梅 王嘉莉 吴玉刚 案情:2015年5月28原告刘海英转账给被告孙刚100万元,2015年7月1日孙刚为刘海英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海英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年息10%,还款日期最晚2017年12月31日,如逾期不能还,则以抵押物进行归还。”2018年4月1日,被告孙刚又出具抵押说明,以茂业公寓房产进行抵债,截至原告刘海英起诉,二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查明,被告孙刚与被告于红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数额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孙刚收到刘海英借款后,通过该帐户于2015年6月2日向于红转帐,故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闽0582民初2989号 许聪溪与洪克刚、施瑜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蔡燕萍 熊威 许晓峰 本院认为,诉争债务发生于洪克刚、施瑜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许聪溪提供的结欠款凭证仅有洪克刚签名,但从其提供的存款明细表来看,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洪克刚、施瑜瑜均有参与付款事宜,可认定诉争债务系洪克刚、施瑜瑜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二人共同承担。 提交人: 2021年2月24日 民事案件案例检索报告 民事案件案例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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