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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头条:异地建筑服务不预缴税款, 面临啥后果?

 pyb5599 2021-02-28

“营改增”距今已经满四年了,很多政策大家也掌握得比较熟练了,基本上不会出现大的差错。

但是有一项政策,甭说一般人员不知道,或者不了解,就连很多专业的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也是一知半解,甚至是完全不知道,导致政策的执行是五花八门,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开票和税款缴纳环节纠纷不断。

这项政策就是,异地从事建筑行业,需要按照合同结算金额在从事建筑的当地预缴部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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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其实说这项政策是新政策也不完全正确,营改增之前,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人都知道,在异地从事建筑业需要外经证,建筑发票需要在建筑当地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同时,建筑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对于这个流程,很多老一些的会计,特别是建筑业的会计再熟悉不过了。

但是,自从“营改增”之后,关于建筑业税款的缴纳问题就接踵而至,在营改增管理中,很多建筑企业在发票开具和税款缴纳方面出现了问题。比如,建筑业发票由原来的建筑业发票改为增值税发票后,可以由企业自行开具,但是很多单位只知道开具发票,却不知道自己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预缴税款。

一、预缴税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有三条规定,这三条规定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执行的很不彻底,很多会计喝专业税务人员都不知道要预缴税款这回事。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如何理解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防止各地执行乱象,给了异地建筑服务明确的解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常规理解是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即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纳税人不再开具《外管证》进行税收管理,也不再预缴增值税。

三、预缴税款需要出示什么手续?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异地建筑服务如果不预缴税款,要面临啥严重后果?

后果:被罚款、回款难、丢信用

被罚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明确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因为这么一件“小事”被罚款,也可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事小责任大。

回款难、丢信用。如果,你所在单位是建筑行业,请不要再犯这种不预缴税款这种低级错误了,如果企业不在建筑服务地预缴,也要在当地企业所在地缴纳税款,税款一分钱也少不了,虽然最后都交了税款,但是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去申报预缴税款,那就属于违规操作,依靠强大的金税三期稽核平台,税务机关很容易发现企业的违规操作,税务机关随时就会找上门追究企业责任,企业不但丢了信用,还要缴纳罚款。

而且不预缴税款还有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建设单位可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支付施工单位建筑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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