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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醉驾犯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依据分析

 原创名家字帖 2021-02-28

2020年5月18日下午一点许,雨天孟某某醉酒后在市区道路逆行驾驶轿车,经过某街某路路口时,把受害人从电动车上撞倒后,挂倒档下车向后跑。孟某某看着汽车后倒,但没及时上去停车,继续往后跑。轿车无人驾驶,在路口无限制倒车,行驶10多米从受害人头上质量较好的头盔上压过后减速,又压在身上被卡住。轿车被受害人身体卡住停下后,孟某某受人提醒才上车熄火停车。此过程被附近门头录像全程记录。此事故致受害人10处骨折(包括头部颅底骨折),牙齿被压断、压掉共4颗,整排牙齿松动,双眼视力下降,嗅觉失灵,浑身多处损伤。

一、嫌疑人主观态度分析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之前,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过失。醉驾的人也是尽力正常驾驶,并不希望出现事故。只是由于醉驾容易出错而法律却没有对这种错误定性,只能考虑是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醉驾入刑之后,醉驾被定性为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同样的行为,由于刑法规定的变化,就由以前的“过失”变成现在的“故意”了。所以孟某某的倒车行为并非“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方面的过失造成的,而是由放任危险的发生这种故意造成的。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在刑法条文上并没有具体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有故意和过失之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主观态度上都是故意,只是直接故意恶性更大,而间接故意容易被理解为过失。

醉驾本身就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市区道路逆行,并发生交通事故,都应属于从重情节。但此时孟某某仍然在车上控制车,对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还达不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程度。虽然后来的倒车行为不一定是孟某某希望发生的,但就是因为醉驾放纵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造成了倒车行为的发生。所以根据刑法规定,倒车行为并不属于过失,而属于故意。

二、嫌疑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分析

即使醉驾,只要有人控制车,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只是潜在危险,并不是具体危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这四种方法产生的危险都是能够持续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具体危险。而在市区道路路口无人控制倒车产生的危险,也是能够持续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具体危险,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危险相当。

即使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危险,也有一定的偶然性,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可大可小。比如投毒,如果发现及时或者恰巧没人使用所投之毒,可能就不产生严重后果。而就像这种在市区道路路口无人控制倒车,如果恰好在倒车范围之内躲不开的人比较多,产生的后果就会非常严重。受害人并不是倒车伤害的目标,她只是公众之一。如果汽车没被受害人卡住,汽车倒的距离更远,若恰好很多老人、小孩甚至没躲开的青壮年被撞死撞伤,产生的后果就更加严重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行为犯罪,只要发生了符合本罪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不像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罪,只有产生严重后果才能构成。但是行为犯罪如果产生严重后果,理应从重处罚。

三、按时间顺序与醉驾相关的法律条文

1、《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下发的文件。此文件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属于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因为2009年醉驾还没入刑,醉驾本身还不属于故意犯罪,而且醉驾不论怎么冲撞都不好认定与“放火、决水”等危险相当,所以最高法院才做出如此规定。

2、2000年11月15 日发布11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叁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叁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叁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这个解释也是在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之前的解释,说明了酒驾产生的交通事故只要重伤1人以上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没有酒驾的话,只有造成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驾”本身就是严重的酒驾,“醉驾”入刑就意味着其已经与轻微的酒驾性质完全不同。轻微的酒驾仍不属于犯罪,而“醉驾”已经步入了故意犯罪的范畴。

3、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驾”正式入刑,且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4、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明确的界定: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索赔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排除在外的)

(2)其次,有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这里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的。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如果需要受害人谅解,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根据: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②侵害的具体情节。

③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5、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6、2017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7、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一、危险驾驶罪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3)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②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③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④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⑥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4)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5.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节的从严掌握缓刑的适用:①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②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③醉酒驾驶校车、大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的;④在被查处过程中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的;⑤在诉讼中,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⑧其他从严适用缓刑的情形。

8、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法律效力等级和时间效力

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具体表现为: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刑法的效力等级是仅次于宪法,任何犯罪如果严格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就不需要再用别的法条去解读了。即使有对刑法的解释或者补充,也仅仅是对刑法条文不清楚的地方的解释和补充。比如孟某某的倒车行为根据刑法第14条、15条就可以认定为故意。除了比刑法效力等级更高的宪法,或者对刑法第14条、15条的解释或者补充说明,其它法律条文或者解读都无法认定倒车行为属于过失。

在市区道路路口无人控制倒车致使受害人:1、两眼视力由原来的正常视力变成右眼0.6、左眼0.25,并且无法戴眼镜矫正;2、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 3、鼻骨骨折;4、颅底骨折;5、嗅神经损伤;6、双侧肩胛骨喙突区骨折;7、双侧臂丛神经损伤,麻木抬不起来;8、4根肋骨骨折(2根错位,其中1根严重错位);9、创伤性血气胸同时肝受损;10、s 4骨折,也就是骶椎第4节骨折;11、创伤后尿失禁;12、腰部损伤致腰疼;13、创伤性牙损伤,3颗牙齿受损需拔出,1颗牙齿直接缺失,还有整个囗腔上部牙齿松动;14、创伤性湿肺;15、创伤性皮下气肿;16、创伤性肺炎,肺不张;17、胸腔积液;18、肝功能异常; 19、左侧上颌窦炎;20、闭合性胸外伤,多发肋骨折;21、多发软组织伤。22、出院后做一侧三颗牙种植手术(为不影响吃饭,一侧做完再做另一侧),两次缝线拆线,定期复查,受很多痛苦,也难保一定成功。23、出院后经常头昏头疼,胳膊麻木,阴天胸部疼痛。这还是在受质量较好的头盔保护情况下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并非倒车行为的唯一伤害对象,通过受害人的例子就足以说明其危险程度。

五、嫌疑人的犯罪从重情节分析

1、孟某某酒精浓度为118.6mg/100ml,属于醉驾。如果不在市区道路逆行,不发生交通事故,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2、孟某某醉酒后在市区道路驾车逆行,并发生交通事故,都应是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

3、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危险一般是抽象危险,而不是具体危险。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越恶劣,产生具体危险的概率就越大。比如醉酒在市区道路驾车、逆行两个因素都比在人少道路上醉驾发生具体危险的概率大。主观恶性比基本的危险驾驶行为也要大。

4、倒车是持续的具体危险,直接能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特别在路口中间位置。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头盔质量好,后果不堪设想。如果汽车没压过头盔,压任何部位就直接压过去了。而且行驶10多米后如果没被受害人身体卡住,任何对路人的撞击后果都会非常严重。如果汽车不被受害人身体卡住,这种具体危险的范围更大,而且这样的汽车能被人的血肉之躯卡住纯属偶然。在路口无限制倒车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只因受害人前面没人,后面汽车被受害人身体卡住,这个危险才完全落在受害人一人身上。如果汽车没被受害人身体卡住,倒车距离将会更远,直至遇到障碍物,车物俱损才能停下。那样的话即使没有撞到任何人,对公众的具体危险也就显而易见了。但是没有继续下去,不代表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受害人本人就代表公众之一。退一步讲,即使没人受伤,不代表没有具体危险发生,也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5、孟某某倒车行为是否直接故意不好认定,但根据刑法规定,此倒车行为也不能算过失,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

6、2020年11月6日公开宣判的有影响的谭明明案,谭明明家没少赔钱,被闹得鸡犬不宁,还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了无期徒刑。本案跟谭明明案非常相似:1、都是醉驾(孟某某酒精浓度为118.6mg/100ml,谭明明酒精浓度为167.66mg/100ml);2、都是发生事故后又因不当操作造成了更严重的事故。谭明明案前一事故发生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了更严重的事故。但不论多么严重,谭明明本人还在车上控制车,并非严格意义的持续的具体危险。只是性质比较严重才以早期高院的解读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谭明明本人也构成了重伤。而孟某某下了车,汽车无人控制,是实实在在持续的具体危险,孟某某本人毫发无损。

7、车往后倒,孟某某118.6mg/100ml的酒精含量并不是很高,却眼睁睁看车朝受害人身体方向倒车,他不但不去把车停住,而是任由车往后倒第二次倒车碾压受害人。谁都明白想让车不倒车伤人,必须第一时间把车停车,而不是任由车倒车碾压伤人。

8、经了解,针对“抬车救人”的过程,派出所和交警都不知道。但是,派出所去的时候还没抬车,交警去的时候已经抬开车。在警方眼皮底下却没找来更专业的抬车人员,抬车过程没抬起来,又落下使受害人又被伤害一遍。需要查看派出所执法记录了解具体抬车情况。

9、孟某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非常多。

10、孟某某认罪态度极不端正,交警说当天对其进行了询问,但下车的事实并没交代,交警也是看到门头录像后才知道。事故发生后大家洼派出所和交警事故科先后到达现场,只要稍做询问和调查就能知道发生事故时孟某某下了车,但事故发生多天后才通过录像知道他下车,明显孟某某事发后没说明这个情况。需要看交警对孟某某进行询问的执法记录证实询问情况。

11、案发后,孟某某从未到医院探视。如果说“担心影响受害人情绪”,这样也讲得通的话任何人伤人都不必去探望道歉了,而且事故后受害人躺床上根本动弹不得。

12、派出所警察曾对受害人说“如果不是人家报警他们及时赶到,肇事者很可能就换人了”。说这话应该是从执法时孟某某的表现中看出来的,所以看当时派出所的的执法记录也是了解孟某某当时认罪态度的一种方法。

13、在受害人治疗过程中停交医药费,撤走护理人员,并且事先没有任何沟通,护工被要求“偷偷回去”,自己就说“像地下党”。如果说担心积极支付医药费,受害人就一直住下去不出院,这也很难说得通。因为仅仅在刚住院时支付2万多元医药费后就不再支付,在受害人家人要求继续交医药费后也无动于衷。而并不是受害人长期住院不走才停交医药费的。以孟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本来可以给受害人更好的治疗。受害人受到如此伤害,却全家住在某某人民医院条件较差的病房,吃住条件都不好。如果孟某某不牵扯刑事犯罪,仅仅是普通交通事故不积极支付医药费还说得通。但自己具有犯罪行为,想寻求谅解的话,起码在治疗和赔偿上更积极一些。

孟某某家庭在某海比较有影响力,经济条件也比较好。给受害人造成如此伤害,本应积极治疗、赔偿,减轻对受害人的伤害。没有必要给公检法增添麻烦,受害人如果感到诚意,也不可能一味追究。

六、法医在伤情鉴定过程中恶意难为受害人

从2020年12月24日,某海交警郭某带受害人去某某附属医院给法医王某波、马某莎递交伤情鉴定病历材料,至2021年2月4日伤情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是轻伤二级,经过43天。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属于轻伤一级,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属于轻伤一级,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属于轻伤一级,这三项在人民医院病历中全部有记录和诊断,竟然没有一项在伤情鉴定报告结论中提到。特别颅底骨折和牙齿损伤都专门做了复查,在伤情鉴定报告结论中只字未提。

在出具的伤情报告叙述中就提到四颗牙齿损伤,最后却不见牙齿损伤的结论; 2021年1月8日在法医指定的某某附属医院复查颅底骨折,开颅脑CT单子的医生当着交警郭某警官的面就说颅底骨折根据症状,CT看不出来;2021年1月21日在某某附属医院进行各种CT片子专家会诊,专家也当着交警郭某警官的面说,他们只看片子,结论由法医结合病历出,问专家颅底骨折在CT中一定能看出来吗,专家也说不一定。四颗牙齿非常明显构成轻伤一级不报,颅底骨折某海医院和某某人民医院颅脑CT都看不出来,但某某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任明确诊断颅底骨折。再找指定医院的医生都说CT看不出来还做CT检查,再让自己都说CT不一定能看出颅底骨折的专家看CT,最终颅底骨折直接不报。

2021年2月5日,为了减轻伤情鉴定难度,受害人特申请补充对已经复查的颅底骨折和牙齿损伤的鉴定。法医答复四颗牙齿损伤在最初就诊的某海人民医院没有记录,对某某人民医院对牙齿损伤的记录不认可。

当时在某海人民医院住院仅一天,主要以抢救生命为主,牙齿和全身多处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左侧肩胛骨喙突区骨折、右侧肩胛骨喙突区骨折、骶椎第4节骨折)在某海人民医院都没有记录。第二天转入某某人民医院,在人民医院详细地检查治疗,进行了各种会诊并有详细的病程记录。但法医对某某人民医院的病历、片子和病程记录不认可。

另外,鉴定过程某海交警郭某警官对四颗牙齿和颅底骨折的病历内容和按法医要求进行复查的过程全部清楚。法医作为鉴定人员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事实非常清楚,只要某警官如实作证,对病历和我们在复查过程中与医生的沟通如实反馈,就能认定法医违法作虚假鉴定的事实。

受害人提出法医不认可就提出重新鉴定,法医不再说不认可人民医院记录的事了。但又从某某人民医院病种记录中又找出了毛病,2020年5月21日病程记录受害人35牙齿残冠,而受害人35牙齿没毛病。从后来多次的诊断、拍片都可以看出受害人是15、16、25、45四颗牙齿有问题需要拔除治疗。35明显是牙科医生笔误,否则就成了5颗牙有毛病了,即使不是法医,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各种检查复查得出结论。虽然最后受害人从医院得出了结论,但法医难为的意图非常明显。

七、参考最近有影响的谭明明案分析

最近有影响的谭明明案告诉那些违法犯罪分子,即便你家里有钱有势,在法律面前也是苍白无力的。谭明明家没少赔钱,被闹得鸡犬不宁,还被判了无期徒刑。谭明明在主观上没有理由杀人,也没有理由危害公共安全,但最终却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受害人家属来说怎么判都无法弥补所受伤害,对谭明明家人来说也很残酷。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既然违反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谭明明家早期积极救治伤者,赔付死者,同样的赔偿,受害人可能不会强烈要求追究,受到的惩罚可能会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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