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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纪晟:给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是否仍需履行报批程序

 hzhujian 2021-02-28

钟纪晟:给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是否仍需履行报批程序

01  基本案情

梁某,A省B市第十届市委委员,B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4年6月,梁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A省C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年12月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梁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2016年5月,B市纪委收到梁某一审判决材料(此前B市纪委不掌握梁某案相关情况)。6月,B市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了梁某严重违纪案,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B市市委认为,梁某已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规定,梁某的B市市委委员职务已自动终止,不需再呈报A省省委审批。鉴于梁某原系B市民政局局长,依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B市市委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呈报A省省委备案。

02   分析意见

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给予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是办理此类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工作条例》明确规定,辞去、免去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或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考虑到各地对《工作条例》关于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办理程序:

(一)由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一般应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此类情况中,由于被审查人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问题,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应依据党章规定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二)由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作出生效判决后交由纪检机关作出党纪处理的,应按照《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地方党委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备案后,可视为不再具有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处分可不再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本案中,梁某严重违纪案系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B市纪委不掌握相关情况,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系直接依据法院判决作出,B市市委应按照《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梁某市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情况报A省省委备案(具体事项可由B市市委组织部承办)。同时,由A省纪委依据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进行备案审查。

(钟纪晟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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