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学习刑法和安法修正案领悟之要点——责任和可能承担的责任!

 21楼楼主 2021-03-01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也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相必也会在2021年上半年施行。

我们作为搞工程建设的,需要了解其中的法条,特别是这些新增加的法条,修增的法条与我们日常工作密切关联。法律,是你不主动找它,不等于有事时它不找你,而不依法行事,必然会走偏路。所以在工作前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我研读学习新修法条文的理解,来聊一聊新修订的《刑法》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分享一些我的理解和感悟,供您参考。

新修订的“两法”,有四句最重要的关键词,就是——责任和责任要承担的责任!那就是: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句话: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增加结果前犯罪,《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这是我国法律前所未有的。通过法律加大安全生产整治的力度。在修订本法之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是结果犯。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即不仅要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现在则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将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定罪标准从以前的结果犯,改变为结果犯、行为犯和危险犯并存。

主要涉及三种类型:

破坏安全系统型

关键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简单地说,就是破坏了原本建立的生产线、安全设施,人为的关闭或者破坏监控、报警、防护设施、救生设施等安全生产线的行为。(这一条我们电建人尤要关注)

拒不整改型

关键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简单地说,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已经被勒令整改,但仍然拒不改正的。(重视政府发出的整改通知和行政处罚通知,执行到位并按要求反馈)

擅自生产型

关键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简单地说,如工程建筑施工行业,应该申请批准或许可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批准或许可,就私自开展生产作业活动的。

上述三种类型,都因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句话: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原文前面增加“全员”两字,虽然只是两个字,但意味着再发生事故,会按照所有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调查问责问刑。可以确定的是,在工地上无论哪个部门,哪个岗位,哪个工种都不能置身事外,各有各的职责,须履职履责方可自安。

第三句话: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新增的条款,其实就是明确了“管事同时管事的安全”这一要点​​。

第四句话: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明确了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也就是我们定义的——技术支撑体系、生产实施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再加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就形成了管与被管的全员安全责任链条各自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与近几年发生事故后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责任处理结果一脉相承,是将近几年的法律实践通过修订“两法”给予的确认。

我个人感觉是在2015年,2015年,“两高”发布针对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两高释法与紧接着宣判的“清华附中事故”不知是否关联,但清华附中事故应是“两高”释法之后宣判的第一案例。这些年我到项目出差培训时,也大都以此事故判决来做案例。

2015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法院对发生于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对承建方的15人,从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工长、组长和作业人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而2021年即将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刑法》与之一脉相承,我们不可不知、不熟、不落实。

“依法治安”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

安全生产法自从2002年首次立法,到2014年修订,再到2020年修法,间隔时间明显缩短。2002年到2014,用了12年,而这次修法只间隔了6年,说明国家对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日益突飞猛进的今天,已经对造成人民群众因为事故失去健康和生命,已经不能容忍!发展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就是最直接的宣示!而加快立法,并通过法律的处罚,以及设置“事故前的责任追究”来消除责任事故,应该就是本次修法的本意。

依法依规,从岗位履职履责上下功夫,从履行职责和义务入手,规避法律风险,防止出现违法违规事件,造成重要岗位被问责,是2021年工程建设人的重中之重的工作,是“全员”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各个省还会依据国家法律制定本省的施行细则,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还需认真学习本地规定。

我将在今后抽空编写我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和认识,与您分享,听我“易一道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