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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

 昵称9883907 2021-03-02

【本文由来自广东财经大学的实习生邹翼菁在团队律师指导下完成】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语境下,对民营企业提起诉讼虽彰显司法公正,但伴随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贯彻,全国各地都在因地制宜的积极探索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可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对犯罪的民营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使其回归社会,加快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企业合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度介绍

合规不起诉制度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探索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一是“检察建议模式”;二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检察建议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二、实践概述

在最高院提出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指导精神的要求下,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积极尝试探索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2020年4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整改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由检察机关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内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在期满之后视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印发《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涉罪企业的合规整改是核心内容,而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合规监督员”、“独立监控人”等角色必不可少。

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其中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承诺进行整改,在标准化的整改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听证会情况,可以在律师见证下由人民检察院与涉罪企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出不捕、不诉等处理决定。

目前,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作用,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逐步摒弃过往偏重于“打击” 的案件办理方法,采用“刑事打击”与“合规营救”并重的办案理念,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做了合规,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就可以不存在;不是做了合规,企业就能一定被不起诉,能否被验收才是关键。

三、指导案例简析

最高检近日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案例中——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乌某某、陈某某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等手段,从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达37.7万余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案发后,乌某某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F警用器材公司积极补缴全部税款并交纳滞纳金。检察机关综合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及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中,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四、制度意义

企业在案发后,应当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退赃退赔、补缴税款,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挽回损失,按要求履行检察建议,以防企业被追诉。更重要的是,企业应当事先落实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进行评估以避免刑事追诉。

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落实,不仅可以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有改进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作用,减少和预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罪而导致的巨大损失。一味的追求民营企业犯罪的事后追究是不可取的,事前的引导和事后的教育相结合,才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有效途径,才能助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供   稿 | 梁圆圆律师团队

 排   版 | 肖宇珊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梁圆圆【本文由来自广东财经大学的实习生邹翼菁在团队律师指导下完成】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语境下,对民营企业提起诉讼虽彰显司法公正,但伴随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贯彻,全国各地都在因地制宜的积极探索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可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对犯罪的民营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使其回归社会,加快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企业合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度介绍

合规不起诉制度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探索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一是“检察建议模式”;二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检察建议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二、实践概述

在最高院提出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指导精神的要求下,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积极尝试探索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2020年4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整改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由检察机关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内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在期满之后视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印发《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涉罪企业的合规整改是核心内容,而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合规监督员”、“独立监控人”等角色必不可少。

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其中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承诺进行整改,在标准化的整改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听证会情况,可以在律师见证下由人民检察院与涉罪企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出不捕、不诉等处理决定。

目前,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作用,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逐步摒弃过往偏重于“打击” 的案件办理方法,采用“刑事打击”与“合规营救”并重的办案理念,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做了合规,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就可以不存在;不是做了合规,企业就能一定被不起诉,能否被验收才是关键。

三、指导案例简析

最高检近日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案例中——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乌某某、陈某某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等手段,从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达37.7万余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案发后,乌某某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F警用器材公司积极补缴全部税款并交纳滞纳金。检察机关综合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及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中,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四、制度意义

企业在案发后,应当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退赃退赔、补缴税款,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挽回损失,按要求履行检察建议,以防企业被追诉。更重要的是,企业应当事先落实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进行评估以避免刑事追诉。

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落实,不仅可以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有改进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作用,减少和预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罪而导致的巨大损失。一味的追求民营企业犯罪的事后追究是不可取的,事前的引导和事后的教育相结合,才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有效途径,才能助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供   稿 | 梁圆圆律师团队

 排   版 | 肖宇珊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梁圆圆【本文由来自广东财经大学的实习生邹翼菁在团队律师指导下完成】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语境下,对民营企业提起诉讼虽彰显司法公正,但伴随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贯彻,全国各地都在因地制宜的积极探索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可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对犯罪的民营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使其回归社会,加快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企业合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度介绍

合规不起诉制度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其承诺或者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探索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一是“检察建议模式”;二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

检察建议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二、实践概述

在最高院提出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指导精神的要求下,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积极尝试探索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2020年4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整改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由检察机关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内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在期满之后视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印发《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涉罪企业的合规整改是核心内容,而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合规监督员”、“独立监控人”等角色必不可少。

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其中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承诺进行整改,在标准化的整改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听证会情况,可以在律师见证下由人民检察院与涉罪企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作出不捕、不诉等处理决定。

目前,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作用,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逐步摒弃过往偏重于“打击” 的案件办理方法,采用“刑事打击”与“合规营救”并重的办案理念,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做了合规,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就可以不存在;不是做了合规,企业就能一定被不起诉,能否被验收才是关键。

三、指导案例简析

最高检近日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案例中——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乌某某、陈某某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等手段,从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达37.7万余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案发后,乌某某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F警用器材公司积极补缴全部税款并交纳滞纳金。检察机关综合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及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中,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四、制度意义

企业在案发后,应当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退赃退赔、补缴税款,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挽回损失,按要求履行检察建议,以防企业被追诉。更重要的是,企业应当事先落实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进行评估以避免刑事追诉。

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落实,不仅可以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有改进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作用,减少和预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涉罪而导致的巨大损失。一味的追求民营企业犯罪的事后追究是不可取的,事前的引导和事后的教育相结合,才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有效途径,才能助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供   稿 | 梁圆圆律师团队

 排   版 | 肖宇珊

 核   稿 | 苏慧英

 审   定 | 梁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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