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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废气处理设备

 天辰环境工程 2021-03-03

烟气废气处理设备,济南:进一步推进济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作的意见

日前,关于进一步推进济南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济南市重点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治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降低VOCs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的要求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1.石化企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和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

2.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以上,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3.石化行业全面完成治理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4.VOCs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VOCs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烟气废气处理设备

二、整治范围

根据《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要求,此次整治范围主要包括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一)石化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以及G5990仓储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二)有机化工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20炼焦、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表面涂装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四)包装印刷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31印刷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三、分行业整治要求

(一)石化行业

1.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石化企业要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VOCs排放状况,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将排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LDAR工作,建立企业LDAR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露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

3.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

4.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5.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6.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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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机化工行业。

1.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化工企业,应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2.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3.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4.提高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净化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进行密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焚烧及其它适用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表面涂装行业。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2.推广高效环保的涂装工艺设备。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喷漆、流平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装印刷行业。

1.使用环保型原料。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2.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

3.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对单一组分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时间安排

(一)2016年11月底前,通过前期摸底排查和VOCs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对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整治要点要求的企业开展VOCs治理,督促有机化工行业开展LDAR工作,于11月31日前,将VOCs污染源排查结果、VOCs治理项目清单、石化企业首轮LDAR报告和有机化工企业LDAR实施计划报市环保局。全市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以上,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二)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确保石化行业全面完成治理工作,达到石化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于6月31日前将石化企业VOCs治理总结报告报市环保局。

(三)2017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组织辖区内有机化工企业按计划完成首轮LDAR工作,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并于10月31日前将有机化工企业首轮LDAR报告和重点行业VOCs项目治理报告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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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结合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内重点行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及时跟踪调度治理任务进展。治理结果可以参照其他省市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系数、核查核算方法及排污收费政策研究,逐步制定并实施VOCs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要发挥现有VOCs排放标准,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达不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VOCs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淘汰取缔。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整治企业名单、VOCs污染源排查、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等,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VOCs监测结果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南部山区管委会应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加快推进VOCs治理工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把VOCs治理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做为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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