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1] 最新修订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 最新修正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4]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外文名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颁布时间 1989年2月12日 实施时间 1989年9月1日[1] 通过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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